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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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食药监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0日附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落实企业第一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行为,以强化对人员的管理,促进对企业的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为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履职作用,促进执业药师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其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一)药品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三)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四)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现将《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自律诚信、社会监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批推进,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2012年内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农村学校食堂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其他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组织培训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具体方案。

召开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明确全年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监管人员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保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正确实施和全年目标的顺利完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八章自查与主动报告第九章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自2015年7月21日起,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等审批职能统一调整至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

为保障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要求实施。

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二、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函〔2015〕227号)要求,做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的食品许可工作仍按原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并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7月20日前受理的审批事项,仍由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办结;自7月21日起,以上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全程实施。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医药大楼3楼,邮政编码:450012,联系电话:0371-********、63280305,相关许可材料上报联系人:王龙霞。

四、原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5年7月17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2020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遵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现代物流仓储条件,仓库中应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详见《河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仓储配置技术指南(暂行)》。

三、药品批发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同一城市的建成区内除外),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规定,应符合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异地设置仓库,其仓库比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的要求设置。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7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年”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8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督导体系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和2015年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年”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主要工作(一)全面实施行政指导工作。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2014年重点领域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把行政指导纳入食品药品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契约、建议、劝导等灵活多样的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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