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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武人社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3号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本市行政区域,也包括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延伸到的其他区域。

二、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实行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各区负责基金的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三、居民医保各类人员参保渠道及征收方式参保登记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到任一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各类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由就读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并由就读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类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等工作。

逐步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四、居民医保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新城区基金专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24万元,将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3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24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24万元的,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二、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一)普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入。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建账,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

武汉全民医保政策解读

武汉全民医保政策解读

武汉全民医保政策解读2007-11-2812月1日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全文详见晨报今日A06版)正式实施,政策惠及121万人,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无医保老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也将有医保。

这标志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参保对象婴儿、中小学生、老人都参保此次新《办法》将5类人群列入医保,分别是: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① (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③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④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且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⑤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与现行的医保体系相比,新《办法》扩大了参保范围和对象,真正实现了“全民医保”。

特别是一些年轻父母关注的幼儿医保政策,受到欢迎。

据介绍,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

缴费标准及时间低保重残人员免个人缴费新《办法》规定,参保的五类人群中,只要是低保重残人员,将免除家庭(个人)缴费部分。

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

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医保计算案例●案例一:居民王某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总额120元,王某个人该支付多少医疗费?按照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100元及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30%,所以王某应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为:120-(100×30%)=120-30=90元。

●案例二:居民王某,因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2000元,其中甲类药、诊疗项目1800元,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200元,医保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如下:1.个人先自付起付标准200元;2.个人先自付的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费用200×10%=20元;3.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60%=1068元;4.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40%=712元。

武汉医保新政策知识要点

武汉医保新政策知识要点

武汉医保新政策知识要点20XX武汉医保政策1、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参保居民缴纳了规定的医保费后,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产生缴费应收帐后并缴纳了规定医保费的,于次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1)普通门诊(含生育产前检查,下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累计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累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2)门诊重症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持近一年的就医资料到参保登记地辖区社保处办理核准手续后,再进行门诊重症治疗。

(3)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

①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

②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

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低保残疾人员待遇的,不付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2%。

(4)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使用规定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编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二O一O年十月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3)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1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19)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21)生育保险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 (26)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28)《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0)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调整后支付标准 (32)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度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辖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共同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社保处负责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初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复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第七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线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免收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住院或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额。

(二)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2、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3、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2021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2021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日前,武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个人缴费相关政策 ___》,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5元,7月1日起开始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

此前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分三种: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调整后,这三类人群的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为上上年度(n-2,n指享受待遇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按此标准,xx年度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为185元。

对于原本低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将有所提高;而对于原来高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或有所降低。

城镇户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贴。

此外,从今年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居民政策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今年,成都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标准尚未确定,将依照本年度国家补贴的金额、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制定。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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