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002313日海智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增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公告编号:2021-039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增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达泰”)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润达泰自2021年1月30日至《告知函》出具日,已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633,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6%,具体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6月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交所77期董秘考试试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77期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题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姓名:注意:试题请答在答卷纸上,试题在考试后须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A)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D)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B)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9、关于股票期权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得放弃该种权利B、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C、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D、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可以行权10、上市公司(B)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加强重组上市监管力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第一,禁止减持窗口: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仅针对控股股东《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时的禁止交易窗口——针对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如下表所示:主体方式披露时点交易行为限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5种)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事项,以及时、公平地反映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简称投资者)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本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通知和其他相关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投资者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信息的临时公告或者向上市公司询问等方式,对其是否已触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核实。
构成本指引规定的应披露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公告义务,在收到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的通知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现投资者已触及披露义务但未按规定公告,或者出现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但未接到相关投资者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投资者询问、核实,并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不同证券账户、不同方式在同一上市公司中分别拥有的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权益原则上应当合并计算,并遵循以下合并计算原则:(一)通过私募基金、信托计划、QFII和RQFII管理的私募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废止,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中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上市公司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本所上市公司采用回购、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证券交易所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鼓励方案所涉及的表弟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一名鼓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鼓励方案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A 〕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以下期间可以向鼓励对象授予股票:〔 D 〕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XX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提供的资金余额:〔A 〕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B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式6、以下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的是:〔 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9、关于股票期权的表述,以下说确的是:〔 C 〕A、鼓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置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得放弃该种权利B、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C、鼓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归还债务D、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可以行权10、上市公司〔 B 〕的负责拟定股权鼓励方案草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可以不披露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B.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C.关于发行人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D.发行人部分董事的公开声明E.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应披露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答案】 B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是( )。
A.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B.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C.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D.承租人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答案】 C3、上市公司共11名董事,5名是关联董事,审议关联事项最低出席和最低通过的董事人数()A.6,6B.6,5C.4,4D.4,3E.3,3【答案】 C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2000万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期限3年,借款利率为8%,剩余款项存入银行,年利率为3%。
2008年3月1日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给承包商,同日,承包商开始施工。
2008年8月1日发生安全事故,8月1日到11月30日停工,12月1日重新开工。
2009年底建成。
则2008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为()A.108.33万元B.65万元C.80D.133.33【答案】 B5、 IP0老股转让时,如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A.Ⅰ.Ⅲ.IV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C6、甲公司为设备安装企业。
20×6年10月1日,甲公司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4个月,合同总收入480万元。
至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预收合同价款35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200万元,预计还将发生安装费100万元。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题库(精选)单选题(共60题)1、以下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列有关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Ⅰ,ⅡB.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答案】 C3、下列各项中,属于酌量性变动成本的是()。
A.直接材料成本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C.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的销售代理费D.直接人工成本【答案】 C4、下列关于可转换债券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ⅣB.Ⅰ、Ⅱ、ⅣC.Ⅱ、ⅢD.Ⅱ、Ⅲ、ⅣE.Ⅱ、Ⅳ【答案】 B5、以下情形中,投资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有()。
A.Ⅰ、Ⅱ、ⅣB.Ⅰ、Ⅱ、Ⅲ、Ⅳ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B6、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7、下列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债券发行的计划单位单列市政府)为公益性质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B.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附息形式C.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交易D.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答案】 D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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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08〕140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本
所对2008年8月28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23号)同时废
止。
特此通知
— 2 —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 3 —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的决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
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
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
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
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 4 —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
(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
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
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
的情况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
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
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
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
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
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
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
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日起算;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
— 5 —
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
交易日内。
第八条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年后,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
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存在违反《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
监会查处。
第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
主题词:上市公司 增持股份 指引 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打字:官春华 校对:赵一霏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