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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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4 g)u% `( V: E% f1 z) a8 L& i' J x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

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G1 E+ m& q( t) x9 G. d8 C. c0 n0 M# i V1 e! m* S9 X" T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自2010年起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各地市也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各地市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

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当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

同时,还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形成共识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江苏省各地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50元;2. 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3. 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4. 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5. 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6. 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0元;7. 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30元;8. 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9. 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80元;10. 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60元;11. 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40元;12. 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20元;13. 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00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各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及时进行调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苏是中国东部沿海发达省份之一,经济实力和人口规模居全国前列。

随着江苏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工资标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加强政府对工资标准的引导和监管。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

1993年,江苏省第一次出台了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标准为每月200元。

此后,江苏省相继出台了多个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特别是在2008年和2010年,江苏省先后两次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标志着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实行了一定的分区分级制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的联合通知,江苏省共分为五个最低工资标准区,分别是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苏中南沿江地区和省直辖行政单位。

其中,苏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月薪2110元,省直辖行政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为月薪1530元。

相应的,五个区县之间也有所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主要与地区的发展状况、物价水平、行业特点等有关。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可以避免雇主以低廉的工资招募工人,降低市场价格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破坏竞争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实现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巨大,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覆盖所有的企业和劳动者,可能存在某些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力度也需要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应当关注到企业经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避免将企业推向困境,影响经济的稳步增长。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方案]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方案]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7年 280元/月1998年280元/月1999年 320元/月2000年390元/月2001年 430元/月2002年460元/月2003年 540元/月2004年 620元/月2005年 690元/月2006年 7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10年960元/月2011年1140元/月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

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

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由于政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调整方案,一类地区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7.2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也不同于工种岗位指导价,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硬杠杠”。

■方案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0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

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月750元增加到850元,同比提高13.3%;二类地区由每月620元增加到700元,同比提高12.9%;三类地区由每月520元增加到590元,同比提高了13.5%。

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小时6.3元,增加到7.2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5.2元增加到5.9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4.4元增加到5.0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除了1998年没有调整外,已经持续10余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尤其是最近6年来,调整幅度逐步增大,以一类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每月为460元,2003年上调至540元,2004年上调至620元,2005年上调至690元,2006年上调至750元;今年上调至850元,比上年增加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增加额度最大的一次。

省政府明确,从2006年起,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综合因素,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能持续提高。

■算账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到手918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劳动者每月最低到手的有多少钱?有关专家表示,通过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大致计算出一名劳动者最低有多少钱应该装到腰包。

以执行一类地区标准的南京市区的职工王师傅为例。

调整后南京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其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为养老(8%)、失业(1%)、医疗(2%)。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有所提高。

例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广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四川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等等。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拉动内需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成本压力,尤其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增加用人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面临着就业困难,尤其是一些低技能劳动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减弱,增加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难度。

因此,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需要综合斟酌,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既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要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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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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