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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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范本)甲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乙方:员工姓名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3、以完成(生产工作)为期限。

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实行计时工资制。

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1. 引言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共同遵守和履行。

雇佣单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人:XX劳动者:姓名:性别:住质:2. 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共计(合同期限)。

3. 劳动内容及工作地点3.1 劳动内容根据雇佣单位的需要,劳动者将被安排从事如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3.2 工作地点劳动者将工作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4. 工作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3:00)4.2 休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益,具体休假安排如下:(具体休假安排)5. 工资和社会保险5.1 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将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薪酬标准进行支付,具体工资数额为:(具体工资数额)5.2 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雇佣单位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 合同解除6.1 解除原因本劳动合同可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患病或因意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6.2 解除程序一方希望解除本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 争议解决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 其他事项8.1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雇佣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8.2 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终止。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1. 引言2. 合同基本信息雇主:[雇主名称] 员工:[员工名称] 合同起止日期:[起始日期] 至 [终止日期]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3. 职务描述及薪酬3.1 职务描述3.2 薪酬–基本工资:[金额]–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评估决定]–其他福利和津贴:[详细说明]4. 工作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时间安排:[具体工作时间段]4.2 休假•年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病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他假期福利:[详细说明]5. 员工权利和义务5.1 员工权利•员工有权获得合法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员工有权享受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各种假期•员工有权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5.2 员工义务•员工应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6. 雇主权利和义务6.1 雇主权利•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雇主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雇主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组织和调整员工的岗位6.2 雇主义务•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雇主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雇主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7. 解除合同7.1 解除合同情况•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法律和政策解除7.2 解除程序•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应进行结算和交接手续8. 其他条款8.1 合同变更•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8.2 争议解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将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8.3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9. 签署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4精)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4精)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概念和定义本办法中使用的概念和定义如下: 1.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指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组织形式。

3.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劳动的人员。

4.争议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处理的规章制度。

5.合同解释办法: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解释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各种形式,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岗位介绍和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与劳动者进行面试、经考核合格后确定录用意向。

2.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确保劳动者明确理解和同意合同条款。

3.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说明签订期限和地点。

4.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自愿接受体检,确保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5.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十一条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或者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解释办法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免除下列法定责任:(一)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四)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工作内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合同编号:甲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质:方式:法定代表人:乙方:地质:方式:证件号码: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就业服务达成以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就业服务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职责1. 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能力和需求,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培训机会。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负责的工作任务。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服务对象的信息,严禁泄露。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小时,每月工作天数不超过_______天。

2. 乙方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具体休假事宜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获得批准。

3. 乙方无合理理由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四条合同报酬与福利待遇1. 乙方的合同报酬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根据工作表现和完成的任务情况,经甲方评定后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2. 乙方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具体细则按照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若甲方或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该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或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乙方患病或受伤,在医生的书面证明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进行结算,如有必要,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修改或解释该合同条款。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与附件一同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附件与具有同等效力。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厦府[1994]综22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0.20【实施日期】1994.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上位法已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0日厦府〔1994〕综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第一条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

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

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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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厦府(1994)综228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
【正文】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
第一条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

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

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干部、固定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找单位或自谋出路,三个月期满,企业可予以辞退。

第十条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干部、固定工,企业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安置:
(一)组织职业培训,进行转岗或再上岗;
(二)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安排;
(三)对老职工可采取离岗不离厂,厂内退休退养办法进行安置。

按上述办法无法安置的,可到劳动或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重新推荐就业。

同时鼓励这些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按岗定酬、易岗易酬。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依法自主确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附: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劳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五条职工上岗前,用人单位与职工应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用人单位代表签订。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并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未变更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其工种、岗位、任务的临时性调动,以及临时外派工作。

第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第十条双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天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发给职工补助费。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
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擅自离职的,应按签订的协议赔偿培训费;没有协议的,按以下标准赔偿:(合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期限×培训费用×(30%~70%)。

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制装费及公杂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因下列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各类自然灾害;
(二)战争;
(三)用人单位因国家压缩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基本建设计划。

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用人单位必须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附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对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劳动合同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审查和劳动监察。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该区、县所属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签订、不按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签或责令限期报备,并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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