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资关系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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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劳资关系法

澳门的劳资关系法

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號四月三日澳門勞資關係一、澳門地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核准,該法令第七二條二款規定,其所訂定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由六月一日第31/87/M 號法令設立,其宗旨是為行政當局與社會夥伴間之對話及協調提供方便。

鑑于該委員會之諮詢性質及由三方面組成,政府因而認為,由該委員會研究勞資關係法尤為適宜。

鑑于該委員會已展開運作,政府建議該委員會在年度活動計劃內,將八月廿五日101/84/M 號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對合理要求作出回應及對尤其是勞方在該方面屢次顯示的期望予以滿足。

檢討的工作已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付諸實行,并以一致通過現時所核准修訂建議作為工作的完結,而該建議代表了在本地區社會力量間所取得的廣泛共識。

本法令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并改變了關于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關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之革新與改善,值得強調的有以下幾點:a) 在周假日工作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b) 強制性假日增加由于民間或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而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c) 年假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于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d) 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并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e) 單方解約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合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法令的對象)一、關於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區工作者之間工作關係的合約,係自由者,但不妨礙法定最低條件的遵守。

澳门《劳动关系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法律细化

澳门《劳动关系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法律细化

1月 1日正 式生效 。该 法 涉及 社会 各个行 业领 域 、 不 同阶层 , 是 出现 的 , 这于澳 门多年受 到西 方法 律体 系的 影响 不无关 系 。 该法
其 中提到 了雇主 必须 澳 门特 区政府 极 为重 视 的法律 , 也是 社会 关注 的焦 点 , 更 是构 建 第九 条和第 十条涉 及雇主 对于雇 员 的义务 ,
公 众 自我价 值 的有 力保 障 , 法律 的制 定应 以人 为 中心 , 考 虑社 会 与 其他相 关雇主 在 内地属于 劳动 派遣 , 虽 然《 劳动 合同法》 载 明在 个 体 的幸福 生活 。 西方 法律 中 的天赋 人权 、 自由平等 思想 正体 现 部分情 况下 , 该 行为是 合法 的 , 但这 对于 员工 的来 说, 无论 从个人
了这一 点 , 如美 国的 《 独 立宣 言》 、 法 国 的《 人 权宣 言》 等等 。而 法 利 益角 度还 是人 格尊 严 角度都 有 或多或 少 的伤 害 。而强迫 员工 律 上的人 文关 怀与 我 国的儒家 思想也 不谋 而合 , 儒 家思想 倡 导人 取 得或使 用 由雇 主直接 提供 或间接 提供 的财货或 服务 , 按 照 内地 们有 “ 仁心” 、 施“ 仁 政” 、 “ 民贵君 轻” 、 德法 并 举 , 这 无 不体现 了人 劳动 法规 来说不属 于违 法范畴 , 内地 只规 定了雇主 不得强 迫员工 文 主义 关怀 。 澳 门作 为 曾经 的西方 殖 民地 , 受 到西 方 思想 和儒 家 劳 动 。在 这种 情况 下 , 有可 能 导致 员工 受到上 司 的无理骚 扰 , 甚
律的层 面上 充分保护 了雇 员的人 格尊严 和个人 安全 , 内地 的 劳动

澳 门新 《 劳动 关系法 》 中的人 文关怀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劳资关系法是一种有关雇主及雇员之间合法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许多针对劳资关系的具体法律、规章和协定组成。

本文将会对劳资关系法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介绍各种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意义。

一、《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主要规定了企业必须如何计算和支付工资,制定了保障工人权益的规范。

《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必须遵循实际工时和应发工资之间的比例,并且规定了只有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代扣方式收取款项,确保了员工工资的安全性和充分性。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法律。

其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合法权利和合规率。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解和维护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企业用工的一些基本条件、职业安全技术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养老、工伤及医疗等。

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在工作中所配备保护的生产、生活中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各个方面的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应当分期组织安排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把这一费用纳入企业费用及成本的一部分。

五、《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为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同时,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不同身体条件的员工进行了具体地定义和计算。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指用于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矛盾及冲突的法律,它规定了劳资冲突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及规定。

同时,它还要求仲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独立公正的基础上对争议进行仲裁,并确保有最完善地技术和诉讼程序。

本文所述法律均目的着劳资双方之间建立公正、公平、有序和和谐关系,这一目的也是塑造一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社会所必须的。

澳门_劳动合同

澳门_劳动合同

一、引言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旨在探讨澳门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以期为澳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澳门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关于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雇主与雇员可以自由订立规范工作条件的劳动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但具期限的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培训、试用期、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订定的工作条件低于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条款视为不存在,并以法律的规定代替。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具确定或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及不具期限的合同。

具确定或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了工作期限的合同,不具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工作期限的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因特定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三、澳门劳动合同的实践在澳门,劳动合同的实践与法律规定相辅相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践中,雇主和雇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性质,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实践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自愿解除和强制解除两种情况。

