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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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冀建审[2003]435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冀建审[2003]435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省审改办先后五批公布取消了137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的事项2项(名单附后)。

希望各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搞好与国家、省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的衔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附: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与国务院第一批衔接取消的事项(110项)1、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理许可4、中外合作设计项目5、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6、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和生产7、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8、提高设防列度和设防标准9、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10、震后异地重建城市新址1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12、装修工程竣工质量认证13、施工组织设计14、施工环境控制15、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16、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17、村镇住宅建设18、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19、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20、专设(戊级)设计级别2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22、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23、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格24、历史名镇(村)25、供水企业试运行26、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27、房屋产权单位便器水箱和配件更新改造计划28、非城建单位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范围29、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30、经营城市客车保修业务31、城市客车保修企业资质32、城市公交车船提高折旧率33、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的购置34、城市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境外贷款35、城市公交企业破产36、出租车装置计价器37、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抵押、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38、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39、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40、城市新建动物园41、燃烧器具销售许可42、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关键设备资产处置43、城市集中供热规划4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45、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4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47、用侨汇购建住宅48、委托拆迁合同鉴证49、商品房外销许可50、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5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5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5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55、电梯准用证56、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57、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58、需政府投资设施建设和经营车(船)购置59、建设类书报刊经营广告业务60、工程施工合同价61、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代理资格6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63、工程总承包资格64、地下工程竣工验收65、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重新核定取水量66、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67、凿井验收68、绿化工程验收6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70、淘汰报废水井7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72、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7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74、自行拆迁7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76、房屋租赁77、公有房屋租赁78、建设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证书79、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80、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81、爆破作业82、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83、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8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85、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机构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7、工程勘察设计评优88、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上燃气企业资质89、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0、供水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93、企业房改方案94、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95、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审批96、施工合同草案审查97、工程竣工结算核准98、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99、招标单位资质核准10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101、申报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10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10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104、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10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10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107、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核准108、进城车辆清洗站(原下放事项)10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110、建筑装饰资质核准二、与国务院第二批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111、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113、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114、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11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1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11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119、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120、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121、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122、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12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24、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125、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126、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7、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128、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三、省政府公布建设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12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131、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审定;1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133、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13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135、住房购销企业资质136、建设职业资格鉴定站和培训机构(高级)137、各市水库综合运用管理方案四、与国务院衔接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冀建法[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3〕1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我厅衔接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1项,衔接取消评比、达标、表彰1项,衔接取消行政许可1项,衔接取消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上述衔接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省厅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颁发”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且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继续实施,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实施。

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厅经研究确定了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数量、审批时限等事项,审批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指南。

省厅将对衔接项目在河北建设网、审批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将相关衔接事项在本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加强后续监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指南

河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指南

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前期准备>第一步: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第二步:注册个人或者法人的账号,点击下图红色区域进入信息填写页面,根据系统要求填写就可以。

(注:如果已经有账号的这一步省略,直接跳到申报业务)第三步:登陆账号,显示页面如下(以法人账号为例),登录成功之后会显示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注册时的账号.<申报业务>第一步:先选择廊坊市进入廊坊市政务服务网首页,选择行政权利模块点击会默认显示审批局的业务(如下图),业务分布在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利两个模块中第二步:搜索要办业务的名称(例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设立)具体到业务时主要是用到办事指南和在线办理,办事指南主要是介绍这个业务办理所需要的条件和业务的性质以及材料中表格的下载;在线办理就是申请业务的入口。

第三步:点击在线办理进入业务办理的页面,点击下一步,进入基本信息的填写(要是个人账号登录申报企业的业务时,请选择”企业”这一栏进行填写),下面图片提供的是个人和企业的展示页面。

下面进入业务信息的填写页面(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业务人员),主要填写的表有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

填写完业务信息后就进入到邮寄服务专栏,需要邮寄的填写好邮寄资料不需要的就选择默认的否。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上传办理该业务需要的材料,目前支持的格式有JPG、PDF、Word、Excel 表等格式,点击上传按钮选择准备好的电子材料。

(窗口提交按钮不建议使用)材料全部上传成功之后就可以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自动弹出申报成功(申报告知单)的页面。

建议把申报告知单拍照保存,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后期在查询业务办理详情是需要用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冀建城〔2003〕406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加强全省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12月份,各市自查;2014年1月10日前,省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1、日常工作情况,包括有无监督检查台账,行政执法案件是否进行登记、记录;是否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2、队伍及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专职执法队伍及执法队伍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等;是否建立了执法巡查、案件查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层级监督、档案管理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案卷评查重点对今年以来“三类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从各局事项办理目录中随机抽取案卷进行评查。

1、“三类事项”案卷情况。

对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行政主体、程序、内容及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等。

2、行政处罚案卷。

对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卷的归档是否及时、规范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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