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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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犯罪原因观

我的犯罪原因观

我的犯罪原因观摘要:犯罪的原因可以分成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

犯罪是这三个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对犯罪个体的影响非常大,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犯罪率会有很大的差别。

我们在研究犯罪原因时也要从多方面入手,不能一叶障目,顾此失彼。

只有将各种因素联系起来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犯罪原因体系,并从犯罪原因入手去预防和控制犯罪。

关键词:犯罪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犯罪控制一、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和评论。

(一)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

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1、龙勃罗索的理论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近代犯罪学之父”。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龙勃罗索的生来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龙勃罗索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也逐渐认识到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

包括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

2、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

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

论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论

论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论

关于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价随着当代社会犯罪的日益滋长,社会道德德尔沦陷和法律力量的减弱,人们开始意识到刑罚并非是抑制犯罪的最有利方法。

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挖掘犯罪的根源,从源头找到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才能真正的抑制犯罪的连续产生。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

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

犯罪根源源不同于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即犯罪原因。

它具有终极性这个根本特征。

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分歧很大。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是我总结的几种观点及对其的个人看法:一、哲学派哲学派的学者主要是从社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和人性根源论证犯罪的根源。

代表人物有马克思、沃尔德、康德、莫尔和我国的储槐植教授等。

马克思曾说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段话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根源、本质及其在社会现象中的地位:犯罪和现行统治一样,都根源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自相矛盾。

这清楚地说明,犯罪根源是生产方式自身矛盾。

可见, 所谓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具体说就是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

莫尔也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

沃尔德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中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

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

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

犯罪根源

犯罪根源

这个终端背后没有需要继续认识的东西了追溯社会存在或者近似于社会存在的形态,是能够和“犯罪”联系上或为了某种秩序而存在的规制,使得在局域社会里产生一般的犯罪评价效应,是最初的能够规制社会存在的隐性需求。

这个点的存在,是相对找到了犯罪现象的合理存在,对于它前面的形境,应当说不存在犯罪的意识与概念。

我们在遏制犯罪的发生也在追求犯罪,因为在这里我们会获得更多合理的利益或者或然的利益。

对犯罪的性质分类是符合了能够被共同承认的理论规制,但指向没有被规制的或是符合了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追求怎样用最为隐性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它是一种规则,最大的隐性或许是政治与商业的表示,用服从或是追随或许更为合理),就不能达到要求了。

不敢苟同社会价值的存在形态,但这是生存法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

平静的水是死水,社会是活着的,所以犯罪现象或一切现象能够存在。

存在于社会中,不能混同于社会存在,尽管它们是紧密联系的,这是自由,但不是相对合理存在的规则。

在这个相对存在的合理规则中,思考这个终端,是在一个狭义的犯罪现象中描述其根源的。

在这个狭义(当下认识的、或者符合局域社会认识的、或者符合国际社会认识的)的犯罪规制中,找到其源头,如果仅是把它当成直接原因后面的间接原因或者是深层原因,应当是无法解释的,所以说那部分便成了否认犯罪和不需要认识。

笔者认为这里并非到了认识的尽头,就像是和“存在”可比的物一样,剖析不只是放在了它的元素上,或许会是不可知,或者不须知(犯罪根源也是一样的,能够找到的只有当时认识的尽头,但当下的认识会认识到比当时认识的认识更为深远的认识)。

方法论、认识论不是源头的终端,毕竟在趋于的形态里,有的只是无限的趋近于,但不需要追求等于0,因为,这不是活着的社会。

对犯罪源头的认识,近似于追求使犯罪现象趋近于0,这是一个进程,不是一个终端。

用一句话,或许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最为有价值的应当是使社会符合了社会人的内心,毕竟有太多的隐性或者显性甚至公认的因素促使了诸多的不合理追求。

第四章犯罪原因论

第四章犯罪原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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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犯罪的宏观社会环境——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素 。经济因素,实质上主要是指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的生产方式,它包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 有制和分配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 化等与犯罪的关系问题。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经济因素.doc

