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模板】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二、董事会决议文本董事会决议中应就该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四、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是指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的当事方):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5、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6、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交易标的,如资产、股权等:1、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的名称;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如评估);资产运营情况;在该等资产上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2、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应包括该公司名称、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应披露是否获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一、简介本评估报告旨在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意见。
本报告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业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综合分析,以帮助公司确定出售资产的合理价格。
二、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两种主要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资产的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资产的市场价值。
收益法则是通过对资产未来的经济收益进行估算,并根据预测的收益贴现到现值,得出资产的内在价值。
两种方法结合运用,使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可靠。
三、市场比较法通过市场比较法,我们搜集了一批与公司出售资产相似的资产的市场交易数据,并进行了统计分析。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公司出售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值。
在确定可比资产时,我们参考了以下因素:资产类型、地理位置、年龄和使用情况等。
通过比较这些因素,我们将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得出了资产的市场估值。
综合分析结果显示,公司出售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值为X万元。
四、收益法收益法是评估资产价值的重要方法,它主要关注资产未来的经济收益。
通过预测未来的收益,我们可以从投资角度估算出资产的内在价值。
为了预测收益,我们研究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我们得出了公司出售资产的预测收益。
在应用贴现率计算折现未来收益时,我们考虑了资产风险、市场利率以及行业前景等因素。
经过计算,我们得出了资产的内在价值为Y万元。
五、综合评估综合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的结果,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 根据市场比较法,公司出售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值为X万元;2. 根据收益法,公司出售资产的内在价值为Y万元;3. 考虑到市场动态和公司的特殊情况,我们建议将市场参考价值和内在价值进行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出售资产的价格。
六、风险提示1.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存在市场风险,资产价格可能受市场波动和供需关系的影响;2. 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受到经济环境、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等影响,需谨慎评估。
股份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防范购买出售资产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购买出售资产是指公司购买、出售股权、矿业权、房屋、机器设备、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制度所涉及购买出售资产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
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参股公司进行购买出售资产,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购买出售资产的决策权限第五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购买出售资产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购买出售资产做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尊敬的股东:我公司(以下简称“拟出售公司”)经过多次评估和筛选,决定将公司资产出售给(以下简称“拟收购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安排,拟出售公司特此向公众发布本公告,敬请关注。
一、公告目的本公告旨在向股东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说明拟出售公司的资产出售事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交易概述1.出售方:拟出售公司(具体公司名称)。
2.收购方:拟收购公司(具体公司名称)。
3.交易方式:拟出售公司将以协议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拟收购公司。
4.资产清单:拟出售公司的资产清单将在附件一中详细列出并提供。
5.交易价格:拟收购公司向拟出售公司支付的交易价格将在附件二中详细列出并提供。
6.交易条件: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约定达成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7.交易进展:交易进展及最终交易结果将在后续公告中向股东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通报。
三、法律法规及注释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针对公司治理和公司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2.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投资者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3.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是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详细约定交易内容、条件和权益分配等事项,拟收购公司和拟出售公司将根据交易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一:拟出售公司资产清单附件一中详细列出了拟出售公司的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附件二:交易价格附件二中详细列出了拟收购公司向拟出售公司支付的交易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等。
本公告将持续发布最新的交易进展和结果,请关注后续公告。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公司联系。
特此公告!拟出售公司日期。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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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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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
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
(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
(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
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
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
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
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
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
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
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
其进展情况。
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4.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
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
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的要求披露。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董事会应当结合付款方近主要
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上市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
八、其他(如适用)
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如有)。
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财务报表。
6.审计报告(如有)。
7.评估报告(如有)。
8.法律意见书(如有)。
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
11.交易对方的实际持有人介绍并附出资人持股结构图(如适用)。
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适用于达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
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