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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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

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

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

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

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参考资料:/question/13077921.html?si=1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 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行政是否违宪。 行政是否违宪。 1.首创于美国 1.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适用国家 2.适用国家——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适用国家——美国 加拿大、印度、 美国、 等64个国家 64个国家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2.德国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要职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主要职权: 联邦宪法法院, (1)法律违宪司法审查权 (2)权限裁决权 (3)弹劾审判权 (4)联邦选举裁决权 (5)裁决政党或其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3.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 (1)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 1958年宪法规定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2)审查程序基于申请方可启动 (3)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裁决是终审的
(一)例外——日本 例外——日本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受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采用了以司法机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来源于宪法 不同之处: 的明文规定。 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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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和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壹项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俩种运作模式,壹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壹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壹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其组成人员较多,能够是12人至23人,故称“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其组成人数较少,为12人,故称“小陪审团”。

1948年,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所以,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于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

根据1933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于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法院才组织陪审团。

而且,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即使是于之上几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那么,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

当然,于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很少予以许可。

据就刑事诉讼而言,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大致能够分为三级:壹是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

二是高等法院,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于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于审理前,如被告人不认罪,则适用陪审;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均不适用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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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成成员的人民性和多数 性,平衡了社会的各种利 益,尽可能地保证了判决 的公平性,提升了审判的
公信力。
Thank You!
正面评价
有利于公民与政 府共享权利
保证社会公平 防止官员腐败
负面评价
审判成本高 审判是否公平存
在争议 诉讼效率低下
8
意义与评价
1
通过公众分享司法审判权 ,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 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
自由。
2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3
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 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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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美国为其典型代表,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
聆听和决定对有争 议的重大案件是否 立案起诉
23人
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 中的事实认定并作出裁 决
12人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指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 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刑事案件:十二名陪审员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 decision(例外:俄勒冈州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件:大多数共识(加州九对三,佛山十对二)
若不能达成共识,就出现了“Hung jury” 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
3.陪审团裁决的终审性
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 力,是该次刑事诉讼中终局的和决定性的裁决。 除非审判记录表明,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供陪审团 作为认定的依据,或者诉讼中发生了法律错误, 或者出现了“陪审团不良行为”,否则初审法官和 上诉法官都不得撤销陪审团的裁决。
它由招募来的法律外行者组成,这些成员是在最广泛的 公民之中随机产生的;在特别的初审案件中将他们召集 起来;这些成员是由于被信任而被赋予的判决案件的伟 大权利;他们被允许对案件进行秘密热议并提供他们最 终的判决结果,陪审员主要凭良知和是非观对事实部分 进行认定,而可以不用给予任何理由;最后,他们在履 行完对这个国家的短暂的义务之后,这个组织中的成员 将被解散,并回归到他们正常的私人生活中。
(双方律师可排除不喜欢或认为 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
一旦成为陪审员,将 ①受到一定的限制; ②有权接受补助。
2.陪审团裁决
(1).陪审团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 (2).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则及其应当如何适用,陪审团 根据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决(评审团在封闭环境下评议)。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 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
The Jury system of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பைடு நூலகம்系的陪审团制度
1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2
陪审团制度怎样实施?
3
如何评价?
如何评价? 4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 收普通公民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政治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1.选任陪审员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
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 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法官、律师、 警察等对司法过于了解的人被法律免除了陪审团服务的义务, 可以拒绝成为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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