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改进建议

支出,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
显提高,刺激企业发展。
(2)对同一企业而言,如果改用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会得
到以下结果:应交所得税总额减少,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
减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
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增强,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提供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全额扣除。
例 2:甲公司 2009 年 5 月 20 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
100 万元,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 50 万元,无其他纳税调
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
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4·2010. 10 中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到激励作用,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
为计算基数更为恰当。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本文试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并作简单分析。
表中未扣除该项费用。2009 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56 250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18 750 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净利润的 10%、5%提取法定
(2)调整利润表项目。调增营业成本上年金额 500 000
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 200 万股。假 元;调减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 125 000 元;调减净利润上年金
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在将介绍背景并引发问题意识。
接着,正文将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然后,提出改进建议并探讨建议实施路径。
结论部分将总结提出的建议与展望未来,并以致谢结束。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希望为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提供新思路与启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
【关键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企业责任、社会公益、税收政策、社会影响、公益事业、实施路径、未来展望、感谢致辞。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和公益活动。
而企业慈善捐赠又与纳税筹划密切相关,如何合理规划慈善捐赠,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慈善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于企业捐赠的慈善行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优惠政策支持,导致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往往面临着税收压力。
急需对现行政策进行改革,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可以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提出更贴近实际的改进建议。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为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问题意识企业慈善捐赠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所面临的纳税筹划不尽合理,导致慈善捐赠的效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的关注和讨论。
目前,我国在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完善之处,企业慈善捐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激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摘要:税收优惠是撬动社会资源向慈善领域流动的最有力杠杆。
本文将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出发,探究企业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现存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
Abstract: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Key words: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0 引言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
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
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
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60号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公益性捐赠
1、思考:
会计利润,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本年该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
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
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向洪涝灾区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
注意:
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注意: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赠税前扣除,需要省局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
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胡勇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2期【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与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的基础上,结合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慈善相关税收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对策一、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捐赠的称谓有四种表述形式:赠送、馈赠、赠与和捐赠,还没有从立法上进行统一。
在现行税制上,流转税类各税种关于捐赠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对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一律视同销售征税;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对公益性实物捐赠,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享受税收减免。
在所得税类方面,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立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大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导致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立法效力较低。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过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可以扣除,且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可以向后年度结转。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范围内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
对未通过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除此之外,向未指定的慈善机构捐赠均不允许扣除。
在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中,只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三个税种的立法对纳税人的捐赠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完整不利于企业的捐赠。
二、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后果分析(一)捐赠称谓立法不统一的后果分析首先,“赠与”是属概念,“捐赠”是种概念,“捐赠”是“赠与”的一种。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问题及调整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问题及调整作者:谢娜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26期摘要:慈善事业发展与税收政策关系密切,税收对捐赠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捐赠税前扣除而产生的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我国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适应范围小、捐赠扣除比例低、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尚未开征遗产税和捐赠抵扣税收手续复杂等不足,因此,未来应该扩大捐赠方享受优惠的受赠机构体系、提高捐赠扣除比例、允许扣除直接捐赠、开征遗产税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收激励税前扣除比例市场机制实现的收入分配称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收入差距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
个人出自自愿,或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无偿捐赠出去而形成的分配称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在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收入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所无法比拟的。
近年来,我国慈善捐赠金额仅占GDP的0.025%,远低于美国7%—9%的水平①,造成这一尴尬状况的原因,除了宗教传统、中产阶层薄弱、捐赠政策制度不健全、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够外,与促进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不健全也有很大关系。
一、税收影响慈善捐赠的机理分析慈善捐赠动机主要有内在动机论和外在因素影响论。
内在动机论认为,捐赠是利己的反映,人们或出于赢得声望、尊重、朋友的渴望,或为逃避他人责难或社会指责,或从他人福利改善和提高中获得满足而做出的一种反应。
外在因素影响论认为,影响个人捐赠的因素主要有个人收入和自身属性。
一般来说,富人通常乐善好施,同时也受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规模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捐赠额占其财富比重逐渐增加,处于40岁年龄段的人,其年龄每增长1岁,捐赠就相应增加1.5%,60岁的增幅达3.3%,70岁的增幅为4.3%②。
另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和参与宗教组织的个人,其捐赠比例和捐赠数额也较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向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或服务,企业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慈善捐赠也可以帮助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然而,由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企业在捐赠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困难。
因此,建议政府应加大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慈善捐赠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可以将捐赠金额直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然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大,一些企业在面临捐赠决策时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的顾虑。
