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和借鉴

中美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和借鉴作者:万潋刘洋洋张欣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陪审制度就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发展最好的国家,我国陪审制度与美国的相比很不相同而且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与美国的陪审制相比差距较大。
通过对美国与中国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合理借鉴美国陪审制的成功之处,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目标。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制比较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员相结合审判案件的方式让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当今世界陪审制度两种主要形式,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基础上,又赋予其独特的中国特色。
一、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比较我国的陪审制度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我国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在当代美国陪审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通常是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负责起诉职能,又称“起诉陪审团”。
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它负责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第二种是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小陪审团,负责审判职能,又称“审判陪审团”。
它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笔者在此讨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主要就是指审判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作者:张晓波来源:《金田》2011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晓波,(1986.11),汉族,陕西省铜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团制度无论在产生、运作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二者的特点和差别,同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关键词:陪审制度;比较;完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而产生,由于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与美国陪审员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美陪审机制的比较,先从两者的差异开始分析:通过对国外和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研究,对陪审员的文化传统、挑选方式、权限、分工和运作机制等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两者各自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结构不同美国基于个人本位,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基本前提,陪审团成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诉讼结构上,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式审判是一对“孪生儿”。
在对抗式的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呈现一种等腰三角结构。
陪审团中立,这就保障了在三角型刑事诉讼结构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一直到今天,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文化观念上一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完成发现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陪审员的作用是有限的。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一篇: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陪 审 制 度 的概 述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有法律 专业知识 的普通公 众参与审判的制度 ,它采用 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员相结合 审判案 件 的方式 ,让人 民群众 的代表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行使审 判权 ,从而使 人 民主权这一民主政治 的主题在 审判活动 中直接得到体现 。这种制度是 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司法 民主 的具体要求 ,也 是司法公正 的重要保障。 陪审制度最早发源于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 ,当时古罗 马和古希腊就 曾运用奴隶主或 自由民裁决的模 式审理过案件 ,这种裁决模 式孕育 了陪 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当今世界上陪审制度 主要有 两种模式 :一是英 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形式 ;另一 种是 大陆 法系 的 “ 参 审制” 的 制度形 式 。英 美 法 系 的 陪 审 团 制 度 是 指 由 一定 数量 的公 众 按 照特 定 的 程 序 组 成 团体 ( 陪审团)参加诉讼案件 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 的诉讼制度。我国在借鉴外国陪审团制度和参 审制度 的情况下 ,确立 了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陪 审 员 制 度 ,即 人 民 法 院在 审 判案 件 时 吸 收 非 职 业 法 官 作为陪审员 ,与职业法官或职业 审判员一 起审判 案件的一种 司法制 度。 作为极具代表性 的两种陪审制度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我国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进 行 比较 分 析 是 十 分 有 必 要 的 。 二 、 陪审 制 度 的 相 同或 相 似 之 处 作为陪审制度中的两种形式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人 民陪审 员制度在某些方面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概括来 说 ,相同或相似 之 处 主要 包 括 以下 几 点 : 首先 ,无论是美 国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具有 陪 审制度 的共性 。例如 ,陪审员一般都无专门的法律训练经历 ,他们 以普 通 民众 的身份参与 国家 司法活动 ,他们作为非法律职业者 ,一般依 据 自 己的生活经验 、逻辑分析能 力等参 与司法审判 。对两种 陪审制度来 说 , 普通公 民参与 的审判都有职业法官的参与 ,陪审员不独 自行使完 整的司 法权 ,陪审员参与 司法活动 的范围与权力行使受到一定的 限制 ,如裁判 权 的分解或参加诉讼程序 的阶段性等 。 其次 , 作 为现代 民主法治 国家普通国 民参与司法审判过程 的重要司 法 制度 ,陪审 团制度 与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本质是相通的 ,两者几 乎承载 着共 同的价值 目 标 。如两者都有制衡权力 、保障 自由;保障 司法 独立于 司法 民主 ;公正解决法律纠纷等价值和功能 。 另外 ,两种 陪审制度 的设立 目的也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例 如美 国 设 立 陪 审 员制 度 之 初 主要 是 为 了制 衡 以及 限 制 政 府 的 权 力 ,此 外 其 设 立 的另一个 意图是 让公 民以他们集体 的智慧来处理 自己的事 务。在我国人 民陪审员设立之初 的立法宗 旨一方面是吸引人 民群众管理 国家事务 ;另 方面人民陪审员熟悉 群众 的事情 ,可 以 同审判员 一起 很快 地弄 清案 情 ,做 出正确 的判决 和裁定 ,并增加人 民法 院办案 的力量 。 三 、两 种 陪 审 制 度 的差 异 尽 管 都属 于 陪 审制 度 的范 畴 ,我 国的 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与美 国 的 陪 审 团制度 具有很 大的差异 。从宏 观上讲 ,两者赖 以存在 的国体 、政体 、经 济基础 、诉讼模 式、指导思想 、历史任务等根本不 同,从 微观上讲 ,两 者在陪审员任期 、选任分工等也是根本不 同的。 综合来看 ,两 者之间的 差 异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首先 ,两种 陪审制度 的渊源存在很大 的差异 。美国 的陪审团制度来 源于英 国 ,威廉 一世征服英 国后 ,把法兰克 的陪审制度这一古 老习惯引
中国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与美国法院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

