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作用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作者:李晶晶林东宁赵富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着重对婚姻行为引起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假设检验;配对样本T检验一、引言婚姻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必备的社会关系,它维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社会意识形态也渐趋多元化。
在这一背景下,新型的婚姻观给传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推出了《解释(三)》,其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之言此起彼伏。
面对各方的不同看法,我们更应该从客观角度去理解《解释(三)》对婚姻问题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以其显著程度,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二、关于《解释(三)》的现有研究关于婚姻问题研究的典型先例不多,且大部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进行分析。
但《解释(三)》的颁布却引起了学者间的激烈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法专家夏吟兰在接受《东方早报》时提出:“第三次司法解释中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正好回应了社会中存在的房价高企、离婚率上升、商品化关系下人情关系的冷漠等现实。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法案例论文格式版

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之界定——以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为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要求。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
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非但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凸显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约定、约定财产制目录一、案情介绍 (2)二、裁判摘要: (2)三、案件评析 (3)(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3)(二)《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法律性质问题 (4)四、观点之争 (5)五、夫妻约定财产制 (7)(一)约定财产制的选择种类 (7)(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还是财产关系协议、以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8)1、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 (8)2、依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9)参考文献 (10)一、案情介绍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
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
……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一、中国婚姻法概述[1] 王梦麟:论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法律制度,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该文对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和阐述,提出了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对于理解婚姻法中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周浩然: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传承与现实发展,法律与社会,2018年第6期该文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和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婚姻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发展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婚姻法的本质和目的。
二、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1] 张丽娜:婚姻中的财产权与财产分割,中国妇女,2017年第12期该文从我国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和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了婚姻中财产分割与财产权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方案。
本文对于了解婚姻中的财产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 黄鸿斌: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及其法律适用,民法研究,2016年第8期该文从我国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婚姻中的赡养义务及其法律适用。
通过对赡养义务的解析,可以更好的了解婚姻中的义务问题和法律适用。
三、家庭暴力和婚姻维护[1] 陈燕: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法学研究,2019年第10期该文从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角度出发,研究了如何在婚姻维护中有效的应用家庭暴力问题。
本文对于了解和应用家庭暴力问题在婚姻维护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乔欣:慈善救助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7期该文从我国婚姻维护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慈善救助在婚姻维护中的应用。
通过对慈善救助的应用和效果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四、离婚问题和改革[1] 刘岩:离婚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优化,法律聚焦,2019年第3期该文从我国离婚纠纷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离婚纠纷解决的途径及其优化。
通过对离婚纠纷的途径和解决方案进行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离婚纠纷的解决和婚姻的和谐。
《婚姻法解释(三)》之探析

《婚姻法解释(三)》之探析祁志杰*摘要:《婚姻法解释(三)》意图维护婚姻的神圣性。
婚姻是神圣的,它是人类借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革命对物质生产力的巨大推动,婚姻的神圣性不断被物质所侵蚀。
为了修复婚姻的庄严性,《婚姻法解释(三)》为倡导以情感为基础的婚姻而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本文特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出发,详细论述了《婚姻法解释(三)》中最具代表性的新规定,进而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对我国现有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并阐述了其不足之处。
关键词:非常夫妻财产制;生育权;婚姻基础;婚姻观婚姻交换我们渴求美好的姻缘,但世事难以完满,纠纷在所难免,最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发挥法律之定纷止争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新的变化,而原有的法律难以适应这一改变,致使新的婚姻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主要是针对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是在总结社会中婚姻热点问题,及参考国外和地区做法的前提下制定的。
此次“解释”作出了大胆的规定,打破了我国以往对婚姻的规范范围,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对夫妻财产规定地更加清晰,划*作者简介:祁志杰,(1988—),男,籍贯:甘肃,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婚姻法方向,2011级硕士研究生。
分更加明确。
其实,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实施,早在2002年的民法亲属编修正中,台湾地区废除了联合财产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
①但《婚姻法解释(三)》有着其特别的规定,是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不同于国外和其它地区的做法。
同时,《婚姻法解释(三)》向我们传达了一个信号,我国的婚姻法已经确定了其发展的方向。
一.《婚姻法解释(三)》之新规定(一)确立了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不同于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其具体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法定事由出现时,依夫妻(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的伦理正当性分析
142当代思潮《婚姻法解释三》的伦理正当性分析婚姻法伦理正当性的表现及意义在人类历史上,家庭是最悠久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伦理关系,婚姻则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石,其他身份关系都是配偶关系的延伸,因此婚姻关系就是人类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伦理实体,而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自然有着伦理正当性,具体表现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直接源于婚姻道德规范在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之前,人们就一直生活在人伦秩序中,只是这种秩序尚未形成法律制度,而是作为习惯与道德规范规制人们的行为,之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就将这些内容纳入法律的规范体系,因此婚姻法的条文有很多就直接源于婚姻道德规范。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父母子女间的经济供养本就是婚姻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原始的伦理秩序。
夫妻间的同居、忠实义务,本身也是道德规范。
婚姻法对亲属关系的调整遵循道德要求亲属身份关系并非是法律创设的,而是自然的事实。
婚姻法对亲属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将已有的人伦秩序法律化,在这种法律化的处理中,当然不应违背道德要求。
为维护自然人伦秩序,大多数国家在收养制度中都有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和辈分的要求,如日本民法典就禁止收养尊亲属,台湾则要求收养人的年龄要大于被收养人二十岁。
再如,我国婚姻法还特别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伦理道德的紊乱。
婚姻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也依照伦理要求解释婚姻法不可能兼顾到婚姻家庭领域的方方面面,只能涉及金石开 徐鹏飞 付坚强(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南京市 210095)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自公布起就饱受争议,普通人认为它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败坏了社会风气。