因此,建议政府进一步提高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比例,激发更多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可以引入更多激励措施,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例如,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励基金,在企业捐赠一定金额后,由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鼓励企业持续参与慈善捐赠并扩大捐赠规模。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纳税额度和社会责任评价等方式,对慈善捐赠金额较大或有较好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额外的奖励和认可,以提高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再次,政府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慈善捐赠的行为。
当前,我国个别企业在慈善捐赠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滥竽充数、虚假宣传等情况。
为了保证慈善捐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鼓励企业公开透明地进行慈善捐赠,及时公布捐赠项目、金额和效益,以增加慈善捐赠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企业慈善基金会,便于企业集中管理和使用慈善捐赠资金。
目前,我国企业在捐赠资金时常常面临选择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通过建立企业慈善基金会,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专业性和效率。
同时,企业慈善基金会还可以通过进行慈善项目评估和监督,促进企业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根据收回的968份调查表统计显示,54.75%的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67.05%的企业表示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益性捐赠资格的团体,57.44%的企业通过非税务部门宣传了解公益性捐赠政策,47.83%的企业有发生捐赠而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从调查统计数据以及征管实践看,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企业获取团体名单信息途径狭窄、专用捐赠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该项政策的实施遭遇瓶颈的主要原因。
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具有局限性一是资格认定标准不同、门槛高低不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是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含50%)。
而公益性社会团体中的基金会类则不受此条例限制。
据了解,有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某些项目在实际支出时往往受政府统一调配,由于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容易造成支出比例达不到要求。
以广东省为例,从2008年起至今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共187户,其中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140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47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仅占25.13%。
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较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门槛高,导致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通过率较低,给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没有关于结转扣除的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捐赠金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没有作出“可以结转下年”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超额捐赠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只能作纳税调增。
另外,假如发生捐赠的企业当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则该企业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不利于扩大社会公益性捐赠规模,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二)资格认定流程滞后,发布途径狭窄在资格认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批准设立的级别分别向相应级别的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各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由于需经多部门审核,往往导致名单公布时间滞后,实际公布时间往往超过捐赠发生年度或企业申请扣除的法定时间,造成企业发生捐赠时,甚至税务部门审核时无法判断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例如:东莞市某公司2008年向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发生捐赠10万元,该企业在2010年4月汇算清缴申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2010年5月31日才下发,企业当时未能提供相关文件,税务机关也无法判断捐赠团体是否具备相关资格,只能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扣除予以调减,待日后取得资格名单信息时,再调整当期申报表,这种情况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也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在名单发布方面,上级部门公布拥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没有统一的发布平台,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获取途径单一狭窄。
目前,税务部门只能从上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的不同时间、不同批次的文件以及零星在网上公布的名单中查找有资格的团体名单。
其他省、市审核确认的团体,由于文件不直接下发东莞市,只能通过互联网查询,若其他省、市未通过网络对外公布则无法查实。
以2009年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央属和广东省的团体名单为例,市局为整理相关名单信息,需要从不同部门下发的7份文件中查找统计,文件的时间跨度由2009年到2011年。
因此,以目前的资格认定公布流程,无论企业或税务机关都难以对全国各地的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判别。
(三)捐赠票据管理不到位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捐赠行为的证明,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省市自行制定捐赠票据法规,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种类繁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没有可供开具的票据,或不属于公益性组织的行业协会、团体也能领购到专用捐赠票据等现象屡见不鲜。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后,明确了捐赠票据的领购单位、票据种类、适用范围,有效杜绝了捐赠票据不良使用行为,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捐赠票据的使用,但由于该办法部分规定比较笼统,如第八条“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第一款是: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但目前对以上行为没有相关细化规定,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
第十八条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但其公允价值如何界定该办法也未明确,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也容易出现漏洞。
另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税前扣除作出规定,只是对何种情况开具该票据做解释,即无论公益性组织和政府部门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只要其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均能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票据实际使用范围较税前扣除范围更广泛,这种差异容易使企业混淆,错误认为取得捐赠票据即可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调查反映,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20.76%的企业表示曾经因为没有取得捐赠票据或票据不符合规定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团体缺乏资格申请意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但由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企业对政策的了解普遍不够全面和深入,公益性团体缺乏资格申请意识,导致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影响了企业的切身利益。
目前,东莞市共有11户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9户在市编办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除东莞市慈善会于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外,其余的公益性团体成立至今尚未办理资格申请,造成部分企业通过这些公益性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挫伤了企业参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政策法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针对当前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范围、扣除条件、认定标准的局限性以及捐赠票据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有关政策法规:一是建议只要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宗旨、资金用途、社团财务制度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均可向所属省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
二是建议统一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类社会团体的认定标准,降低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门槛,取消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提高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过率。
三是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公益性捐款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或亏损的企业,其捐款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纳税年度,从而更大程度上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扩充公益性社会组织筹资来源。
四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规范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
在暂时未能落实上述建议时,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的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的界定,明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规范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二)简化资格认定流程,拓宽查询渠道针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流程繁琐、复杂,导致审核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滞后,企业和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组织具备资格的信息的问题,建议简化资格认定流程,由多部门联合审核改为由民政单一部门审核,缩短审批时间,解决因名单公布时间滞后而带来的问题。
同时,拓宽查询渠道,在相关部门网站建立数据库,通过登陆数据库直接查询相关公益性组织在所属年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信息,亦可开通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
(三)建立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针对目前各部门公益性组织和捐赠信息不通,制约管理质效的问题,建议由民政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的详细资料,财政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领取、使用捐赠票据的信息,税务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工作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和帮助公益性社会团体积极办理各项资格申请,规范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收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正确引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政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纳税人、公益性组织、政府部门对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