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纳税征管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较低、法律适用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1.税负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负不断加重,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够灵活,税收政策落实存在严重滞后等问题。
2.征管效率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纳税申报流程复杂,税务稽查资源不足等,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
3.法律法规适用存在模糊不清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纳税有一定的影响。
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企业难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化。
4.税收征管工作不规范一些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存在着工作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例如征管部门执法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等。
5.纳税人意识不强有些企业对于纳税的意识不够强烈,执行纳税政策不严谨,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普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了解程度。
2.简化税收征收程序通过简化税收征收程序,减少企业纳税的行政成本,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3.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咨询机制,引导企业纳税人合法纳税,及时解决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优化税收征管机构优化税收征管机构,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确保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
5.提高纳税人自觉性加强对企业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增强企业正当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1 年 1 01 0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 a f hfn iesy( ce c o r l i gUnv ri sin e& e u min) n oC e t dc o
VoI3 No 1 . .O 0c.2 t 01l
状 。 因此 , 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合理 管理税 收制度 , 也有利于强化税 收管理 , 优化税收服 务 , 以进一步提 高 可 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 促进税收工作有序、 效进行 。 有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 管理 ;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8 2 F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属关 系 以及企 业经 济性 质来 划分 有关 中央税 收 和地 方 收 入, 并且借此划分 国税和地税 的征 管范围 , 但是 仍然显现 出 许多 问题 。新所得税 法从 产业 范围 、 企业规模 方面也多方 面 的细分 了税收优 惠项 目, 同时 , 在时 间的确认 和标准的依据 上调整力度也很 大 , 同旧的税法相 比, 新税法条 例在 内容上
指 的是在 当地税 收管理 的基础 上 ,针对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的不 同 , 依据标准 , 管理对 象分类 , 将 区别 管理的方式 , 将管
管理费等等 , 这些在落实过程 中经常 出现许多问题 。
( )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所 出现 的 问题 二 分
理 内容进一步 明确 , 这样可 以突出管理 的重 点 , 企业所得 使
单 的按 照类 型 、 行业等进行划 分 , 这种 旧的方 式显然 已经无 法满足现如今经 济形 势变化的需要 ,也在无形 中增加税务 工作人员 的压力 , 忽略 了税收工作 中的流失现象 。因此 , 要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19-05-22摘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本⽂结合近年来落实⼩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更好地推进⼩微企业⽣存发展进⾏探讨。
⼩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
笔者根据⼯作实际,对落实⼩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探讨。
关键词:⼩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国家⼯商总局2014年《全国⼩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截⾄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
其中,⼩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
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统计,则⼩微企业在⼯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重达到94.15%。
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持⼩微企业发展壮⼤,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具之⼀,引领⼩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
⼀、现⾏⼩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业企业从业⼈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2012年1⽉1⽇⾄2015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1⽇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期限延长⾄2016年 12 ⽉ 31⽇。
2.流转税财税〔2013〕52号,⾃2013年8⽉1⽇起,对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政策建议

(二)现行优惠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一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前期研发过程缺乏税收政策鼓励。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过窄,门槛过高,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激励不明显。此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也有一定难度。
(六)缺乏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现行就业再就业政策滞后于当前形势。
(三)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范围过窄。一是对新兴能源生产企业如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发展新兴能源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二是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优惠项目狭窄。三是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没有限制性规定。
(五)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某国税部门对所辖区域企业一年一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问题,也发现有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所得税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相匹配之处。
这些问题中即有企业的主客观原因回避政策逃税之嫌;也有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收政策难以操作、不便于操作的实际问题。
为此,笔者就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应对措施提出几点粗略的探讨性思考。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
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
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
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
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
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后又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
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
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
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浅探

费 补贴 、 工交 通 补贴 等 , 明 确规 定 职 并
工资薪 金 总额不包 括 职工福 利 费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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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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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笑 ” 程 , 中 的 光 明 工 程 就 是 在 全 工 其 省 范 围 内 为 所 有 视 力 低 于 o1的 白 内 .
进 行 合 理 性 确 认 时 可 以 按 照 五 个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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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进 行 统 一 ,容 易 造 成 同 一 地 区 国 、 地 税 征 收机关 执行 政策 掌握 尺度 不一致 .
仍 具有 不确定 性 和不 可执 行性 。第二 , 工 资薪 金与 个人 劳务 支出界 定不 明确 .
实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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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利 企 业所 得 税 法 执 行 中存 在 优 惠政策 . 于保持 促 进残疾 人 就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 新 《 业 所 得 企
三是 工 资 薪 金 、 劳务 费 、 利 费支 福 出规 定 不 明确 ,容 易造 成 政 策 执行 偏 差。 《 新 企业所 得税 法》 规定 企业 发生 的 合 理 的工资 薪金 支 出 、劳 务费支 出 、 劳
动保 护 支 出 以及 职 工福 利 费 支 出不 超
的 问题
一
是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税 法》 中规定 不征 税收 入包 括三 部分 :
财 政 拨 款 .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依
置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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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
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
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
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
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
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
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损失。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笔者认为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给予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不给予扣除,又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和企业实情。
笔者想:企业确实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是否可以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处理方法给予处理?
(四)工资薪金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则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其中的“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怎么把握?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行业及地区工资薪金标准”怎么取得?“不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怎么认定?这些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难判断。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适用于真实发放的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就我县而言,经济不发达,工资薪金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
而且纳税人很容易以“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就是合理”的理由虚造一些不存在的职工姓名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将虚假的工资计入成本,而过程只需要制作一份工资表,不需要其它有效票据。
这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取证都要面临较大的难度。
(五)出台的配套管理文件表述的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提供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这里所说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感觉很难把握。
(六)企业改变征收方式亏损弥补问题的疑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仅适用查帐征收企业。
因此,对从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五年内的亏损,应如何弥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解释,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疑虑,给基层征管带来一定的阻力。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延期。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前可按上年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时间太长,对重新鉴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会因半年来多缴退税或抵税、少缴补税影响生产流动资金,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增加工作量,与给基层减负相违背。
二、建议
(一)完善一税共管,构建和谐税务。
为避免国、地税对所得税企业管辖权的争议,总局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应缴流转税确定征管税务机关。
对缓解国地税之间关于所得税管辖权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新的政策下,要进一步完善一税共管的有关措施,同时国、地税各级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避免
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的规定,如:按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以解决基层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困难,做到依法征税,公平税负。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可根据实情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明确工资薪金“合理性”量化指标。
明确企业工薪扣除标准。
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对工薪“合理性”制订更具执行性的量化指标。
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
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五)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具体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以利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各种纳税人的角度考虑,明确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
对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就不存在亏损弥补;对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弥补亏损,但对于该企业以前查帐征收时的亏损额,按照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不超过五年期限内的亏损应给予弥补。
因此,应尽快明确上述情况亏损是否可弥补?弥补的方法和程序。
(七)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时间,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为妥,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宜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