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公募增发、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文书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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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旨在对股票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1. 背景和目的股票发行是一种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合法合规性问题尤为重要。

本份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对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 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需要考察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依法进行股票发行,企业能够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知情权和选择权。

3. 股票发行的合法程序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以下步骤:3.1 发行计划编制:企业应准确统计发行规模和发行对象,并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3.2 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书记录所有决策结果。

3.3 编制发行文件:企业应编制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详细披露发行信息和风险提示内容。

3.4 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应将发行相关文件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取得核准文件。

3.5 投资者认购:企业按照招股说明书要求,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签订认购协议。

3.6 签署托管协议:企业应与证券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确保股票发行后能正常进行托管和交易。

4. 股票发行的合规要求除了合法程序外,股票发行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法规对于合规性的要求:4.1 信息披露: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4.2 交易公平: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保持交易的公平性,不得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3 投资者保护:企业应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律师应当对下列事实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一)发行人简况
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
2.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运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关于股份制改造规定的情况。
9.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及批准。
2.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有关承销协议的内容及承销的其他事宜。
4.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5.募股资金的运用。
第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如果某些具体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应当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作出某项修改或者增加内容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
第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适用作定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九,该格式文本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供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主承销商律师应当对主承销商负责,主要就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作出充分说明。
6.专业性机构的证券业务资格:
(1)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发行人、公司、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帝龙新材万利实业指发行人前身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本律师工作报告中2001 年5 月29 日前的“万利实业”指“浙江临安万马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29 日至2001 年12 月20日期间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临安万利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12 月20 日后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该三公司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法人主体。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申银万国指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健指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帝龙控股指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5-1-3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法律意见书《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起人协议指《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书》《公司章程》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企业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上市律师工作报告1. 引言此报告旨在总结和分析过去一年我作为一名企业上市律师的工作情况。

本报告将重点介绍我在上市辅导、法律文书撰写、尽职调查和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和经验。

2. 上市辅导在过去一年中,我负责了数起企业上市项目的辅导工作。

这包括与企业管理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通过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市场需求,我成功辅导了两家企业顺利完成了上市。

为了使企业能够满足上市所需的法律和合规要求,我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审查,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议。

此外,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按时完成上市进程,我积极与相关各方(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机构)沟通协调,解决了一系列问题。

这些努力最终使得企业成功上市,为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3. 法律文书撰写作为企业上市律师,我需要撰写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股权结构、章程、募集意向书和证券法律意见书等。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认真对待每一份法律文书的撰写,并积极与企业管理层以及其他相关方沟通,保证文书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我注重细节,并充分考虑投资人的利益和管理层的需求。

我通过与管理层和其他律师的密切合作,确保了法律文书的及时提交,并获得了高度评价。

4. 尽职调查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尽职调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作为一名企业上市律师,我负责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详尽地列出了调查结果和评估。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与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访谈。

我仔细审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知识产权和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了风险评估和合规建议。

通过这项工作,我帮助企业避免了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并帮助企业建立了诚信和透明的形象,提升了上市的成功率。

5. 股权交易作为一名企业上市律师,我还参与了企业的股权交易工作。

在过去一年中,我协助企业与投资者沟通协商,撰写并审核了股权转让协议和法律意见书。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和市场规则,我帮助企业确保了交易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企业上市法律意见书

企业上市法律意见书

企业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企业领导: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拟上市进行了法律意见书的准备,现将有关意见如下:首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上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种方式。

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较多,为降低风险并保证合法性,建议贵公司遵循以下法律要求:一、公司法定资本。

企业上市需要满足股本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发行股本的要求。

贵公司在进行上市前,应确保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发行股本。

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贵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政策,明确信息披露的时机、内容和方式,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规范财务会计。

上市公司应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准确、透明的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贵公司应聘请合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以证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上市后,必须严格管理内幕信息,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贵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人员对内幕信息的知情和交易行为。

五、合规管理。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贵公司应加强对公司业务的规范管理,确保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六、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

上市公司应合理构建股权结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透明。

贵公司在上市前应评估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并合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合同履行与合法性。

贵公司应评估企业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合同合法性,确保合同不存在违法风险。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并尽量减少对上市的影响。

总之,在贵公司上市前,请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合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公司运营规范,为公司上市提供法律保障。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律师工作报告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定向发行制度(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价发行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新-A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精

最新-A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精

A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_______律师事务所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度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目录释义第一节引言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第二节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简称全称本所_____律师事务所发行人或公司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境内上市内资股本次发行上市公司2001年度公开发行种股票和上市发起人公司主发起人_____实业公司_____有限公司_____投资公司_____厂_____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其股份已被公司回购,下简单易行我职工持股会《公司章程》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并经____年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公司____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事务所会计师审字_____第____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编写的《招股说明书》送审稿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_____省体改委_______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_省经贸委______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编报规则十二号》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十二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签字页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A股公募增发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A股公募增发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A股公募增发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下述法律意见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A股增发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A股股票公募增发、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于年月日经发行人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提出预案、并年月日经发行人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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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公募增发、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文书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____年度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说明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本所现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公募增发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募增发A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系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一、______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______律师事务所简介:略。

签字律师简介:略。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为保证公司本次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成立后至今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本所律师为此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一)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间的沟通本所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接触,并在多次会谈中对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和详细的说明,使公司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本所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A股公募增发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二)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审慎调查文件清单,请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阅和查验。

此外,本所律师还数次进驻现场调查,并与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有关部门调阅材料。

为及时解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积极组织或参与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并向公司就各专门问题发出书面传真。

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不同情况对这些问题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使其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参与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中,除对公司的法律背景进行验证外,本所进行的工作还包括:协助起草公司公募增发及上市工作时间表,协助办理有关公司机关对本次增发的授权和批准,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起草募集资金投向所涉项目的有关协议、决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报批工作,协助草拟或修改公司有关的重大决议议案、章程修改草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审阅承销协议、发行方案及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达500小时以上。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依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第______届董事会第______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年公募增发新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告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同时发出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发行人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______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______万股的______%,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年公募增发新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募增发A股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3.经审查,发行人就本次公募增发所作出的决议,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募增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且,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募增发A股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发行人公募增发的主体资格1.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____年的A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文批准,在对A公司进行改造的基础上,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____月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万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同年____月____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______;代码:______________)。

公司于同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成立。

2.经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并未发现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A股增发、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公募增发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发行。

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A公司,持股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____%。

发行人与A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各自分开。

发行人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且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予以修订,并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____年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募增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拟将本次公募增发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拟投资项目共需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亿元,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____亿元,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有关承诺并经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第4项披露者外,未发现发行人资金、资产被A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占用之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7.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8.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发行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公司____年第____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未出现擅自改变前次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之情形。

10.根据发行人____年、____年、____年报及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经核查,本次发行招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12.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相关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行为。

13.根据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均已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发行人____年、____年、____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____%、____%和____%,满足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要求。

根据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证监会证监发[2001]43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之规定。

14.发行人前次配股发行于____年____月进行,距本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且根据______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发行人前次配股发行股份已募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15.本次发行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四、发行人的设立1.发行人系由A公司为主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经____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文批准,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B、C、D、E四家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____年____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同年____月____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______;代码: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成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2.为设立公司,A 公司制作了《关于A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和《关于A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______股份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报告》。

经转报,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国资企发[______]____号批复,批准了有关A 股上市折股方案、股权设置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制定的《关于A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和《关于A 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______股份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各有权部门批准实施,未发现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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