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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供应应急预案

柴油供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国柴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降低因突发事件导致柴油供应中断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1. 《国家能源安全保障法》2. 《石油储备条例》3. 《石油市场管理条例》4. 《突发事件应对法》5.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强柴油供应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柴油供应保障工作。

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企业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形成应对合力。

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依据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科学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

四、应急组织体系1.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柴油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应急指挥部:负责柴油供应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监督,下设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信息宣传组、现场处置组等。

3.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柴油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企业:负责本企业柴油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应急响应1. 预警响应:当柴油供应出现异常时,立即启动预警响应,加强监测、调度和储备,确保供应稳定。

2. 紧急响应:当柴油供应中断时,立即启动紧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监督应急工作。

(2)紧急调运储备柴油,确保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供应。

(3)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柴油运输通道畅通。

(4)加强信息宣传,及时发布柴油供应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5)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柴油供应中断。

六、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建立柴油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2. 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柴油运输通道畅通。

3. 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设施建设,确保应急信息畅通。

4.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储油库管理制度

储油库管理制度

储油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油库管理,保障储油设施的安全和环保,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储油库,包括原油储备库、石油产品储备库等。

第三条储油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符合《储油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储油库管理应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有效防护为原则,确保储油设施的安全和环保。

第五条储油库管理应实行专人专责,各项管理责任明确。

第六条储油库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储油库管理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储油库管理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油设施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储油库的布局与建设第九条储油库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布局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十条储油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定,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储油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储油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泄露监测、避雷等设施。

第十三条储油库应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测与评估,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章储油库的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储油库应制定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护、设施巡检、作业规程等。

第十五条储油库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储油库的油气仓库管理应遵守油气质量标准,确保油气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储油库的油料进出库应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监控,确保油料的质量和数量无误。

第十八条储油库的设备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检修计划进行,并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第十九条储油库的油品保管应采取相应的防盗和防火措施,确保油品安全。

第四章储油库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储油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护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储油库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油库储存管理制度

油库储存管理制度

油库储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库储存管理,提高油库存储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油库是指专门用于储存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设施。

第三条油库储存管理制度是指对油库存储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油库的所有储存工作,包括储存、入库、出库、保管、检测等环节。

第二章油库安全管理第五条油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油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油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油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品存储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安全检查等。

第三章油库储存管理第九条油库应当建立完善的油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计划、储存记录、储存温度等。

第十条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油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储存混装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油库应当建立油品入库、出库管理制度,确保入库油品质量可靠,出库有序。

第十二条油库应当及时清洗储罐和管道,确保油库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油库监测管理第十三条机械设备监测:油库应当定期对储罐、管道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油品监测:油库应当定期对储存的油品进行检测,确保油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油库应当定期对油库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污染达标。

第五章油库安全防护第十六条油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等。

第十七条油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处置。

第十八条油库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管理,确保油库安全不受外部干扰。

第十九条油库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巡查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油库事故处理第二十条一旦发生事故,油库应当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油库应当对事故进行总结,及时改进管理制度,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规定所称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地上储存设施。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口码头范围内的石油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石油库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石油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定期监督检查。

依照本规定对石油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选址布局第六条石油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不宜采用阶梯式选址布局。

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确需采取阶梯式布局时,地势较高罐组应采用漏油拦截和收集设施、路堤式消防车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地势较低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石油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万立方米的企业石油库,应满足《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中的有关规定。

一、二、三级石油库与周围低密度、居住类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人员场所等防护目标间的安全距离可采用定量风险方法进行计算,依据个人风险基准(附表1)确定;与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人群高密度场所间的安全距离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确定。

第八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石油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袭。

石油储备与战略储备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

石油储备与战略储备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

石油储备与战略储备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石油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之一,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由于石油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均衡性,为了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各国积极进行石油储备和战略储备工作。

本文将探讨石油储备和战略储备在能源安全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一、石油储备的定义与意义石油储备是指国家或企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能源供应而储存的一定量的石油产品。

石油储备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应急响应能力:石油储备可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筹码,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在这些情况下,石油储备可以迅速投入市场,维护国家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 维护市场稳定:石油储备可以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缓解供给紧张和需求波动造成的市场震荡。

