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二十八章 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八章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信息中心==本章重点:1.香港法院的体系设置2.澳门民事诉讼制度3.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4.涉港、奥、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章难点:1.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2.澳门民事诉讼制度3.涉港、奥、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第一节香港民事诉讼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一、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作为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成立并开始运作,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管辖权。
终审法院由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组成,其权力包括: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有权认可、推翻、或更改原审法院的决定,也可附上终审法院的指引而将有关事项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终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两类:(1)当然权利上诉:即因不服上诉法庭的最终判决而提出的上诉,而且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超过港币100万元。
(2)酌情上诉:任何其他民事事项,如果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认为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影响广泛,或对公众关系重大,必须酌情决定应否交由终审法院裁决。
向终审法院上诉必须取得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否则不予受理。
凡按当然权利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得拒绝给予上诉许可。
上诉许可的申请由上诉委员会决定。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有原讼及上诉司法管辖权。
1.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对于区域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如果要提出上诉,应在该判决作出后28天内向主审该案件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
第21章 涉港澳台诉讼

• 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的历史成因及现状 – 1997年和1999年,中 国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 行使主权.在“一国两制” 方针指导下,回归后的香 港和澳门仍然保持高度自 治,继续实行原有的法律 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 权.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 上,我国也承认台湾地区 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 “一国两制两法系四法域” 的复杂格局。
–2、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 面文件:
–(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 请书; –(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 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 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 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 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 地可以执行; –(4)身份证明材料。
• 3、申请期限。申请人申请认可和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内 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 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 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 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 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 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 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 2、委托书
–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 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 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 的性质。 委托书应 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 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 当提供中文译本。 受委托 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安排》 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 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 必要时可以要求委在 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 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 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 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 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 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 决数额。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 制定法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1. 条约 2. 国际惯例