4、犯罪的相关因素
指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的直接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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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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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根源
犯罪的根源: 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
盾运动的结果。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的 共同的终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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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起源
什么是犯罪的本质和起源(根源)? 在我国,长期通行的观点是: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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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倾向性对犯罪的影响
1、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
响.doc 2、需要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需要对犯罪的影响.doc 3、动机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动机对犯罪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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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犯罪根源观认为,犯罪的根源, 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 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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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的宏观与微观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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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原因
四、犯罪原因体系

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1)

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1)
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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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人类的犯罪根源
生产方式根源论 本能异化论 文化本质论
精选ppt生产方式根Fra bibliotek论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与人的犯罪 行为之间的“距离”显得过于遥远,不免 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对于解释社会 犯罪现象,提出解决社会犯罪问题的思路 显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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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在解释人类犯罪行为的根源 问题上比较具体和直接,但它具有“本能 决定论”或“天生犯罪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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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本能论
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天然缺陷,它具 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 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 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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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消极后果
市场经济最充分的发展,使社会的一切, 包括一切劳动产品和劳动力都成为商品, 甚至人的名誉、地位和良心都被赋予了商 品的内涵。
在这种社会里,金钱成了衡量一切价值的 尺度,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成 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
在这种条件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 犯罪必然随之迅速增多。
第四讲 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
犯罪原因的理论 探索犯罪原因的基本途径 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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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原因的理论
犯罪原因
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
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
犯罪原因是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犯罪条件是指影响犯罪原因发挥作用的因素
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研究犯罪原因是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对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具有重要
相关因素只是在与原因结合时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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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第4讲犯罪的原因剖析

第4讲犯罪的原因剖析

1第四讲犯罪的原因●生物学原因论●社会学原因论●学习理论●多元性的原因论3引言1、社会群体都有制度和规则原始社会:巫术、礼仪、道德、母系、父系社会规则巫术、道德、宗教、自然法浑然一体奴隶社会:奴隶等级制、买卖制、法律、道德等封建社会:分封制、社会阶层等级制、法律、道德等依附具体的人——依附神意、天命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法律、道德等社会主义社会:议行合一、法律、道德等42、假如制度和规则被破坏、被违反,会发生什么?越轨——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的重要规范的行为违法——特定主体实施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犯罪——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或处罚的行为。

——惩罚什么?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心理?5究竟惩罚的是什么?1、犯罪行为? ——客观主义2、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 ——主观主义3、犯罪人,心理矫治与规训? ——更狭义的主观主义古典派客观主义——近代派主观主义惩罚对象应当是人,而不是犯罪行为!既然是人,就需要研究具体犯罪发生的真正原因,判断哪些人更容易犯罪!6上节知识点:犯罪人的多维视角● b.思想人●人有思维●有目的性● a.生物人●生物功能●生物学差异●生物适应性● C.社会人●人存在于社会●个体的关系性一、生物学原因论1.身体结构表征与犯罪(1)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颅相学学者龙勃罗梭,早年学医,后作为军医服役,在都灵大学教授精神病学、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医学。

他研究几千名犯罪人的人体数据、外貌,并对死亡的惯犯和重大犯罪者的头盖骨及身体部位进行研究,发现犯罪人在生理特征上出现“返祖”现象。

晚年修正学说,开始强调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弟子菲利转向犯罪社会学派弟子加罗法洛转向自然犯罪和实证犯罪学派。

9(2)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谢尔顿体型说体型性情矮胖型全身放松、随遇而安、喜好柔软的事物;和蔼可亲、宽容瘦弱型内向、身体不适、敏感、皮肤不良、容易疲劳、退缩斗士型(肌肉骨头发达)活跃、走路谈话姿态独断,行为具有攻击性10德国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家克雷齐默尔《身体结构和性格》●1、肥胖型:●不易犯罪、或易犯诈欺罪,容易社会化●2、瘦长型:●较孤立,多盗窃和诈骗,累犯较多●3、健壮型:●暴力犯罪,及用暴力实施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4、障碍型:多实施性犯罪11●泰森的人生片断●1978年,泰森12岁,因偷钱包被抓。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自古以来,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然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了广大社会的关注焦点。