当市场供应不足时,储备供应可以平稳市场需求,避免价格过高;相反,当市场供应过剩时,储备储存可以减少市场供给,稳定市场价格。

3. 平衡进出口差额:部分国家石油进口量远大于出口量,存在进出口差额。

建立石油储备可以以稳定价格,确保进口所需的石油供应,降低外部能源市场对国家经济的影响。

二、石油战略储备的定义与作用石油战略储备是指国家计划性地进行石油储备,以维护国家石油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石油战略储备的作用主要包括:1. 提供安全保障:石油战略储备是国家应对能源安全挑战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储备库存,国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确保自给自足,保障国家的能源供应安全。

2. 缓解地缘政治压力:石油战略储备可以减少国家对外石油依赖,降低地缘政治动荡对能源供应的影响。

有了足够的储备,国家能够减少对于地缘政治事件的敏感度,保障国家经济持续发展。

3. 调节市场波动:石油战略储备可以缓解市场供需不平衡造成的价格波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免受突发市场震荡的影响。

在石油价格大幅上涨时,石油战略储备可以投放市场,稳定价格,保障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石油储备与战略储备的国际经验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石油储备和战略储备制度,以保障能源安全。

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教材

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教材

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储备石油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储备类型〕本条例所称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

政府储备石油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

政府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收储、动用、轮换等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是指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依据本条例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

第四条〔储备品种〕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第五条〔储备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结合一定时期内的国家财政状况和石油储备能力,制定国家石油储备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石油储备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拟定国家石油储备发展规划以及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对石油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政府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储备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挪用、损毁储备石油,破坏石油储备设施设备。

第二章政府储备第八条〔储备单位〕国家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前款所称国家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统称国家石油储备单位。

国家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可以租赁企业石油储备设施存储政府储备石油。

论石油战略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石油战略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雹篓匿豳塑鍪遂i l竺竺坠2f叁塑!查塾金伦石油战咯赌备法律制度的丰勾建苑立杰摘要石油作为不可再生性资源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安全。

因此,构建合理的石油战略储备乃是当务之急,而法律制度的目趋完善则是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综合分析战略石油储备的必要性,通过借鉴美国、日本和法国等世界主要石油消费国和进t J国在石油储备法律建设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相关的战略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石油石油战略储备储备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8.02一、构建石油战略储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石油作为不可再生性能源,关系到一国的经济、政治、外交等诸多重要方面。

在国际安全新形势下,建立法律制度,保障能源安全,对我国的能源安全的维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众所周知,能源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命脉。

而石油则更被视之为现代经济健康发展的血脉。

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石油的需求量也大幅增加。

我国作为次于美国的【!!=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仅依靠自产的石油量已不能满足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需求,建立合理的战略石油储备势在必行。

相关专家早在1994年,即我国成为石油产品净进口国的第二年,便提出了我国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的必要性。

我国储备石油工作从2003年起开始酝酿,于2004年正式规划建设储备基地,以应对石油供应中断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总共规划了三期,其储量安排大致是:第一期1000万至1200万吨;第二期2800万吨;第三期2800万吨。

一期四座储备基地分别位于沿海的镇海、舟山、大连、黄岛,其中镇海、舟山、黄岛三大基地已基本建成,我国实现2015年的90天储备远期目标指日可待;同时,我国第二期的储备基地也开始在黑龙江大庆、林源;新疆鄯善、甘肃兰州、四川万州、辽宁铁岭等地陆续的开始兴建,中国为了预防石油出口国变故、主要航道被中断、国际社会有重大事变时进口石油不能按期运到等紧急情况,通过建立属于我国的战略基地,扩大了石油储备的范围。

20090201《石油储备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090201《石油储备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6水封洞库与国家铁路2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
7火炬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等安全距离规定为80m~120m,是参照同级相关国家标准(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制定的。
40000及以上
600-3000
3000-30000
4000-40000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
3000-30000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
1000-15000
第一节 总图布置
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地上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制定的,但考虑到石油储备库的规模和重要性均大于一般石油库,本条规定的防火距离比《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略大一些,以加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本条与《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石油储备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面积都不大,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条件下,将石油储备库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合并建造,既可减少油库用地,节约投资,又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地上石油储备库建设水平
本章第一节至第十节内容是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制定的。这些规定内容体现了石油储备库的技术要求,且与工程投资有密切关系。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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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储备石油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储备类型〕本条例所称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

