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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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第一条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L因极端异常气象事件造成电网供电系统双回路停电,矿井必须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2 .老空区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产、撤人。

3 .因极端暴雨造成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矿井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

4 .因极端暴雨造成矿井涌水量大于矿井排水能力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

5 .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的预兆:采掘头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片帮、底板月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现象时,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条紧急撤人组织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指挥,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指挥按矿井编制的年度应急预案内容执行。

第三条矿井发生重大水患撤人程序
L当井下发生重大水害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6 •矿领导应该指定一名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处理事故。

7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应绝对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路线进行撤离,不要惊慌失措、各奔东
西。

8 .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矿井灾害预防措施与处理计划》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

第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值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五条水患已经消除或已采取了可靠的防范措施,经管理中心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雨季巡查停产撤人制度

雨季巡查停产撤人制度

永煤办字 [2013] 10号雨季巡查停产撤人制度按照《山东能源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永兴煤矿决定成立雨季三防水患巡查小组,有矿长王成利担任组长,工程师闫晓任副组长,成员有技术科长张明、防治水负责任人高立强、测量负责人晁虎成。

巡查小组要全面做好对矿界范围内的老窑、地表积水区、河流、小溪等和井下出水巷道及地质构造区域等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水患威胁区域进行全面排查。

一、停产撤人的条件1、当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时,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2、当日降雨量大于150mm,且邻近数日连续降雨时,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3、井下发现突水征兆或井下涌水量短时间内明显增大时,矿4、凡是发现有水害征兆时或普降大雨危及安全时必须先撤人后观察水情。

调度员不要请示,可以直接下命令撤人后,再向矿领导汇报。

5、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确保通讯畅通,避灾路线必须贯彻到每个入井人员并保证熟知,确保入井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安全升井。

6、要时时刻刻保证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7、防洪抢险备用设备必须确保台台完好,抢险物质材料准备充分。

要加强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难性天气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

二、停产撤人方案1、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矿防治水专业人员对地面降雨量观测,符合停产撤人条件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和雨季“三防”办公室汇报,经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当日值班主要领导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由调度室通知各生产作业地点人员撤离。

2、采掘施工地点人员接到撤人命令后,现场跟班区长或班长立即组织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统一按照避灾路线进行撤离,跟班区长或班长是现场安全负责人。

3、上井口由安监处派专人统计所有上井人数,核实后报调度室。

4、井下主要机房峒室,如各水平泵房司机井上下井口信号、扒勾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撤离,确保正常排水和提升,特别危急时刻,请示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总指挥批准后,泵房司机方可撤离岗位。

煤矿安全规程撤人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撤人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撤人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检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 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七十七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大洪水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大洪水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大洪水停产撤人制度(1)为避免暴雨洪水致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4109条“煤矿应建立轨道系统,在暴雨洪水致淹井等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井下人员”制定本轨道系统。

(2)煤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产撤人:1.当天气预报显示天气在“蓝色暴雨预警信号”以上或连续降雨达到50个姐妹以上或天气预报为“暴雨”时,公司将立即停产撤人。

2.老采空区发现奇怪突水,立即停产疏散人员。

3.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停产、撤人。

4.如果影响生产场所的排水设施出现故障,无法处理,将立即停止生产,并转移人员。

5.当施工现场出现以下透水前兆时,立即停止生产,疏散人员。

1a前体:(a)煤层变得潮湿和松软;煤侧表现为滴水淋水现象,淋水由小变大。

有时煤侧有铁锈色的水痕;(二)工作面温度下降,或呈现雾气或硫化氢气息;(3)有时能听到水的“咝咝”声;(4)随着矿压的增大,会发生片帮、冒顶和底鼓。

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前兆;(1)当工作面压力增大时,底板隆起,底板隆起量可达500姐妹以上;(2)工作面底板出现裂缝,并逐渐增大;(3)沿裂隙或煤侧向外渗流,随着裂隙的增加,水量增加。

当底板渗水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煤侧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清澈浑浊。

(4)地板破碎,高压水沿裂缝喷出,伴有“咝咝”声或不愉快的声音;(5)“底爆”发生在地板上,伴有巨响,大量地下水涌出,水色变为乳白色或黄色。

多孔含水层突水前兆;(a)突水部分开始变湿、滴落并逐渐增大。

经过仔细检查,可以发现水中含有少许细砂;(2)局部冒顶,水量骤增,流沙,常为间歇性,水色清浑。

趋势是水和沙会增加,直到大量流沙涌出。

(3)屋顶有水和沙子破裂。

(3)退出程序。

1.煤矿发生重大水灾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应急救援等部门。

负责撤人过程中的第一笔交易,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2.现场指挥人员指令关闭全部或部分地下设备设施,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指挥受水威胁区域人员撤离。

