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得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得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得有效途径和方式.关于促进我们国家得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特别重要得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得意义.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得咨询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得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得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得特别得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得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关于专门重大、复杂得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得人数,专门是在一些复杂得专业性较强得案件,增加有专知识得人来参与案件审理.(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得权力范围现时期我国能够拥有下列权利:批阅所陪审案件得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得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得;认为案件得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得;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得;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得.m(三)加大对陪审员得监督和处罚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得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得依据之一,关于表现出众得,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假如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得,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假如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得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得,构成犯罪得,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得,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得范围.参考文献:[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
[精编]我国陪审制度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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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我国陪审制度意义论文
陪审制度是指以陪审团为主要组成部分,参与审理案件决定裁判结果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在我国,自从197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设立陪审制度以来,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实地踏查、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法官进行辩论和交流,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透明和公开。
同时,陪审员的参与也可以避免法官主观意识过于突出,杜绝法官对案件的个人偏见影响审判结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其次,陪审制度可以有效平衡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作为被授权的司法人员,通常是案件的主要解决者。
而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使得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平衡。
最后,陪审制度可以倡导司法理念,推动法制文化建设,提高法律素质。
陪审员在入选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单位、社区及人民法院的综合考察和甄选等程序,最后经由开展政治协商、培训教育等多种方式实施职业化,注重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理念和法律素质。
总之,陪审制度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平衡各方权利,提高法制文
化建设和法律素质。
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陪审制度在未来也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在陪审制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陪审制的过程中,刑事审判中陪审制度被当作研究重点。
在民事审判领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渊源(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①民事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
(二)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②第40条第三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③《民事诉讼法》这两款的规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事审判的一种制度。
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又明确指出将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④。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在英国的民事审判中,采用的是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中文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不少国家在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仍有争议,但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陪审制度以其蕴含的民主公正价值仍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存在,充分说明陪审制度确有存在的价值。
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不是废除而是如何完善和改进。
特别是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更加表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决定》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
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该6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经费保障状况等可以看出,从陪审员的选用、参与审理案件、参与开庭和合议方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全程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知。
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与待遇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不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均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在修订宪法时,可以考虑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在“国家机构”一章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在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规定全面、科学、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把人民陪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时权责相一致,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你想想,在法庭上,除了专业的法官,还有一群普通人参与审判,这是多么独特的场景啊!人民陪审员,他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能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良知走进法庭。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宴会上,除了专业的大厨,还有热情的食客能发表对菜品的看法。
他们的存在,让审判不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解读,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温度和情感。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做好审判工作吗?嘿,这可别小瞧了!他们的生活阅历就是宝贵的财富。
就像医生看病,专业知识重要,可了解病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能帮助准确诊断。
人民陪审员能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不一样的视角,让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接地气。
比如说,在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中,专业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想到自己邻里之间的相处经验,提出一些更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
这难道不是好事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呢!当老百姓看到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也能参与审判,就会觉得这法庭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能让人信任和亲近的。
这就好像你走进一家店铺,如果看到店主和员工都热情友好,像家人一样,你是不是就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自己来说,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参与审判,能让他们更懂法,更有法治意识。
这就像一个人原本在黑暗中摸索,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看清了前方的道路。
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比如说,他们可能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需要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但这就像学走路,一开始会跌跌撞撞,多练习就能走得稳当。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像一颗闪耀的星星,给司法的天空增添了一抹别样的光彩。
它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更加公正、透明、温暖!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和支持吗?。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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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尚有缺陷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
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不全面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20人左右,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在10人以内,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是由于人民陪审员人数过少导致的,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侯选名单中挑选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院校老师、医生、干部等专业稳定的职业,其实很多基层组织里的普通工作人员,经常与居民打交道,帮助群众处理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实践经验也很丰富,这一点容易被我们忽略,使得在选任陪审员时范围不够广泛,违背了陪审制度的初衷。
另外,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辖区人口相对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三)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既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有些法院不重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没有相应措施,对陪审员的培训更是简单化一、敷衍了事。
许多陪审员仅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前、合议等阶段均为真正参与,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同时大大削弱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这些流于形式的管理方式令陪审员成为一种摆设,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四)陪审员参与审判缺乏操作性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原则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三、当前陪审制度中的难点(一)陪审工作管理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事务繁杂与管理资源匮乏的矛盾难以解决。
陪审工作的管理涉及陪审员选任、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对陪审员工作绩效的考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监督、培训、奖励、陪审工作保障等许多方面,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有效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尽管《决定》与《实施意见》规定陪审员的管理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实际操作中几乎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担。
二是陪审员管理混乱。
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
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
三是陪审制度与人民法院现有案件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契合。
近年来,为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建立起了一整套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人员分类考核、奖励等在内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机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系统。
陪审制度的引入打破了这些管理机制内部的和谐,从而降低了现有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四是法院内部对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与法院之外对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之间难以有效地衔接。
根据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法院内部对陪审员的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考核来体现,但由于考核结果的确认、对不称职陪审员的罢免以及违纪人员的处理则由法院之外的机构负责。
这就需要两种机制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
(二)陪审员选用机制运行难尽管《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调查中发现完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的却较少。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许多兼职陪审员不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合议庭不得不经常变更陪审员或者根据陪审员的时间安排具体的开庭时间,不仅无形中增加了合议庭的工作量,更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所以对于采用随机选用陪审员大多持不赞成的态度,从而就有了各种变通的做法。
二是由于随机抽取陪审员具有不确定性,陪审员很有可能不具有审理某类案件的实践经验与专业知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能需要花很多时间对其加以指导或与其进行沟通,客观上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
三是由于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陪审员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故在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于将陪审员的选用工作究竟放在哪个部门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在政治处、有的在立案庭。
(三)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难陪审员的工作实绩难以确定有效的考评指标。
根据《实施意见》,对陪审员的考评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作实绩。
但由于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和案件承办人,很难对其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途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最好体现,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
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人民群众从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
在当前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从始到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亲自开庭审理,参与调查取证,进行合议评议,直到作出处理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的进一步公开、公正。
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亦变是监督检查的过程。
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监督司法、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
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
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针政策,小到“柴米油盐”,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
方能胜任法官职务,而每个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
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
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共同研讨,集思广益,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有问题,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法官的知识面往往达不到要求。
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另外,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够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广全民普法教育的积极举措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
可以缩小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并且通过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得到改观,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