美国陪审制度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努力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同时又坚持进一步防止司法专断而设置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它的功能在于防止为消灭仇敌而进行的无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提防那些容易受更高当权者影响的法官。
在我国,随着司法威信急剧下降,加强审判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推行以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为原形的陪审员制度也成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一股潮流。
然而,“照猫画虎反类狗”的教训在我国改革中实在不是一二例了,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有着相似名称的制度所承担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往往迥然不同,本文对英美陪审审判制度增加一点背景介绍,试图提供一个“虎”的故原形,并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加以对比,找出“猫”与虎之间的一些实质性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象有权选择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一样,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比如,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可能使审判的公正性有更多的保障,却比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要复杂得多,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成倍于法官审判。
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团的非理性的同情心并非总是帮助好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值得为案件付出昂贵的成本或付不起如此昂贵的代价,他可以放弃陪审审判的权利。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在实践中,是否由正式法官组成合议庭常常是法院根据在册法官是否够用而决定的。
对于是否接受由陪审员参加的审判,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第一篇: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
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
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
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
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
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

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作者:居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6期摘要:陪审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
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陪审制度的异同点,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即各国陪审制度的建立须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该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1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2-03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是人类社会自己设计自己选择出来的,让平民参与到国家专业司法审判里,享有司法审判大权,来决定同类人命运的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在全世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社区里挑选出拥有良好信誉的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负责对该案件事实的审理,法官负责对该案件法律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判的制度。
对事实的审理,指的是某种行为、事件是否存在,且真实地发生过。
对法律的审理是指法律上该行为或事件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通俗地讲,就是“外行”定罪,法官“量刑”。
在这种陪审制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是不要求受过高深的法律教育背景的,只需凭借公民基本的良知、道德、社会经验,通过在庭上视听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证人的盘问,作出自己的逻辑判断即可。
这种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还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区分。
1.大陪审团前些年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就牵涉到大陪审团的概念和作用。
大陪审团(grand assessor)也被叫做“起诉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地区23位公民组成,职责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调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和人证,最后23人来投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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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
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
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
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
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
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
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
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也要符合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主要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征服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必须达到一个基本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范围一般是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之间。
其禁止性规定是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且这种缺陷在其本人被选为陪审员时已经证实会阻碍其行使正常的职能;不懂英语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在美国,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中产生的,也可以从其他时间更新的涉及面更广的名单中选择产生,只要根据这些名单,就能从社会中全面而公正地产生陪审员了。
被选出的人还要通过法官或
者律师的筛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真正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
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
大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性质相当于检察院,经常是由案发所在地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它的功能主要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从而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大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以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其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
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陪审
团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则被告人或被告就当庭释放;但如果陪审团裁定有罪或者构成了侵权,则再由法官进行法律判决,科以惩罚。
美国的陪审团通常都只会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而法律的适用问题,则是专业法官的工作。
四、陪审员组成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组成合议庭审判按键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一人以上,刑事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1到6人。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一般来说其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
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是由12个人组成,但是,如果在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数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的刑事审判中通常陪审团也是由12人组成,但如果只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是被认为符合宪法的。
五、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这样就使得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并行使到了审判权,而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了国家管理中来,行使了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其对司法的监督权,监督司法制度的有效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扞卫和保护了自由。
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
法国着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也即可以视为陪审团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
同时,参与审判作为公民的权利,陪审团的参与有效地制约了司法权的滥用。
另外,陪审团制度不仅有司法的功能,还有造法的功能。
有的时候,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这是因为他们被当事人的一些言语或行为所感动,进而作出了这样的裁决。
而在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去否认这种裁决的力量,相反的他会为这个裁决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律更多的从法律的适当性去考虑修改法律,而不是否认陪审团。
那么这个时候,陪审团也在无形中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角色。
六、总结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步提升。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却是步履维艰。
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人”地位,而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全全交给了法官,毫不夸张的说是完全由法官主宰,他们忘记了自己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因此,我们更需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得公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借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实行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