婚姻法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是由婚姻的道德内核及婚姻法调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婚姻法解释三》缺失了这种伦理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伦理性;对非金钱付出的忽视侵害妇女权益;离婚成本的降低动摇婚姻稳定;悖离了婚姻法的初衷,毒害社会道德风气。
《婚姻法解释(三)》之我见
《婚姻法解释(三)》之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在热议声中,褒之者有之,贬之者也不乏其人。
在褒贬的声音背后,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院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的认同。
下面就来谈谈我的看法。
婚姻法解释(三)共有十九条,要是用几句话来概括它的内容,那就是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4、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关于孩子:1、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2、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第三者”与离婚1、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2、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3、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关于票子:1、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那么,应该如何来看待解释三呢?以下是我的看法,我主要是谈谈有关房子和孩子这两个方面。
对于房子爱情的归爱情,财产的归财产,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尽管“谈钱伤感情”,但没感情了,就不得不谈钱。
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希望“打断骨头连着筋”,但法律处理问题的方式却常常是“长痛不如短痛”——法律程序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终结。
耳鬓厮磨的夫妻,在家里当然无须“产权明晰”,当房子不再是盛装爱情的圣殿,产权就必须明晰了。
法院要做的,不过是将奶酪一分为二,让谁也动不了谁的奶酪。
但,它虽然做到了谁的奶酪也没被谁动过,但对妇女是极不利的。
从夫居是我国基本的婚居模式,只要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就会被扫地出门。
这样降低离婚成本,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呢?另外,中国的结婚习俗向来都是男方准备婚房、女方准备嫁妆,而这一条款的出台,会压垮婚姻习俗的最后一根稻草。
《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共5页文档
《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一、概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在发生着全面的转型,外界环境的变化使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发生改变,以往传统的婚姻观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生活。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最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家庭不动产的权属分配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减少因房屋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为本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视为该赠与对象仅限于夫妻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热点社会问题所作出的,众所周知,由于受到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等不动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不仅仅涉及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法律是调整人和人关系的基本准绳,因此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后,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势必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可能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连锁影响。
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
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2.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曾明确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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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作用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摘要:婚姻法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正如毛泽东同志评价的那样:这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都会有修改的必要,以制定出更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不动产;私有财产
1001-828X(2012)11-0-01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在发生着全面的转型,外界环境的变化使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发生改变,以往传统的婚姻观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生活。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最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家庭不动产的权属分配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减少因房屋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为本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视为该赠与对象仅限于夫妻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热点社会问题所作出的,众所周知,由于受到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等不动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不仅仅涉及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法律是调整人和人关系的基本准绳,因此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后,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势必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可能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连锁影响。
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
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2.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曾明确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经过反复的推论,《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尝试提及另一方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贡献”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可能会产生歧义,在司法审判中难以把握。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
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在另一个层面上,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司法案件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实际问题,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3.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
也就是说,在人们的传统的意识中,一般结婚都是由男方购买房子,也就是说男方具有房产的所有权,一旦离婚,房子仍只属于男方,女方无权分割房子。
新婚姻法明确了这一点,这于社会上一些利用婚姻来谋取不正当财产的人有了很好的约束。
这同时也强调了女性的独立性,女性也可通过工作赚来的收入购买房产,然而这个房产的所有权也仅仅为女方个人持有,与男方无关。
很久以来,社会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这一条款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男女平等。
三、个人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思考
1.从法律角度上讲,《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符合《物权法》“谁出资,谁受益”的财产分配基本原则,但为何社会反响却如此激烈呢?表面上看,是新解释在实现了法理平等的同时,却造成了现实世界中的不平等(女性实际上容易处于家庭经济弱势地位)。
但实际上,无论法律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婚房实际出资人一方的利益,还是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未出资购房且在家庭中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利益,最终的结果都一样会引发老百姓的抱怨。
因为无论是出钱的一方,还是不出钱的一方,面对如此高的房价,面对如此高的离婚率,谁都没有安全感。
法律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最基本的准绳,也是最后的防线。
任何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都必定会使一部分人受益,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
判断法律制定得是否合理,不在于它是否符合你的利益,而在于它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应该肯定最高院在保护财产所有人利益上做出的努力,但也应该呼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支付离婚赡养费的有关条款。
那些将终生积蓄乃至养老钱都拿出来给子女买婚房的老人们的利益,法律应该给予保护;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丈夫却最终出轨的妻子们的利益,法律也应该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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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
我中国的传统思想中,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资购房供双方居住,然女方负责陪嫁妆,如购家电、车等。
房价在不停的上涨,房子存在着升值的空间,而女方陪的嫁妆价值虽不菲,最终还是属于消费品,升值就别指望了,在一定期间的使用后就消耗殆尽了,价值无从体现。
3.从家庭的角度讲,由于女性生完孩子需要照顾孩子,照顾家庭,无形之间扮演了家庭主妇的角色,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这样在权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时候,多数女性会选择以家庭为主,因此有些女性常会选择放弃升职的机会将重心放到家庭中去,然而这些隐性的牺牲在离婚时却没有任何的保障,房子没有份,为家庭付出这么多年的青春谁来买单?
4.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明显的像薪酬水平低于男性等一系列常见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