政府储备石油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

政府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收储、动用、轮换等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是指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依据本条例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

第四条〔储备品种〕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第五条〔储备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结合一定时期内的国家财政状况和石油储备能力,制定国家石油储备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石油储备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拟定国家石油储备发展规划以及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对石油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政府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储备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挪用、损毁储备石油,破坏石油储备设施设备。

第二章政府储备第八条〔储备单位〕国家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前款所称国家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统称国家石油储备单位。

国家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可以租赁企业石油储备设施存储政府储备石油。

第九条〔管理职责〕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对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质量、运行安全和储备石油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任命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的设立方式、管理制度等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基地公司〕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具体负责储备石油的保管。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石油质量检测、入库、保管制度,储存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制度。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和下达的指令,保证储备石油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石油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综合考虑原油和成品油的生产、运输、销售情况,保证收储、调运和应急保障的便利,遵循节约用地、安全环保、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职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协调解决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配套公用设施建设等问题。

第十三条〔收储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收储计划,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储备轮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储备石油的轮换机制,规定轮换条件和程序。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根据轮换机制,按照保证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拟定石油储备轮换方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配合义务〕对政府储备的收储和轮换,相关单位应当在石油接卸、管道输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保障方针〕国家石油储备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制度,并对石油储备基地和储备石油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保双重领导〕石油储备基地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接受地方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安保消防联防〕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消防联防组织。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

属于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内的石油储备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驻基地武警部队提供相关保障。

第十九条〔设定保护区域〕国家石油储备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石油储备基地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石油储备基地周边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第二十条〔人员培训〕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石油储备基地和储备石油的安全。

石油储备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安全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预警机制〕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体系。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二条〔环保要求〕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油泄漏和废弃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资金来源〕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保证石油储备基地建设资金。

政府储备石油收购资金由国家指定银行贷款及财政拨付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解决。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政府储备运行经费以及动用价差亏损,并核定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

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执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

第二十四条〔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及财产保险〕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石油损失、损耗处理以及国家储备基地设施保险等制度。

第三章企业义务储备第二十五条〔义务储备主体〕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

第二十六条〔义务储备规模〕企业义务储备以企业日常依法保有的最低库存量计算。

企业义务储备量的计入范围,为企业专用油库和炼厂内的油罐内归本企业所有的石油库存量,按10%的比例扣除罐底等不可动用库存后的可动用库存量。

根据石油市场供需状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允许企业义务储备量在一定时期内适量调整。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调整〕因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使企业无法达到义务储备量要求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的义务储备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集团〕承储企业为集团公司的,对其直属企业、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储备量可以进行内部平衡和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采购、存储、轮换管理〕企业义务储备石油的采购、存储和轮换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义务储备每次轮换的数量和轮换完成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条〔资金来源〕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国家石油储备动用第三十一条〔动用条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动用国家石油储备的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二)宏观调控需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石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动用原则〕动用国家石油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调度的原则,优先动用企业义务储备。

第三十三条〔企业义务储备动用〕动用企业义务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指令,有关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企业义务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储备。

第三十四条〔政府储备动用〕动用政府储备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用方案,组织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实施。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无条件执行。

政府储备动用后,价差盈余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十五条〔配合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石油储备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石油储备动用指令。

在发生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的紧急状况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动用储备石油定额分配措施和强制性需求限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国家石油储备的下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一)政府储备设施建设情况;(二)石油储备基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和应急保障措施;(三)政府储备的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四)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储备项目建设、政府储备运行管理的财务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和环保监督〕石油储备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石油储备设施的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和强制措施〕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进入国家石油储备单位、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和承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及其存储设备予以封存,发现储备的石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和承储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条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条〔政府储备报告制度〕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石油储备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石油收储、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和库存报表。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石油储备基地公司随时报送库存报表。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依照《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将财务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企业义务储备的报告与检查〕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义务储备库存量及其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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