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 无名氏无时间 下载20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经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采购物资过程有效地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有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且提供某种物资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不尽相同,必须通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的方式,遵循实用、低成本的原则,从最佳性价比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职责
(一)、采购领导小组
1、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审批;
2、负责确定或聘请参加会议人员;
3、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会议。
(二)、采购监督小组
1、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
2、定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三)、技术谈判小组
1、负责现场考察供应商;
2、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谈判;
3、负责按技术的适用程度提供供应商的排序。
(四)、商务谈判小组
1、负责现场考察供应商;
2、负责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
3、负责按商务内容提供供应商的排序。
(五)、采购部门
1、负责安排竞争性谈判、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
2、负责会议过程中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供应商管理部门
负责将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审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
(七)管理科
负责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采购程序与监督
第四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的《采购订单》或《设备选型审批表》,填写《竞争性谈判审批表》,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编写《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制造标准、技术特性、主要技术参数、主要原材料(部件)的供应商、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报科长审核、主管部长(主管矿长)复核、部长(矿长)批准;
(二)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商务谈判小组的成立。技术、商务谈判小组由采购部门、技术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三)谈判小组现场考察供应商,通过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状态、技术力量、管理水平、检验、检测手段等方面进行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并将被考察供应商进行综合排

序,参加考察人员签字;
(四)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竞争性谈判审批表》、《现场考察报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综合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发放《竞争性谈判邀请函》,邀请函应详细说明采购需求。
第五条 由技术、商务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供应商分别谈判。供应商应派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一)技术谈判的主要内容:
1、技术要求、制造标准、技术特性、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条件;
2、质量、售后服务、处理质量问题反应时间;
3、供货能力;
4、培训、验收等;
5、填写《技术谈判记录》,技术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二)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
1、价格及构成;主要原材料(部件)的供应商;
2、交货时间、地点、期限;
3、付款方式;
4、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期限;
5、运输方式等;
6、填写《商务谈判记录》,商务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三)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
(四)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六条 供应商排序
(一)技术谈判小组依据谈判结果,按技术方案满足用户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对供应商排序;
(二)商务谈判小组依据商务谈判结果对供应商进行排序。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技术谈判、商务谈判;
(三)谈判小组评选最佳性价比的供应商;
(四)填写《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
(五)谈判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在《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签字;
(六)发放《竟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
(七)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
(八)签订买卖合同。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确定中选供应商应追求“实用、低成本”的最佳性价比原则。
第九条 评审方法
(一)谈判小组成员必须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谈判小组成员评审意见一致时,所推荐的供应商即为中选供应商;
(三)评审意见不一致时,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中选供应商。投票规则:
1、每位评委经过综合评价后,每个品种每个评委只能选择其中一名为理想的中选供应商;
2、评委多选或不选供应商则该选票无效;
3、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则直接中选;
4、若所有供应商的得票均未超过半

数,则按以下办法进行第二轮投票:
(1)选取得票前两名的供应商作为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中选供应商;
(2)按得票数量只能确定一名第二轮候选人时,将第二名得等票的供应商按现场考察供应商综合排序,取第一名作为第二轮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中选供应商;
(3) 若第一轮投票所有供应商的得票均未超过半数且得票相等时,将得等票的供应商按现场考察供应商综合排序,取前两名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中选供应商。
(四)填写《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参加评审、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中选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向中选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但不作任何解释。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中选后,又提出附加的、令采购人难以接受的合同条款、技术协议等,将取消其中选决定,谈判小组对其余供应商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小组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授予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一)供应商按收到《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协议》;
(二)采购部门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退还。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结束后,采购部门将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竞争性谈判审批表》、《现场考察报告》、《技术谈判记录》、《商务谈判记录》、《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技术协议》、《买卖合同》等收集、整理后交管理科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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