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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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市场上的商品"。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万元。

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或送"干股"的方式行贿。

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

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

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

笔者试着以贪污受贿犯为例,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体会和周围同事的工作经验,从贪污受贿犯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有效改造他们的对策措施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旨在与大家一起探讨贪污受贿犯有关情况。

真正科学、有效地去改造他们,提高改造质量,以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特点成因改造对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国家也随之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监狱收押的贪污受贿犯人也呈逐年增加态势。

如何更好地认清贪污受贿犯的特点、产生原因,从而科学、有效地改造他们,不仅关系到反腐败成果的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是监狱稳定与提高改造质量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试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同行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旨在与大家共同探讨,寻求新的见解。

一、贪污受贿犯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特定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这类罪犯入狱后,由于其在认知程度、生活环境、年龄结构、社会地位、历史背景上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罪犯,因而在改造行为、心理方面亦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1、贪污受贿犯人的心理特点(1)痛苦的内心感受。

罪犯内心痛苦是普遍的,贪污受贿犯对痛苦的感受和体验比其他罪犯尤其深重得多。

这种痛苦感主要来自其判刑前后在社会地位、个人尊严、自主状态等方面的巨大反差。

两者的反差越大,其内心的痛苦感就越强。

这种强烈的内心痛苦感在入监初期表现得最为突出。

(2)复杂的情感体验。

贪污受贿犯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家庭环境较好、社会阅历较丰富、生活优裕、受人尊敬。

判刑入狱后,这些人对家人的担忧,对失去个人尊严的愧悔,对失去自由的痛苦,对未来生活的焦虑等情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内心感受,或郁郁寡欢,或惶惶不知所事。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定义、危害和形式,然后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成因、案例和预防措施。

为了打击贿赂犯罪,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本文强调了加强贿赂犯罪打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起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打击贿赂犯罪,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危害、形式、法律规定、成因分析、案例分析、预防措施、打击手段、加强打击、法律意识、监督机制。

1. 引言1.1 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行贿者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受贿者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使其违法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贿赂犯罪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贿赂犯罪不仅体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更是一种破坏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的定义涉及到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行贿者往往是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行贿手段,而受贿者则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腐败。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是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严重触犯。

针对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也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建设廉洁社会。

1.2 贿赂犯罪的危害贿赂犯罪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贿赂犯罪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有实力、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经济效率的降低。

贿赂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机构,而一旦政府官员被收受贿赂,就会影响他们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效率受到影响,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07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07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主要内容:贪污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职务犯罪,也是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类型。

本文对贪污受贿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及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进行的探讨,认为: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贪污受贿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形成全社会预防全力。

主要预防对策有:第一,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立法,弥补立法缺陷是当前预防此类犯罪的当务之急。

其一,完善刑事实体法律立法;其二,刑事程序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其三,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

第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功能。

重点词:贪污受贿犯罪、贪赃枉法、侵吞、窃取、骗取、索取、腐败、公共财物、经济物质、金钱、完善法律立法、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一般腐败犯罪的基本特征,即它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各种因素矛盾冲突的产物。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职务犯罪,也是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类型。

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腐败犯罪类型。

当前,贪污受贿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贪污受贿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通过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贪污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犯罪总量呈现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1982年至2003年的查案情况看,贪污受贿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浅谈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形势与政策论文

浅谈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形势与政策论文

浅谈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形势与政策论文第一篇:浅谈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形势与政策论文浅谈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摘要】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

我国现今腐败问题严重,存在着腐败案件不断增长,三公消费,越权渎职等问题。

而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一有根本问题在于制度,二致富强烈动机导致腐败,三经济转型不彻底等。

为此我们要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落实舆论和新闻自由和做到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关键字】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物先必腐,而后虫生。

”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谈及的这八个字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兴趣,也引发了我对于我国腐败问题的思考。

的确,腐败是现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大学生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说,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

发达国家有,发展中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

反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

一、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一)腐败案件不断增长根据中国官方公布的这种腐败犯罪数字,人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经济犯罪率从1965年的10万分之3上升到1981 年的10万分之89,在1989年又上升到10万分之181。

