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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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相对。

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悠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英美法系中,其法律语言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概述英美法系是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由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发展而来。

英美法系的特点在于其以判例(precedent)为依据,重视法官的判决和司法实践。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没有完善的法典体系,而是以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为主要依据,这也是其法律语言特点的来源。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1. 使用英语: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使用英语进行法律写作和交流。

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中普遍使用英语词汇和句式,这也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与其他地区的法律语言有所不同。

2. 技术性语言: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倾向于使用严谨、具体的专业术语。

这些术语在法律文书中被广泛使用,包括诸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contract"(合同)等。

这些专业术语的使用旨在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和具体。

3. 原则性表述: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注重原则性表述。

在法律文件中,法官会详细解释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并以案例的方式说明。

这种原则性表述体现了英美法系注重先例的特点,法官的判决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4. 简明扼要: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倾向于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

这样的书写风格使法律文件易于理解和解读,也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

5. 强调文字解释: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强调文字解释。

法官和律师在法律文件中会以文字形式详细阐述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

6. 形式严谨: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注重形式上的严谨,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例如,在合同中,会明确标注各方的身份、义务和权益,以及约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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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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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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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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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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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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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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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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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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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之英美法系篇

第十讲、英国法 重点问题: 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2、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 3、衡平法的特点和影响 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5、英国的陪审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诺曼征服前(5世纪-1066年)盎格 鲁· 撒克逊习惯法到成文化阶段“蛮族法 典”。 2、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诺曼征服后, 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制,建法律体系得 以确立。

3、英国宪法的特点: (1)历史延续性 (2)内容不确定性 (3)柔性宪法
四、行政法: 1、行政法概念—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没有公法和私法 之分。 2、行政法特点—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行政法院系统;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3、基本原则: 越权无效; 行政行为合理原则: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防 止政府专断和滥用权利。 行政程序公正主义:源于“自然公正”任何人在行使权 力可能对他人带来不利影响时,都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 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 件的法官。
3)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单方便 4)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和对英国法的发 展:对普通法的补充
3、制定法: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4、其他渊源: 习惯必须符合远古性、必须合理、必须确 定、必须具有强制力、从未间断过五个特 性; 学说。
三、宪法:近代宪政母国。不成文宪法 1、宪法渊源: 宪法性法律——1215年《自由大宪章》、 1628年《权利情愿书》、1679年《人身保 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 《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议会 法》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2)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信托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抵押人获得一次回赎抵押财产的机会。 部分履行 衡平租赁-普通法只承认期限超过3年的租赁为契约,衡平法可以执 行不符合此条件的租赁契约 衡平法上的禁止推翻 禁令-业务性禁令、禁止性禁令、预防性禁令和中间性禁令 特别履行-强制履行一项契约的命令 纠正,书面文件未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衡平法院可以纠正。 返还,责令当事人返还因欺诈获得的金钱。
3、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律发展(17-19世纪30年代) 国会立法权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 确立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布莱克斯通《英国 法释义》四卷出版,论述人权、物权、个人不法行为和 公共不法行为。 4、19世纪的法律改革:功利主义学派边沁倡导全面法典 化运动对英国法律彻底改革。 选举制的改革,增加资产阶级名额,财产限制放松,公 开投票制。 制定法数量大增;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1875年《司法 法》结束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立对峙局面。
2、宪法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 (2)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 除法律的权力,对政府进行监督;行政权 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对国会负责;英王统 而不治,对国会和内阁一定制约;司法权 由法院掌握,但理论上上议院是最高司法 机关。
(3)责任内阁制,即内阁集体对国会下议院负责,国王 私密活动“内阁”,一位大臣主持朝政“首相”一职出 现,1742年沃波尔集体辞职,庇特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等 一系列惯例。 (4)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戴雪认为:非依 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 如果有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 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英 国公民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是自然 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能随意剥夺,政府必须有合 理的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


