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借壳上市标准 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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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标准

借壳上市标准

借壳上市标准
借壳上市,也称为逆向收购,是指一家未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或重组的方式,借用一家已上市公司的名义,从而直接在股票市场上获得上市资格。

在中国,借壳上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指标要求:未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包括连续三年的盈利能力,稳定的现金流,以及合理的资产和负债结构。

2. 业务要求:未上市公司需要具备核心竞争力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以确保其在上市后能获得持续的盈利能力。

3. 资产规模要求:未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需要达到一定水平,常见的标准是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 持续符合相关规定:未上市公司需要在借壳上市前后持续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财务报表透明度、信息披露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借壳上市标准可能因不同的股票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可能会随着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调整。

因此,在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公司需要仔细了解和满足相关的上市标准。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借壳上市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来实现自身上市的过程。

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IPO上市有着更快捷的速度和更少的程序。

但是,借壳上市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首先,借壳上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和披露,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借壳上市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符合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需要满足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能够顺利进行借壳上市。

再次,借壳上市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批。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批。

公司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借壳上市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此外,借壳上市还需要符合投资者的期望和需求。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投资者的期望和需求,确保借壳上市后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借壳上市需要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能够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同时,公司还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健发展。

总的来说,借壳上市是一种相对快捷的上市方式,但是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监管部门审批、投资者需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准备,确保能够顺利进行借壳上市。

希望本文能够对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借壳上市新规2017 - 副本

借壳上市新规2017 - 副本

借壳上市新规20172017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并规定于9月9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你知道或者是了解过借壳上市吗?你知道此次修改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吗?下面将详细为您解读借壳上市新规2017。

借壳上市新规2017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

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

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重组办法》自6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总体上表示支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7份,其中有效意见80份,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上市认定的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关于“净利润”认定指标,有意见提出,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过于严格,建议取消。

考虑到取消“净利润”指标,将不能有效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会加剧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刚性”,《重组办法》中保留了现有认定指标。

关于兜底条款:有意见提出,此类条款缺少细化、量化标准,建议删除。

考虑到此类条款有助于应对监管实践的复杂性,类似条款在其他证券监管规章中也有使用,并且,可以通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相关安排,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组办法》保留了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并做了进一步完善。

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及实践操作

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及实践操作

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及实践操作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明确了借壳上市的概念及审核要求,2014年进一步修改《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审核要求等同于IPO,意味着借壳上市相比之前审核更加严格,且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

实践中,很多公司重组为了避免构成借壳上市,采取了很多变通方式。

本文旨在介绍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以及实践中的一些灵活操作方式。

一、关于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根据修改后的《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关于第(1)个条件:控制权变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控制权发生变更"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关于第(2)个条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会计实务:借壳上市新规解读

会计实务:借壳上市新规解读

借壳上市新规解读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避借壳的交易方案出现。

圈子理解认为兜底条款意义重大,对于之前征求见稿发布时圈内小伙伴内提出的收购非实控人关联方资产,即所谓第三方资产,从而规避借壳的行为没有限定,其实类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

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

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

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借壳上市新规政策及配套措施汇编(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

借壳上市新规政策及配套措施汇编(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

借壳上市新规政策及配套措施汇编(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2016年9月9日,证监会终于公布并实施了史上最严借壳新规,并配发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现就最新签发的【第127号】主席令和三个配套措施公告(即证监会公告[2016]16号、17号和18号),及相关说明等一并汇编整理如下,供上市公司、券商投行和各投资机构小伙伴们进一步理解相关监管政策,并留待以后工作中备用。

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避借壳的交易方案出现。

圈子理解认为兜底条款意义重大,对于之前征求见稿发布时圈内小伙伴内提出的收购非实控人关联方资产,即所谓第三方资产,从而规避借壳的行为没有限定,其实类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

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例如三变科技等。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

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

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6•【分类】问答正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规定的考量、征求意见情况、过渡期安排和执行中的技术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相关问题。

问:《决定》出台背景及配套工作考虑是什么?答: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

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

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规则、程序,也有完善外部政策环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决定》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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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八月一日一、《决定》原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决定》解读证监会明确借壳上市标准壳资源不再诱人证监会5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首次明确了借壳上市的标准,以对这一内幕交易频发地带进行规范。

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确定了较高的标准,使得壳资源不再那么诱人。

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这一要求已经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标准接近。

根据决定的内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并购重组与配套资金募集可以同不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同时,这位负责人说,新办法的修订也旨在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据介绍,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讨论推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近期,证监会将抓紧改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系统,研究草拟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工作,起步阶段可由具备条件的主体和区域先行实施,在实践中循序渐进。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这项工作是加强改进监管工作、淡化和减少行政许可的市场化改革探索,其核心是在审核标准公开、流程透明的基础上,加大中介机构职责,促进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通过客观、公正、简洁易行的评价标准,有条件地简化一批重组项目的行政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公信力。

(新华网)三、相关资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0]27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

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

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制度,也有完善外部环境;既有自我行为规范,也有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二、《征求意见稿》的积极作用(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

借壳上市是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制度实现上市的一种方式,通常指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或者之后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

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无禁止性规定,通常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标准和程序对借壳上市设定监管要求,由于各国IPO标准不同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要求也不同。

《征求意见稿》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行为,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已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流趋势,特别是在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的的并购重组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三)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

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相关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开辟了通道。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按照在产权清晰、治理规范、业务独立、诚信良好、经营稳定和持续经营纪录等方面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趋同标准,要求拟借壳资产(业务)持续两年盈利的总体要求,《征求意见稿》从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监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在监管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

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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