青少年犯罪的兴起背后,暗藏着深层的社会根源。

本文将探讨这些社会根源,试图探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首先,家庭环境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根源。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家庭面临着缺乏时间和精力投入子女教育的问题。

子女经常在缺少父母关注的环境中成长,导致他们感到无法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指导。

这些青少年缺乏正确的行为准则,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教育系统的问题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学校中,一些青少年可能受到欺凌、教育不公等问题的困扰。

这导致他们产生挫败感,缺乏自信心,从而想方设法通过恶劣的方式来寻求权力和尊严。

另外,传统的课堂教育往往过于注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使得一些青少年在面对现实生活困境时无法应对,只能通过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

第三,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和伦理观念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功利主义和物欲横流。

这种价值观的改变导致了人们对权力和金钱的过度追求,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青少年易受到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对财富和地位的追求成为他们犯罪行为的一个动力。

此外,社会的经济问题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之一。

在许多地区,经济困难导致了失业率上升、贫困问题加剧。

这些不利因素使得一些青少年感到无望,缺乏解决问题的渠道,进而轻易地陷入犯罪的泥淖。

他们可能被某些组织或团体吸纳,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根源问题。

首先,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对父母教育的支持和指导。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减少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

其次,教育系统应推行全面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鼓励创造性思维和社会实践。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犯罪原因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制度、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

例如,贫穷可能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因为贫穷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缺乏机会,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心理因素包括个人性格、心
理状态、情绪稳定性等。

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或犯罪行为。

3.生理因素:生理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生理因素包括遗传、生物化学
因素、药物滥用等。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某些基因可能增加一个人犯罪的风险,而药物滥用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社交环境等。

例如,家庭暴力或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学校环境的不良也可能增加学生发生欺凌或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识和预防。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生理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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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
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

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

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

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
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
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有三个关键词必须正确理解:
(一)“孤立的个人”。

(二)马、恩文中用的是“统治”,而非“阶级统治”。

什么是“统治”德语中,“统治”就是“支配、控制和治理”。

“统治”,就是社会管理。

列宁也曾给统治下过定义:“统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应当这样理解:犯罪和现存统治—社会管理—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三)“相同的条件”。

(一)既然犯罪根源是关于犯罪的终极原因,在其背后再“也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就应该对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都具有阐释力。

(二)私有制根源论,是“残余论、流毒论、外来论”和“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的理论根源。

(三)那些承认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学者,为什么仍然认为私有制是犯罪根源呢
三、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方式是整个社会结构最“隐蔽的基础”和变化的根本动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两种生产”,一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发展阶级,体现为社会生产方式;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体现为家庭发展阶段。

这就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的组成
部分。

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因,它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过程,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的最基本矛盾。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二者相互适应;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与解决,又达到更高程度的适应。

适应是相对的,矛盾是永恒的。

没有二者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停滞了。

一切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如私有制的出现或被消灭),都是二者矛盾运动的结果。

所以考察社会现象仅仅看到生产关系变化是不够的,必须看到变化的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

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必要性”。

二、社会生产力与犯罪
马克思曾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犯罪,无论是作为群体犯罪现象还是作为个体犯罪现象,其根
源都是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与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


(二)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1、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急需进行科学技术革命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科学技术革命在带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危险和灾难,从而影响着社会犯罪结构的变化。

“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

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

”2、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决定了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财富的人均分配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甚至不公平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3、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发展市场经济是重要环节,因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的推动力是巨大的。

但是,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和竞争,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集团,诸如权力经济集团、企业经济集团等,这些利益集团由于尚缺乏合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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