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意义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P570 (二)司法协助的意义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 资料 三、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二, 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 内。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21、22章 涉外、港澳台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院明确的民事诉讼案由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券、保险、票据等有 纠纷 关的民事纠纷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存在于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 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互助,即为区际司法协助。 具体说,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行为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区际送达诉讼文书; (2)区际调查取证;(3)区际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4)区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港澳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港澳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港澳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时,一般采用以下 方式调查取证: 1、由当事人自行举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 法院审查核实。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的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节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台湾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台湾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993年4月29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签 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五、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 权的资格。 至今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 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统一国际民事案件多 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解决途径:1、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法院行 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和依据;2、通过国内立法加以 协调。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 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 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 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 际通行的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下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相互执行的有关法院。 2、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执行申请。 4、执行程序和费用。 5、不予执行。 6、公共秩序停留。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方面具有涉港、澳、台因素 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时: 1、在实体法上,会遇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制 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2、在程序法上,从管辖、调查取证、诉讼文书的送 达到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会遇到与涉外民事诉讼相 类似的问题,因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 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 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 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 协助
一、送达
二、执行
三、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法条依据——2008年4月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应遵守的原则——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送达或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起诉状副 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 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 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 文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
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51
關文件(民訴法典§455-I) 。 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角形關係,由兩種連繫組成,一是國家與 原告人之間,另一則是國家與被告人之間。 留意:起訴 (demanda) 只建立前者之聯繫 (vínculo);後者是由 傳喚被告人時方建立。 訟爭關係 (instância)(法律用此術語正是指訴訟法律關係)自 起訴 (demanda) 起存在,即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時(民訴法典 ,但只有其中一個元素:原告人與法院間之關係。倘認為請 §211) 求屬於可行,則命令傳喚被告人,自傳喚行為起訴訟關係方完整。
在勞動訴訟方面則不同,因為容許判處多於請求之數額。關於這點,見 Palma 《勞動訴訟之當事人》 ,頁18以下。 Carlos, 4 見《民事程序評釋 I》義大利文作品,頁19。
3
50
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我們不深入探討這個課題,我們採用接受訴訟法律關係概念之 主流學理,但對其性質及主體則產生爭議。 我們僅綜合指出各種不同之學理意見: 部分學者認為,訴訟法律關係很簡單,只由一個聯繫 (um vínculo jurídico) 形成:原告人之請求是向被告人提出,而被告人之 反對則向原告人提出。 其他學者則持另一種見解,認為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關 係,由兩種或幾個局部關係組成:第一種關係是原告人與法院間之 關係5;第二種關係是法院與被告人間之關係。 原告人之請求 (pretensão) 並非向被告人提出,而是向法院提 出。由法院審定原告人之請求。倘請求屬於可行之請求,法院則命 令傳喚 (citar) 被告人。 倘被告人參與訴訟,並非向原告人提出反對 (oposição),而是 向法院提出,必須由法院審定其理由是否成立。 因此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法律關係 (relação jurídica complexa) ——指由原告人與法院、以及被告人與法院間訂立之一種關 係。故可將這個理論稱為角形論 (teoria angular)。 最後,部分學者持第三種見解,認為:除了這種關係外(原 告人——法院,被告人——法院) ,還有被告人與原告人間之第三 種關係,這種關係自被告人參與訴訟時建立。慣稱此學理為三角 論(teoria triangular)6。 在上述多個理論中,第二個理論值得我們贊同。 為此,倘指原告人與被告人互相對立,則只限於在實體法方 面。在程序上,兩人向公權機關提出各自之理由,而國家則由法院 代表。如此,被告人無權直接要求閱覽原告人附隨入卷宗之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對其辯護有作用,但有權要求法院通知原告人交出有