中国政府也在官方统计报告中承认,腐败案件在逐年上升,每年增加10%至20%。

(二)三公消费2006年中央决算情况报告称,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总支出、40422.73亿元。

“三公消费”占收入、支出超过22%。

现代中国有了举世知名的三个“公害”,就是当代中国的官员们与时俱进的创造。

这三个“公害”是:公车泛滥、公吃奢靡和公游铺张。

中国的官员们日常出行要派车,出差要吃饭住宿要用公费,迎接其他领导又要铺张,这从古代开始就已经有了这些风俗习惯,喜欢讲究排场和所谓的礼貌。

现在我们国家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在国际上政府廉洁的排名都比较后。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摘要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

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

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

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

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

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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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贿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是国家和社会中的毒瘤和顽疾。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并由此急剧演变出众多的新型犯罪形态,在社会生活和权力运行中滋生蔓延、构成了严峻威胁,也给犯罪追查打击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急待从多方面重点加以研究、予以高度关注。

由此,本文主要着眼于就当前受贿犯罪的构成现状、形成原因与积极开展惩治打击、预防控制几个方面展开探析与思考,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试图就遏制受贿犯罪提出一些防范对策和粗浅之见,以资参考。

关键词:受贿犯罪现状成因防范控制目录一、引言 (1)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1)(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1)(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1)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2)(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2)(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2)(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2)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3)(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3)(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4)(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4)(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5)(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6)参考文献 (7)一、引言尽管我国一直以来对受贿类严重职务腐败犯罪保持持续高压的严打态势,但犯罪的势头依然高发不减、打击成效不尽理想、面临的形势也愈加突出严峻。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古老传统犯罪方式,伴随着国家、社会历史的发展依附权力而衍生变迁。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处于转型期改革的特殊阶段,各类受贿犯罪案件跃居上升处案发高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涉及国家社会政治、行政金融等多个领域,是一直以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推进,危及社会稳定、国家人民利益,侵蚀动摇党委政府执政根基,并极具破坏影响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严重社会问题。

由此,正确认识当前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发展趋势,更为有效的积极采取预防、打击措施,将对于遏制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影响的受贿犯罪活动综述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从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和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案例数据来看,在涉及经济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的贿赂案件逐渐滋生蔓延,一些名噪一时、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纷纷落马,犯罪主体越来越高、职级涵盖各个层次,大案要案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如2011年国土部原副部长李元落受贿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受贿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等等一系列案(事)例中,都涉及县处级、甚至是省部级以上官员多人、牵连涉及职权掌控的多部门、跨区域、多次数、案情错综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在当前查办的一系列受贿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早已屡见不鲜。

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开放,各类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实施受贿敛财,其贪婪欲望程度简直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从海军前副司令员王守业的1亿元到中石化公司老总陈同海的1.9亿元,从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的2.1亿元再到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的2.6亿元,再看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仅单笔受贿就高达8000万元的最高“历史记录”。

受审的“天价赃款”腐败现象不断被刷新,“亿元贪官”已经成为当前当前老百姓生活中日渐凸显、敏感的一个社会话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的“腐败记录”一再被突破,面临的反腐形势着实令人堪忧1。

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

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揭露问题的内在根源才是构成最终的结果。

对此,著名的法理学家卓泽渊曾今说过这样一句深刻的话:“要根治腐败,我们就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2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列受贿腐败案件,不外乎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经历几千年的在封建社会带来的传统残余观念,一些政要官员“高高在上、权倾朝野、权力掌控一切”的思想已经深深的植入了固定的思想观念之中。

有的干部从政只求升迁,谋权只为求财,为此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实施受贿敛财要么旨在为进去仕途加注“砝码”,要么仅为换取空缺、竞争职位考虑“花钱打点”,寻求晋升捷径的旁门左道,一旦目的打成,便开始变本加厉,疯狂实施收受贿赂达到“回收成本”的敛财行为。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在加快经济发展建设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一个摸索探路、条件不充分、制度不完善的调整阶段。