自愿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因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劳资关系法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除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外,劳资关系法也规范了雇主的行为。

雇主在用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的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为双方提供了公正的处理机制。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劳资关系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合法、公正的用工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劳资关系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雇主的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劳资关系法的内容丰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劳资关系法的学习和理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身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还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法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首先,劳资关系法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者在受到合理的工作保护和报酬待遇的情况下,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雇主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会更加关注员工的福利和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员工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促进了双方的良好互动,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生产力和效益。

《澳门劳动法概论》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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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劳动法的解释 第二节劳动法的应用——时间适用和空间适用问题
第七章澳门个人劳 动法——劳动保护

第六章澳门个人劳 动法——劳动合同

第八章集体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合同立法沿革 第二节关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关于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澳门劳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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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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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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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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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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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通过系统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和司法解释方法,呈现劳动法的总体情况,使读者可以从各方面综 合把握劳动法,这对学习和研究各单行劳动法规有着巨大的帮助。本书分为劳动法总论和劳动法分论两个部分。 劳动法总论包括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渊源、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法的解释与应用;劳动法分 论包括澳门个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护法)及集体劳动法。
第一节集体劳动法的沿革 第二节集体劳动的范围和意义 第三节中国工会与集体劳动法 第四节澳门集体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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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外地雇佣辞退制度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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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会遇见一些困难,在职场生活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辞退,今天店铺为你们整理了澳门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澳门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澳门公司解雇员工按劳动法可以赔偿,澳门的劳动法称之:澳门劳资关系法律制度,赔偿条款如下:
2、澳门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一、每当雇主主动解约时,除遵守二款所指预先通知期限外,应给与工作者一项解雇赔偿,其金额以五款所定之最高额为限,并按下列方式订定:
(1) 倘工作关系介乎三个月至一年者,相等於七天的工资;
(2)倘工作关系介乎一年至三年者、按每年服务相等於十天的工资;
(3)倘工作关系介乎三年至五年者,按每年服务相等十三天的工资;
(4)倘工作关系介乎五年至七年者,相等於十五天的工资;
(5)倘工作关系介乎七年至八年者,相等於十六天的工资;
(6)倘工作关系介乎八年至九年者,相等於十七天的工资;
(7)倘工作关系介乎九年至十年者,相等於十八天的工资;
(8)倘工作关系介乎十年以上者,相等於二十天的工资。

二、由雇主主动的单方解除工作合约,赔偿最高数值除下条规定外,以在解约日工作者月薪的十二倍数值为限,而不论有关工作关系时间的多寡。

三、为著四及五款所指赔偿之计算之目的,月薪数值不得超过澳门一万二千元,而该数值可每年由总督视乎届时经济发展情况而以训令调整。

劳资关系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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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之规范4.1. 劳资关系法律制度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4/89/M号法令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报》副刊刊登第101/84/M号法令及其它违背本法规之法例。

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报》刊登第32/90/M号法令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

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副刊刊登第40/99/M号法令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之条文。

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8/2000号法律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令第24/89/M号四月三日澳门劳资关系第一章概则第一条法令的对象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

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二、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它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

第二条定义为本法令的效力起见,除另有不同之规定外,定义如下:A ) 「雇主」系指所有及任何个人或集体按照与工作者签订的工作合约直接使用一个工作者的工作活动,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B ) 「工作者」系指享有在澳门居住身份之人士将其工作活动通过合约提供予一直接雇主且受后者管辖及指挥,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C ) 「工作关系」系指雇主与为其服务的工作者所定或应有的,与经提供或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活动,及该提供应进行之方式有关的行为、权利与义务的整体;D ) 「工作条件」系指与雇主及工作者在有关工作,或在提供服务场所之行为及做法有关的所有及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E ) 「超时工作」系指在平常工作时间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务;F ) 「长期性工作者」系指与同一雇主有连续工作关系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G ) 「平常工作时间」系指工作者有责任提供的小时数;H ) 「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平常时间起止及工间休息时间的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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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资关系法
法令第24/89/M號四月三日
澳門勞資關係
一、澳門地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核准,該法令第七二條二款規定,其所訂定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由六月一日第31/87/M 號法令設立,其宗旨是為行政當局與社會夥伴間之對話及協調提供方便。

鑑于該委員會之諮詢性質及由三方面組成,政府因而認為,由該委員會研究勞資關係法尤為適宜。

鑑于該委員會已展開運作,政府建議該委員會在年度活動計劃內,將八月廿五日101/84/M 號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對合理要求作出回應及對尤其是勞方在該方面屢次顯示的期望予以滿足。

檢討的工作已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付諸實行,并以一致通過現時所核准修訂建議作為工作的完結,而該建議代表了在本地區社會力量間所取得的廣泛共識。