九、刑法: 1、概述 至今仍然没有成文刑法典。 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就存在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 式惩罚犯罪者; 1066年诺曼征服后开始限制血亲复仇;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巡回法官审判重大 罪行的权力,初步统一刑法规范; 13世纪有重罪与轻罪区分; 19世纪后大量刑事制定法出台,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 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 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中央集权制建立,诺曼征服后采邑分封和“土地调查清 册”; 引入诺曼底管理机制,建立“御前会议”行使最高审判 权,后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皇家法院开始巡回审判。 尤其是亨利二世的重大司法改革: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 回审判变成定制;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 顿诏令建立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 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12名当地骑 士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
3、信托制: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标的物只是土地, 包括积极受益制和消极受益制) 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 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积 极受益制)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出现
六、合同法:即契约法 1、历史概况: 早期普通法只涉及土地契约且具有书面形式加盖印章, 证人作证; 15世纪后,普通法院承认口头契约; 16世纪形成对价制度; 17-18世纪进一步确定契约形式的地位; 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契约自由和契约神圣”; 20世纪,国家加强对经济活动干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 限制,法院可根据案情解除契约,即“契约落空原则”。
2)衡平法的兴起: 14世纪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因号称“公平和正义”为基础。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发 展的需要,克服普通法的缺陷而兴起: 保护范围有限; 内容僵化(夫妻一体主义,不得互相起诉;抵押债务债 权人可以取得抵押品的所有权); 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主,只对现实的损 害赔偿;不要求赔偿,只要求制止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无 法提供保护,不能对加害人颁发禁令。 普通法无法救济的当事人直接诉求国王裁决,国王不堪 重负转交大法官审理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限制,不实行 陪审,不引用普通法判例,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 件裁判,15世纪形成衡平法院,创设一套衡平规则。
五、财产法: 1、财产分类: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动产来自对人的诉讼,指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 失; 不动产来自于对物的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 2、地产制: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后,仅保留两种地产 完全保有地产权有不限嗣继承地产(所有权)、限嗣继 承地产,仅限于地产拥有者本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终身 地产权,以地产人的寿命为限,不能继承。 租借地产权。

5、当代英国法的发展: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完善选举制; 社会立法加强;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 套法律规则。 普通法基本原则——遵循先例原则:“以相似的 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 实践”。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组 成。 遵循先例的优点:公正性;确定性、灵活性、可 预见性。 普通法基本特征——程序优先于权利,一项权利 能否得到保护,首先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 正确,如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得不到保护。 “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

七、侵权行为法: 1、概述: 有名侵害诉讼、无名侵害诉讼 主要由判例法构成 2、各种侵权行为: 对人身的侵害——殴打和恐吓、非法拘禁、诋毁和诽谤 对财产的侵害——非法侵入、骚扰行为、非法侵害动产、 非法处理动产 其他侵害行为——对婚姻的侵害、干涉商业关系的侵权 行为、违反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精神折磨



2、衡平法: 1)衡平法的准则: 衡平即平等,即对同一类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 衡平法将应履行的行为视为已履行的行为,对于当事人 按照合法有效的契约应该做而尚未做的行为,衡平法推 定该行为已完成,目的强调契约的神圣性。 衡平法更注重意图而不是形式。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当事 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救济方法,只要当事人民 事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不能从普通法得到救济或救济不公, 衡平法应给予救济。 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衡平法不会发出一项无用或 无法履行的命令。

2、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普通法将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轻罪;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后代之以 可起诉罪(皇家法院审理、陪审团参与诉讼)、 可速决罪(简易程序在治安法院进行)、 既可起诉罪又可速决罪,如盗窃罪、重婚罪、性骚扰。 3、刑罚: 监禁(几天至终身)、缓刑、罚金、无偿劳动、监督管 制、无条件和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 废除死刑始于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生效。

3、侵权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比较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
八、婚姻家庭继承法: 1、概述 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判例、单行法规和其他部门法 相关条款构成。 2、家庭法: 中世纪遵循教会法,禁止离婚,宗教仪式婚姻; 1836年颁布婚姻法婚姻由当事人选择仪式婚或政府登记 婚;1857年婚姻诉讼法将婚姻案件由教会法院移交离婚 法院,婚姻实现世俗化,遵循过错离婚原则(夫主张通 奸离婚,妻主张重婚罪、强奸罪、虐待、遗弃妻子两年 以上); 1969年以后离婚采取无过错离婚原则;女性地位提高, 非婚生子女地位提高。
3、继承法: 日耳曼法的习惯 中世纪教会法规定遗产中动产分三份,妻子、子女各得一 份,其余归教会“死者的份额” 遗嘱继承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他人代签, 两个证人证实。 1938年前遗嘱绝对自由,后规定未亡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得到必要的保障;非婚生子女也从 遗产中可获得抚养费。 无遗嘱继承人生存配偶、生存子女、生存父母、其他近亲, 无主归国家所有。
3)制定法的发展: 国王和国会拥有立法权。1215年《大宪章》一定 程度限制王权,确认封建贵族和僧侣特权,规定 国王征税整的贵族会议同意,还规定任何自由民 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和没收财 产。 1265年大会议首次正式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 大会议。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召开为筹措军费 召开国会,与上述 一致,被誉为“模范国会”。 14世纪后形成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1414年起, 法案须由下议院向国王提出,争得上议院同意后 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拥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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