由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有大中企业在市场运作中所独具的强大行政干预、调节能力,社会公权仍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占据着主导的作用,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国企行业垄断使得那些本应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部分处于处处受制挤压活动空间上,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运行。

从总体上看,特别是在权力下放、实施行政审批等问题上,改革的发展的进步仍然远远落后于经济转轨的进程,这种不遵循经济运行规律的管理手段,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就可能滋生政府行为对市场的过度替代的突出问题,使一些党政机关干部“权力寻租”的形成可能,以“人治替代法治”,“无钱事脸难看、没钱事难办”索贿、受贿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在涉及金融、证券、土地批租、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大宗物资采购等环节上本身由于资源、指标的稀缺性和供大于求的公开竞争难度,致使行贿分子往往不惜抛开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竞争规则,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部分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予以贿赂,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构成了各类公职人员实施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1方国维:《从卖官与卖菜引发的再思考》,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24日A03版2李慧国:《论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防治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03期第18页。

尽管当前我国监督机构为数众多,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办、纠风办、廉政办以及众多的新闻媒体等都对职务犯罪预防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在长期以来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重体制内监督,轻其他途径、社会民众、媒体舆论等体制外监督,加之各类机构大都各自为战,甚至相互推诿敷衍这一“得罪人不讨好的差事”,在缺乏监管手段上的统一配合,从而致使整体监督实效难以得到资源整合、打击防范效果也就难以保障,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利用权力实施受贿、索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从一定意义上说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制定刑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正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阐述的“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3。

由此,笔者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论述,目的旨在试图探求行之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发生的预防策略与举措。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输手段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腐、反腐败,构建对受贿犯罪行为高压打击、声势浩大的的道德舆论与社会氛围;坚决防止行贿受贿变味成为一种“礼尚往来和送礼办事的“社会新时尚”,否则受贿腐败之风将愈演愈烈,难以得到根除。

二是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思想灌输、党课专题教育、开展“高墙内现身说法警示”等多样形式阐明危险性、算清经济账,使其从思想源头上得以真正触动震撼,树立良好的从政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对享乐拜金、钱权女色的免疫能力,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正气清风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律己拒腐防变。

三是要注重加大公职人员“身边人”教育。

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占据相当一部分受贿案件的发生大都或多或少的与领导干部身边人“枕边风”、唆使煽动存在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

公职人员能否抵御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除了自身廉洁自律意识起着关键作用以外,其家庭成员、部下秘书等身边工作、生活的人员所起到到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所以在坚持重视抓好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一各方面是要警惕和防范行贿人员通过“公子路线”、“夫人路线”实施迂回行贿,突出对其“身边人”的管控引导,不仅要让他们当好领导干部从政施政的“贤内助、好帮手”,更要发挥其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作用,帮助3陈兰、孙寅平:《构建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05期第3页其克服断绝以权谋私的念头,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一是逐步推行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轨运行。

正如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政治领域改革进程滞后于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就会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所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务必进一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行为、下放审批权限,防止出现行政行为过于干预、管得太多、太具体、太泛滥的情况出现。

要通过在政企分开和价格改革等手段,使各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得以规范运行,弱化对经济微观的管理力度,还权于市场自由竞争,尽可能的让市场来合理配资资源,减少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稀缺资源、商业指标的机会,有效堵塞实施“权钱交易”的漏洞。

二是以制度推动管理公开化,通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尽快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事的良好局面,逐步减少个人对具体事务的支配能力。

如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办结环节;或通过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办事标准和法定文本,促使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和有效扼制“自由裁量权”,以此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性大宗采购的问题上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规范竞争机制,务必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资格预审、专家封闭式评标等每一个细小程序,在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的因素,实施“阳光操作”,杜绝“桌下的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4。

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畅通公民回复公开咨询、项目审核的渠道,通过建立完备的行政办公办案网络系统,将一切政务行为和执法流程录入电脑,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每一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稽核、阻隔外在干扰声音,防止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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