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2020版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1-0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19

水泥行业走低排放标准20192019 年,我国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9),该标准是对原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新标准旨在加强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放限值:新标准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
例如,熟料生产线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有了更严格的限制。
2. 监测要求:新标准增加了对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
3. 污染源管理:新标准要求水泥企业加强污染源管理,包括建立污染源档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等。
4. 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新标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水泥生产线应执行新标准;现有水泥生产线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第二阶段,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均应执行新标准。
5. 技术创新与应用:新标准鼓励水泥企业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提高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实现超低排放。
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
6. 政策扶持与激励:新标准提出,政府将加大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19 年发布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污染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期提高水泥行业的环保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企业需关注这些要求,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政府也将通过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水泥行业实现超低排放。
河南排放标准

河南排放标准
近年来,河南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放标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例如,在2020年5月13日实施了针对重点行业的七项地方标准,包括《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升监测和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另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排放标准。
例如,在2022年9月,该厅向社会征求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一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减少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上信息显示,河南省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和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推动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加快,水泥生产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的基础产业之一。
然而,水泥厂的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法规、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背景水泥厂是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行业。
其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氟化物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这些大气污染物会导致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此外,水泥生产还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掌控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周边环境的质量。
二、相关政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保署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针对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例如,欧盟从1980年代就开始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限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欧盟已经在2010年全面修订了《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强制要求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基于实践证明的“最好技术可行性”(BAT)。
具体中国政策法规相关领导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发放,实行“先审后建”的政策。
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还要根据地方性实践情况和污染排放的后果对排放量、时间、种类、监测手段等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的,并将有关企业不达标情况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三、排放物种类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碳氢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标化合物、粉尘等。
氮氧化物是水泥厂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是氧化氮的氮氧化物。
它们会通过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氧反应,形成酸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植被的生长。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2.1.1.1开采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4烘干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
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4.2.1.1.10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政策汇总

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政策汇总2020年,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水泥超低排放的要求。
随后各地纷纷发布了水泥超低排放的相关标准政策。
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进,各地水泥超低排放稳步推进。
目前水泥超低排放进展的如何?北极星环保网汇总如下: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2021年4月,山西省环境厅、工信厅联合发布《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1)2021年12月底前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2022年12月底前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标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第一阶段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第二阶段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
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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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氨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
10
-
-
产设备余热利
10
35
100
用系统
3
0.05
8a
水泥制造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
10
50b
150b
-
-
-
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
10
-
-
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 水 泥 仓 及 其 他通 风 生 水泥制品生产 产设备
10
-
-
-
-
-
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2
DB41/ 1953—2020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4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5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6 厂界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矿山开采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汞及其
(以NO2计) (以总F计) 化合物
3 术语和定义
1
DB41/ 1953—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5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6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7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8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9 散装水泥中转站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10 水泥制品生产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等制品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b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2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