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为加强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了一系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执行的问题、政策设计的问题以及对策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一、政策执行问题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比如,某些企业可能通过虚增创新投入等手段来获得税收优惠,但企业实际的创新能力并不强。
同时,对于政府与企业来说,评估创新做得有多好是难以量化的,经常需要根据一些主观的意愿来评估。
这都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滥用空间。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率较低。
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所得税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但政府部门审核效率较低,导致有些企业无法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也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企业恶意披露税负,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太窄,容易导致落地效果不佳。
比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所得,并没有考虑企业其他所得的特殊性,导致很多企业无法获得到优惠政策。
因此,政策设计需要更加细致,以符合不同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需求。
其次,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的企业,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不足。
政府部门的支持应该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提供简单而单一的税收优惠,还应该提供资金支持,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支持。
这样才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发挥其创新优势,提高研发能力。
三、对策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一是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建立更加完善的发现、处理、惩处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者。
二是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设计,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考虑企业全面所得而非局限于研发所得,并对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在实践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加强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就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税务问题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工作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然而,在税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报告将对近年来税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税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纳税人意识薄弱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影响了税收秩序的稳定。
2. 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税收环境时,显得力不从心。
部分地方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有效监管纳税人,导致税收流失。
3.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部分地方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
4. 税务部门内部管理问题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如工作效率不高、廉政风险较大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5. 税务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税务信息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新时代税收工作的需求。
三、对策建议1. 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法意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3.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监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 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税务人员行为,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5. 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加大税务信息化投入,提高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为税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总结税务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必须缴纳的税款之一,在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
纳税政策不明确导致征管混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税负过重,征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相关部门。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税收政策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税负,完善征管体系等。
通过改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可以提高纳税效率,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解决现存问题,为未来企业所得税征管打下良好基础,实现税收目标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问题、建议、纳税政策、税收优惠、税负、征管体系、改进、总结、展望、建议、政府、企业。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纳税政策不明确导致征管混乱,企业难以准确了解自己应缴纳的税款,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了困扰。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部分企业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税负过重也是一个严重问题,高税率使得企业利润受到挤压,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征管体系不完善更是加剧了征管难度,使得监管和管理变得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改善当前的征管状况,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企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企业的发展。
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可以有助于深入了解当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矛盾,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提供依据和参考。
研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对于完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便利度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政策建议

(二)现行优惠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一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前期研发过程缺乏税收政策鼓励。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过窄,门槛过高,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激励不明显。此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也有一定难度。
(六)缺乏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现行就业再就业政策滞后于当前形势。
(三)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范围过窄。一是对新兴能源生产企业如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发展新兴能源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二是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优惠项目狭窄。三是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没有限制性规定。
(五)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
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
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
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某国税部门对所辖区域企业一年一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问题,也发现有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所得税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相匹配之处。
这些问题中即有企业的主客观原因回避政策逃税之嫌;也有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收政策难以操作、不便于操作的实际问题。
为此,笔者就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应对措施提出几点粗略的探讨性思考。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
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
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
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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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 金 总额不包 括 职工福 利 费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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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进 行 统 一 ,容 易 造 成 同 一 地 区 国 、 地 税 征 收机关 执行 政策 掌握 尺度 不一致 .
仍 具有 不确定 性 和不 可执 行性 。第二 , 工 资薪 金与 个人 劳务 支出界 定不 明确 .
实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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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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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 新 《 业 所 得 企
三是 工 资 薪 金 、 劳务 费 、 利 费支 福 出规 定 不 明确 ,容 易造 成 政 策 执行 偏 差。 《 新 企业所 得税 法》 规定 企业 发生 的 合 理 的工资 薪金 支 出 、劳 务费支 出 、 劳
动保 护 支 出 以及 职 工福 利 费 支 出不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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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税 法》 中规定 不征 税收 入包 括三 部分 :
财 政 拨 款 .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依
置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规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对企业来说,汇算清缴是至关重要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没考虑周全,可能会造成企业受到税务处罚,补交税款、滞纳金,加收罚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必须引起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会计处理还涉及税法规定,其中需要审查和调整的项目很多.相对于专业税务稽查人员来说,会计人员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的损失.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基层企业工作的主管会计来说,深刻领会过,总结近几年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整理归纳,和大家共享.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在阿克苏市地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为652户,同比增加15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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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
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
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
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
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
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
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损失。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笔者认为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给予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不给予扣除,又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和企业实情。
笔者想:企业确实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是否可以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处理方法给予处理?
(四)工资薪金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则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其中的“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怎么把握?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行业及地区工资薪金标准”怎么取得?“不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怎么认定?这些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难判断。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适用于真实发放的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就我县而言,经济不发达,工资薪金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
而且纳税人很容易以“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就是合理”的理由虚造一些不存在的职工姓名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将虚假的工资计入成本,而过程只需要制作一份工资表,不需要其它有效票据。
这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取证都要面临较大的难度。
(五)出台的配套管理文件表述的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提供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这里所说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感觉很难把握。
(六)企业改变征收方式亏损弥补问题的疑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仅适用查帐征收企业。
因此,对从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五年内的亏损,应如何弥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解释,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疑虑,给基层征管带来一定的阻力。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延期。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前可按上年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时间太长,对重新鉴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会因半年来多缴退税或抵税、少缴补税影响生产流动资金,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增加工作量,与给基层减负相违背。
二、建议
(一)完善一税共管,构建和谐税务。
为避免国、地税对所得税企业管辖权的争议,总局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应缴流转税确定征管税务机关。
对缓解国地税之间关于所得税管辖权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新的政策下,要进一步完善一税共管的有关措施,同时国、地税各级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避免
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的规定,如:按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以解决基层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困难,做到依法征税,公平税负。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可根据实情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明确工资薪金“合理性”量化指标。
明确企业工薪扣除标准。
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对工薪“合理性”制订更具执行性的量化指标。
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
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五)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具体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以利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各种纳税人的角度考虑,明确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
对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就不存在亏损弥补;对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弥补亏损,但对于该企业以前查帐征收时的亏损额,按照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不超过五年期限内的亏损应给予弥补。
因此,应尽快明确上述情况亏损是否可弥补?弥补的方法和程序。
(七)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时间,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为妥,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宜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