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1.纳税主体原则: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单位。
2.纳税对象原则:企业所得税依法应纳税的对象是企业单位实际取得的所得。
3.征收方式原则:企业所得税采用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共治的现代社会主义税收征管方式。
4.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征收相应的税款,防止税负不合理的倾向。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1.居民企业所得:指境内企业取得的属于居民企业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所得:指境外企业取得的在境内发生的与境内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所得计算期: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一般与公司财务年度保持一致。
2.所得计算方法:(1)应税所得计算方法: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在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减除其可以列支的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捐赠、准予税前提取的准备金和其他可以减除的款项后的余额。
(2)税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税务处理办法对其所得和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
(3)税前准备金、税前捐赠、税前亏损转年度等事项。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税务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和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档次征税,税率分别为25%和15%。
2.细分税率的优惠政策: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的出台。
五、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周期一般是按照季度申报,年度一次结算。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包括:季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附表。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经营所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企业的重要财务成本之一。
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者,需要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税收政策不明导致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的一种税收。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3%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企业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租金等各类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核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协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对于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并协助企业申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小微企业可适用3%的税率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各种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各项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筹划税前筹划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通过调整税前结构、设置合理账务核算、避免不必要的税款支出等方式,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指导企业进行税前筹划,合理安排财务收支,优化企业税负结构,降低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是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引导企业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需要注意填写准确,避免因填报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导企业依法纳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税务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税法实务知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利润所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所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类型。
一般企业税率为25%,适用于年度税前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适用于税前年度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在201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然而,为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创新创业,国家推出了“营改增”政策。
该政策将增值税纳入到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企业支付增值税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这类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向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金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3. 鼓励技术转让:企业向其他企业转让自己的技术,可以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
即企业可以将所得税从转让收入中分期支付。
4. 鼓励区域发展:对于特定的区域和行业,政府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或优惠税率等。
这些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驱动和区域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分为申报、核定和缴纳三个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讲解

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总
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则
20%税率)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三、过渡期优惠税率(国发[2007]39号)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 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 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 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 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 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 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总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
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注:售前计划,主动行为)
(5)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
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应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
纳
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
税
品收入。 (6)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
所
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得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
总则
应纳税所得额
基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本
内
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
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
总
纳企业所得税。
则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法人所得税制)
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税收政策总结

税收政策总结本文将对当前税收政策进行总结,旨在提供一份完整的概述及相关信息。
税收政策概述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财政目标,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改善财政收入结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税收政策措施以下是当前实施的主要税收政策措施的概述:1. 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鼓励个人投资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激励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是对企业销售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消费税,通过调节商品价格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3. 财产税政策:-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拥有的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防止投机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 车船税:车船税是对机动车辆和船舶拥有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减少交通拥堵、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4. 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创新科技企业:为鼓励科技创新,国家通过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 鼓励乡村振兴: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乡村产业、农民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税收政策的影响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它能够影响消费、投资、就业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改善贫富分配状况,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实现社会大局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通过对当前税收政策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税收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发挥多重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使其更加符合国家发展需要,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减免税政策20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根据其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单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额的计算两个方面。
1. 应税所得的计算应税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应税所得的计算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计税所得额:计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础,普通通过扣除允许的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后得出。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3)计算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项目进行相应的计算调整。
(4)计算减免税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享受相应的减免税额。
税额是指企业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税额的计算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档次进行计算,普通分为适合20%税率和适合25%税率两种。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根据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3)计算减免税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享受相应的减免税额。
(4)计算实际应缴税额:实际应缴税额是指企业根据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计算出的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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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9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1)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但以上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公告同时还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减免税政策17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通知对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获利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提出了如下要求:(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3)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同时提醒注意以下几点:(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将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发执行。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还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4)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6)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明确: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明确: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同时对申报应提供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