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考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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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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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名词解释:1、外观主义方法:它是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德国学者谓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言称禁反言主义。

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

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2、公示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知的义务。

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

公司法上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3、主体法定维持原则:它是指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

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方面,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担负;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实行公司则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思考题:1、试述商法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

实则意义上的商法有以下几种理论:(1)最狭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是关于企业特有生活关系,即企业特有的设施、构成及活动样态的法律,是调整企业主体、企业设施、组织、活动等企业关系的特有法规总体。

(2)最广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践中的商法”是指虽未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但却被人们普遍承认的商法规则,或纳入商事惯例的范畴,或持续采用的非法律形式的但产生了某种效力的措施。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1、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其中一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商法(第四版)-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共2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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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
21
本章思考题
1.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2.试述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3.试述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4.中国“长征”号远洋货轮从伦敦港装载了2000吨货后,于2019年5
月8日离港到法国马塞港加载。当日晚19点45分,当船航行到直布罗 陀海峡附近时,突然发现船舶上层建筑起火。事后查证:失火原因是 由于一船员在房间使用电炉,电炉过热着火而引起火灾。由于发现起 火时间晚,火势蔓延迅速,船员无法扑灭大火,船长决定发出SOS求 救信号,同时船长命令本船船员和部分随船家属撤离船舶,在法国海 军和渔民的救助下,除3名船员外,所有船员和家属都被救出,部分 船员送进医院治疗烟熏和烧伤。法国某救助公司在获悉中国“长征” 号货轮失火的消息后,主动前后派了4条救助拖轮,一架直升机和消 防人员奔赴现场,进行灭火救助,至5月9日11点船上大火被灭。11日 “长征”号的残骸被拖到马塞港。问: (1)承运人对“长征”号货物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2)法国救助公司的救助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为什么?
6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一)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二)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
域 (三)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四)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五)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7
三、海难救助的种类
(一)纯救助 (二)合同救助 (三)雇佣救助
8
第二节
三、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
(一)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概念 • 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 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 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 偿。
(二)特别补偿的确定标准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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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2.法定资本制3.破产管理人4.汇票追索权5.近因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简述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3.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4.比较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2.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

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

因此预期股票利润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

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答: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法定资本制答: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由于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破产管理人答: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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