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发布时间: 2001-03-29 16:17:02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郭士辉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审。
”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对重罪起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
”大陪审团成员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第6条的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
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的轻罪,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允许被告人在法庭批准和政府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陪审团中的成员叫陪审员。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选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
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
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
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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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
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另外,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制度,各州都享有立法权,因此各州对于陪审制度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三、陪审团的组成
《美国法典》明确规定:“合众国有这样的重要国策,在联邦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则该陪审团应当随机组成并能代表社会的不同组成部分。
”
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陪审团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但是陪审团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此代表性体现在陪审团的成员不仅要有白人,也要有黑人等其他肤色的人;不仅要有男性,还要有女性参加;并且要有来自社会不同地位、不同职业、不同居住地的人参加。
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有12人,但在美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6人陪审团,并最终在法律中规定法庭应当组织部少于6人,同时不多于12人的陪审团。
从此6人制的陪审团在联邦民事诉讼领域得到了正式承认。
四、绝对异议
绝对异议程序允许当事人不提供任何理由而将一些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在案件陪审团之外。
在一般案件中,一方律师行使异议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但对于特殊的案件,对异议权的行使也可能达到六、七次,多的可达十次,行使异议权次数的多少由法官决定。
绝对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设立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是为了产生一个公平、公正的陪审团,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将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陪审团候选人排除。
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都
想得到己方胜诉的判决,为了胜诉当事人会滥用绝对异议权利,已达到组成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
每个人的性别、种族、文化背景、生活背景都决定了他对事物的看法,包括对某个案件的看法。
绝对异议程序是为了让当事人排除不公正的陪审团候选人,同时他也给当事人一个将不利于己的候选人排除的机会。
此时,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标准不是陪审团候选人是否公正,而是该候选人是否对己方有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产生了帮助当事人科学选择陪审团候选人的行业,该行业的从业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社会关系调查每名陪审团候选人,专门为当事人使用绝对异议程序提供咨询。
所以,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就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
此时绝对异议程序违背了设立它的目的。
绝对异议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又可能被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而造成不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