本法令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
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并改變了關于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關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之革新與改善,值得強調的有以下幾點:
a) 在周假日工作
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
b) 強制性假日
增加由于民間或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而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
c) 年假
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于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
d) 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
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并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
e) 單方解約
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
澳門總督合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法令的對象)
一、關於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區工作者之間工作關係的合約,係自由者,但不妨礙法定最低條件的遵守。

工作關係或由有關團體代表自由接納慣例而產生,或由機構治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風俗習慣產生。

二、除散見經訂定或將來訂定的其他條件外,本法令訂定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合約應遵守的最低條件。

第二條
(定義)
為本法令的效力起見,除另有不同之規定外,定義如下:
a) 「僱主」係指所有及任何個人或集體按照與工作者簽訂的工作合約直接使用一個工作者的工作活動,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

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
b) 「工作者」係指享有在澳門居住身份之人士將其工作活動通過合約提供予一直接僱主且受後者管轄及指揮,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

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
c) 「工作關係」係指僱主與為其服務的工作者所定或應有的,與經提供或應提供的服務/工作活動,及該提供應進行之方
式有關的行為、權利與義務的整體;
d) 「工作條件」係指與僱主及工作者在有關工作,或在提供服務場所之行為及做法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
e) 「超時工作」係指在平常工作時間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務;
f) 「長期性工作者」係指與同一僱主有連續工作關係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
g) 「平常工作時間」係指工作者有責任提供的小時數;
h) 「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平常時間起止及工間休息時間的訂定。

第三條
(實施範圍)
一、本法令所定制度,可實施於所有活動方面的一切工作關係,包括公共機構及公共資本機構。

二、本法令不實施於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關工作關係上受公務員章程所管制的機構或人士。

三、本法令的規定亦不包括下列的工作關係體系:
a) 家庭工作關係;
b) 法律或實際上具有家庭關係及同膳宿者之間的工作關係;
c) 為具體訂定服務者全部提供服務及有自主權,並透過整體定價所立合約而產生的工作關係;
d) 由僱主與非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的工作關係由現時實施的特別規則管制。

四、第二、第三及第四章的規定,不實施於工作者在其住宅提供服務的工作關係。

第四條
(平等原則)
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以及在就業及提供服務上的同等待遇,作為承認所有人有此權利的效果,而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

第五條
(較有利原則)
一、本法令之規定並不影響任何僱主與為其服務之工作者間已遵守及實行的較有利的工作條件,而不論該等較有利條件的始源。

二、對本法令絕對不得意味或理解作為將僱主與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條件減少或撤消,而係出於慣例、機構章程或風俗習慣而訂立遵守者,但該等工作條件須係與本法令所定者較有利
而言。

第六條
(傳統制度的優先)
僱主與工作者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係被接納者,即使其規定與本法令之規定有異;但其施行對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條件,較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為有利便可。

第二章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障
第七條
(僱主的義務)
一、僱主應:
a) 尊重及以禮對待工作者;
b) 在共益要求範圍,給與工作者合理的及與其工作相符的工資;
c) 給與工作者不論在體質及精神方面良好的工作條件;
d) 為工作者生產水平的提高作出貢獻;
e) 對工作者因工作意外及/或因提供服務導致患病所產生的損害給與賠償;
f) 遵守由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則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僱主必須在一月及二月份內將有關工作時間、提供方式、周假及年假、必遵假日、職業病、工資、婦女及兒童的工作,以及外籍及無國籍人士的工作等,以適當時所提供的表格,經填妥後送交勞工事務室。

第八條
(工作者的義務)
一、工作者應:
a) 尊重和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及其上級、同事及與機構有關的其他人士;
b) 勤謹返工,並熱心及努力工作;
c) 在所有涉及工作的施行及紀律方面服從僱主,但僱主的命令及指示顯示與其權利及義務有抵觸者除外;
d) 對僱主保持忠心,例如不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僱主競爭作業,亦不將有關其組織、生產方式或業務的資料外傳;
e) 對由僱主所給與保管的與其工作有關的資財予以照顧其保養及良好使用;
f) 促進或施行為改善機構生產的一切行為;
g) 對有關工作衛生與安全事宜,通過適當途徑與僱主合
作;
h) 遵守由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則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上款C項所指服從義務,不但涉及由僱主直接給與的規則及指示,亦涉及由工作者的上級在僱主賦予職權範圍內給與者。

第九條
(工作者的保障)
一、僱主係被禁止:
a) 強迫工作者購買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定人所供應的服務;
b) 強迫工作者使用任何餐室、食堂、包伙食或其他直接以工作有關之場所作為向工作者供應物品或提供服務;
c) 以任何方式反對工作者行使其權利,以及因提出有歧見情況作出申駁理由而終止工作關係、予以處分或損害工作者;
d) 減低工作者的報酬,但獲得工作者的同意且經取得勞工事務室的同意後除外。

二、經核准商法典之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r項廢止。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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