三专两探一撤人制度

三专两探一撤人制度

三专两探一撤人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探放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专"制度1、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2、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工作需要,掌握防治水专业基本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3、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必须满足工作需要,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探放水作业合格证;防治水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了,管理到位。

4、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设备要专用,管理要到位,操作要熟练,保管要专人,维护要及时,设备使用措施要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

二、“两探”制度1、在采掘作业施工前,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相互补充、相互验证,缺一不可,查清采掘工作面迎头前方90m范围的水害隐患情况。

2、探测时,必须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程序,两探结合,相互补充、验证。

3、根据采掘作业计划安排,执行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不得滞后。

4、物探时,必须至少使用一种以上的物探仪器进行有效探测,认真分析探测结果。

5、依据物探作业结果,应及时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必须长探和短探结合使用,探测过程必须记录准确、清晰,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钻探作业情况。

6、钻探作业结束后,严格按封孔标准执行钻孔封孔质量。

三、“一撤人”制度1、在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2、地测部门应及时组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原因,制定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排除隐患。

3、矿长要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相关人员发现透水征兆等重大险情时,不用请示、不用汇报,必须立即撤出现场作业人员;防治水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水样,进行水质化验、水位水量观测,分析确定水源,研究治理方案。

煤矿20版标准化-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20版标准化-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8.1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是煤矿防治水各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煤矿建立完善煤矿水害事故预防机制,最大限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二、矿井出现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1、当出现暴雨天气可能造成洪水涌入井下时;2、当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时;3、探水钻进过程中,发现煤体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等异常状况时;4、当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危及本矿的生产安全时;5、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危及生产安全时;6、井下发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现突增,水泵无法排出来水,水位迅速升高时;7、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影响矿井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8、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其它水患威胁险情时;9、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指令立即停产撤人的,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三、重大水患撤人注意事项:1、撤人时现场指挥人员要迅速召集作业地点全部人员,点清人数,按预先安排好的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2、各作业地点人员撤离时要切断与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排水系统无关的电源,开启工作面所有水泵排水;3、在撤退沿途和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引起救护人员的注意。

4、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5、如已发生突水,撤退时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主流,并注意躲避水中矸石和杂物;当迷失行进方向时,遇险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6、来不及撤出时,保持镇静,设法在安全地点躲避,等待水势减缓再撤离;7、调度室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密切注意撤退情况,并保持与中央水泵房及其它外排水泵房、各区队跟班领导的联系。

暴雨灾害期间巡视及井下停产撤人制度

暴雨灾害期间巡视及井下停产撤人制度

暴雨灾害期间巡视及井下停产撤人制度
为了做好雨季期间出现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情况下的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

⑴、矿井每年雨季前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对周边小窑以及废弃井筒和地表拔缝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⑵、当出现连续降雨情况时,技术科要及时进行雨情观测并保持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当出现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mm时应立即向矿“雨季三防”指挥部汇报。

⑶、当本地区在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时,必须撤出井下除泵房开泵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⑷、撤人命令由矿“雨季三防”指挥部做出,矿调度室负责执行。

⑸、雨季期间井下各生产地区要保持与矿调度室通讯联系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电话。

⑹、当井下各生产地区接到矿调度室撤人通知后,本地区的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所有人员立即沿矿井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出。

煤矿“三专两探一撤”规定(正式版)

煤矿“三专两探一撤”规定(正式版)

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2019年8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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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撤人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水害应急救援相关规定,当矿井发生水灾时,保障人员及时撤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矿成立防治水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或调度值班领导)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
成员: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地质人员,各项目部经理
二、井下撤人要求
1、当井下发生水灾时,水灾较轻时施工队应立即停止生产,现场跟班队管(或班长和安全员)应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在出水点3~5m段进行加固支护。

同时派人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水情情况,并指定专人在电话旁等待地面调度台指示。

2、水灾较严重时,现场跟班队管(或班长和安全员)应立即停止生产将作业现场人员,按水灾撤人路线撤离至安全地点。

撤人前应切断电源,以免发生其他事故。

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水情情况,并在离水害事故点较远的安全位置设立岗哨。

3、调度室接到井下水灾电话后,应弄清事故地点、事故性质、遇险人数及位置、事故所影响的范围,并向矿防治水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矿防治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电话后立即作出反映,按事故级别启动应《雨季三防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向世纪公司报告,并通知领导组成员进入应急状态。

4、井下人员撤离严格按井下水灾避灾线路指示撤离人员。

5、人员安全撤离出地面后应立即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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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必须组织对全矿员工进行水灾避灾知识培训,让全体员工熟知井下水灾避灾线路,并在井下设置水灾避灾线路指示牌。

7、矿各级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防治水预案和井下水灾避灾线路。

三、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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