第五卷
(9) 共有物之分割 (10) 訴訟離婚 (11) 扶養之特別執行 (12) 財產清冊 (13) 財產清算(包括破產程序) (14) 共同海損理算 (15) 對澳門以外地方法院或仲裁庭裁判之審查與確認 (16) 非訟事件之程序 (17) 輕微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
48
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貳、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一、概述
我們以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為例,介紹澳門之民事訴訟制度。
(一)訴訟關係之成立
訴訟法律關係之成立始於起訴 (demanda),即某人向法院提起 訴訟;至於何人可起訴、應否由律師代理、向那個法院起訴、應採 用之訴訟形式……等,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有詳盡規定。 如何提起一訴訟程序?如何建立訴訟法律關係(relação jurídica processual)? 無論欲從一司法機關中獲得一宣告 (declaração)、或欲執行一司 法執行名義 (um título executivo judicial),或對權利之實行採取保護 措施(提起一宣告之訴、執行之訴或申請保全措施) ,訴訟程序必 始於起訴 (demanda)。 起訴乃指原告人要求法院介入,以獲得對其所主張之權利給予 司法保護之行為。 ◆ 訴之要素 (elementos da demanda) 邏輯上我們可將起訴這個行為分成兩部分: 1. 主張國家之法律保護; 2. 案件之個別化。 如上所述,在民事訴訟程序內實行程序推動原則 (princípio ,即訴訟法律關係不會在無 do impulso processual)(民訴法典§3-I) 當事人作出主動之情況下成立:無原告人則無訴之存在 (nemo judex , sine actore)。此原則載於《民事訴訟法典》第五條(處分原則) 其中規定: 「程序之啟動及推動由當事人負責」 。如無人要求解決衝
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45
壹、引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澳門生效之基本民事訴訟法規 乃1961年葡萄牙制定之《民事訴訟法典》——透過1962年10月9日 第19305號訓令引伸至澳門1。在生效之三十多年期間,葡萄牙對法 典中許多條文作出修訂及調整,但並非所有修改皆引伸至澳門生 效。另外,經過三十多年之實施,無論學術或司法界,對其中所定 之方案及程序皆提出不少批評及建議,後至1995年,葡萄牙對其本 身民事訴訟體系作出大幅度修訂,簡化其中部分訴訟程序,目的亦 是加快訴訟程序。 當時澳門正處於過渡期,其中一項重大工程乃法律本地化,將 民事訴訟法典本地化乃必然工作之一。當年本地政府成立民事訴訟 法典改革委員會,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工作,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率於10月8日透過第55/99/M 號法令出爐2。這部法典與葡萄牙95年 所修訂之民事訴訟體系十分相近,只是在若干方面因應本澳之實際 情況引入新的立法內容。 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共有1297條條文,涵蓋面較廣,規 範內容較深入,操作性較強,但並不表示無檢討之空間。事實上, 有不少內容值得修正,以加強司法程序之運作及效率,適時實現公 正,以維護社會之公義。 相對中國內地及台灣之民事訴訟法而言,澳門民事訴訟法算較 為詳盡,因為: 1. 中國內地之民事訴訟法共有270條條文; 2. 台灣之民事訴訟法共有640條條文。
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49
突,法院不會主動對衝突作出表示。 故須有第一個要件(相當於兩個要素中之一個) ,在理論觀點 上,在任何起訴 (demanda) 內我們皆可如此區分:請求國家給予法 律保護,此為啟動司法機關活動之必要條件 (condição sine qua non)。 除了(訴訟)程序推動原則外,還有另一個值得學習之原 則,是指法官不越求原則 (ne eat judex ultra petitum),即法官不得超 越由原告人所提出之請求,雖然法律容許原告人可有效地提出更多 之請求3。此外,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是法院唯一可考慮之事實 。 (民訴法典§5-Ⅱ、Ⅲ、564-I、571-I-e) 基此,除了向國家主張給予法律保護外,在起訴狀內原告人應 作出具體化意思表示、即載明其請求之標的 (objecto da pretensão), 指出其所依據之事實,這是起訴 (demanda) 之第二個要素:爭議標 的之具體化。 綜合言之: 。 1. 訴訟程序始於起訴(起訴狀) :向國家主張給予法 2. 程序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必須之要素) 律保護及利益衝突之標的之具體化——透過原告人之請求向 法院提出。
* 澳門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北 京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44
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十一)異議之模式 (modalidade da oposição) (十二)提交答辯及續後行為 四、清理及準備階段 (fase do saneamento e preparação do processo) ( 一 ) 概述 ( 二 ) 清理階段之實體內容 ( 三 ) 清理階段之形式內容 ( 四 ) 事實事宜之篩選 ( 五 ) 待證事實列之製作 (elaboração do questionário) ( 六 ) 聲明異議 (reclamações) ( 七 ) 通知當事人進行舉證 五、辯論階段 (fase de discussão) ( 一 ) 辯論之概念 ( 二 ) 口頭方式 ( 三 )辯論及審判聽證前之預備 (preliminares da audiência de discussão e julgamento) ( 四 ) 在誰人面前進行辯論 ( 五 ) 聽證之手續 (formalidades da audiência) ( 六 ) 事實審 (julgamento de facto) ( 七 ) 對案件法律事宜之辯論 六、判決階段 (fase da sentença) ( 一 ) 判決之概念 ( 二 ) 不正當利用訴訟 ( 三 ) 判決內容之限制 (limites da condenação) ( 四 ) 判決之效果 (efeitos da sentença) ( 五 ) 判決之公開性 參、結語
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43
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馮文莊*
目 次
壹、引介 貳、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一、概述 ( 一 ) 訴訟關係之成立 ( 二 ) 起訴 (demanda) 之效果及訴訟法律關係 二、通常訴訟程序 ( 一 ) 訴辯書狀階段 ( 二 ) 清理及準備階段(民訴法典§427~432) ( 三 ) 調查階段 (fase da instrução)(民訴法典§433~548) ( 四 )辯論及審判階段 (fase da discussão e julgamento)(民訴 法典§549~560) 三、訴辯書狀階段 (fase dos articulados) ( 一 ) 訴辯書狀的概念 (noção de articulados) ( 二 ) 起訴狀 (petição inicial) ( 三 ) 提起訴訟 ( 四 ) 分發 (distribuição) ( 五 ) 預付金 (perparo inicial) ( 六 ) 初端批示 (despacho liminar) ( 七 ) 傳喚被告人 ( 八 ) 被傳喚人可持之立場 ( 九 ) 不到庭 (revelia) ( 十 ) 答辯 (contestaçã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