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心得

法律与宗教心得法律与宗教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中治理秩序和引导人类道德行为的两个基础性因素。
虽然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宗教有所分离,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交织在一起。
在我的理解中,法律和宗教各自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可以相互协调,互相促进。
以下是我在学习和思考法律与宗教的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以及对两者关系的分析与思考。
一、法律与宗教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认的权威性的规范。
法律是制定和调整各类人际关系、依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相比之下,宗教是一种信仰,是人类对神灵、超越常规的存在或能力的个人信仰和群体信仰。
宗教信仰主要体现在道德规范、教义、神话、仪式、法律和道德等方面。
宗教是培养人类精神文化、规范人类行为、引导人类追求更高精神境界的纽带和桥梁。
法律和宗教有很多区别,比如,法律会优先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宗教更关注个人和群体的信仰。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科学、顾全全体人民利益、符合社会文明进程,而宗教的信仰规范和教义往往基于历史传统、民间传说、神秘力量和感性体验等。
此外,法律的规范具有约束力,会通过执法和制裁等手段来确保其执行;宗教规范则是以道德约束和灵性引领的形式直接影响人的心灵和信仰生活。
尽管法律和宗教有不同之处,二者确实也有一些共性和联系。
比如,法律和宗教都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规范的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保持秩序、促进公正、诚信和互助。
法律和宗教都需要保护和维护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且都需要遵从道德规范。
此外,法律和宗教的实施都要依靠一定的道德伦理,通过感化和教育的方法来支持和强化道德理念,从而引导人们行为合理、道德自律。
二、法律与宗教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法律和宗教对人类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
就法律而言,法律对社会的建设和文明进程有着重要的贡献。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法律信仰——《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13级法学2班王欢学号:12013240523《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之中包含着宗教的成分。
(人类学即从人们的生活的细节中概括出最普遍的人类特征。
)第一章开篇就提出了西方人正面临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即人们正面临着不知生活的意义何在,该去向何方的问题危机,其征兆为都市世风日下,许多青年极度失望,在致力于国内外和平的事业中,各国都不能采取果断的行为。
伯尔曼认为,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是此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整体性危机而引出法律与宗教的含义,即: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足以使一套信息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
从此含义中,我们得出法律是用于指导我们生活,并赋予它社会性;宗教不只是信条和仪式那么简单,它源于人们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追求。
它源于生活,所以宗教具有世俗性。
由含义可以推出:法律与宗教是人性的,它们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
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目的的信仰,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体现出来。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辞令和审判程序等)是通过正规的程序来达到庄严的效果,从而激发庭审现场人们的法律情感,即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感的追求等。
仪式的存在正是从宗教仪式中汲取出来的。
这也是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的表现。
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在第二章“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中,主要论述了宗教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即:从侧面论证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1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我深深地被作者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所触动。
他试图通过这本书来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宗教信仰的问题。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信仰、道德和人性的哲学著作。
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应该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他强调,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而应该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在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它。
这种观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因为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德沃金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他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此外,他也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些问题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著作,它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这部书对于那些关注法律和道德的人来说,将是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探索。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2题目:《法律与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元素与宗教在法律中的角色》《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卡罗琳·马修斯和丹尼尔·赫尔曼所著的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交叉点,分析了宗教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崇敬,对于人们的生活、道德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摘要:本书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法律发展为主线,分四个章节梳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
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伯尔曼把宗教、道德和法律看作维持一个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的三个手段。
关键词:伯尔曼;法律;宗教《法律与宗教》是由法学家伯尔曼论述的演讲集。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不同却又彼此相关的两个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伯尔曼对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的思考以哲学为起点,以人类学和社会学为辅佐,最终归于历史学。
正因为这涵括多个学科的广阔视野和新颖但却忠实于事实和历史的思考模式,尤其是对于历史的尊重和仰赖,使得作者的论述形成了完整、自洽而极其有力的体系。
本书开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并不仅是如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
法律不是仅仅对于人们之间各种利益进行调节,它也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正义、平等、善等美德的体现。
秩序的真正动力来源于内部。
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的分配、实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人类生活的终极关怀,它就是走向衰竭的。
提倡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不是要法律走向宗教,而是如人们在19世纪前对宗教的虔诚信仰那样,自觉、自动得生出维持秩序的动力。
本书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法律发展为主线,分四个章节梳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
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旨在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思想和道德基础。
法律的宗教:宗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同的宗教信仰对于法律的形成和运行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宗教的价值观念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基督教强调爱与仁慈,伊斯兰教注重正义与公正,佛教追求平等与和谐,这些价值观念常常渗透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形成一种积极的影响。
其次,宗教信仰还可以影响法律的规范内容。
例如,穆斯林国家的法律普遍以伊斯兰法为基础,犹太教对于食物和行为的规定也得到犹太教法的支持。
最后,宗教信仰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些国家的护法制度能够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避免对宗教社群的侵犯。
法律的信仰:除了宗教,信仰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仰可以是思想信仰,如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精神;也可以是道德信仰,如人权、平等和正义的信仰。
首先,思想信仰在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国家的价值观和理念,它们赋予了人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其次,道德信仰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权、平等和正义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这些信仰可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
每个国家和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中包括对于宗教和信仰的不同态度和理解。
一些国家倡导世俗主义,通过分离宗教和国家来确保法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宗教作为法律的基础,法律与宗教高度融合。
这种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会对于法律和信仰关系的理解和追求。
然而,尽管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为社会提供普遍适用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无论是宗教信仰还是思想信仰,它们都为法律提供了道德和伦理的基础,塑造了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
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
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
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
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
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
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
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法治的前途渺茫?(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与宗教》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 这句引文就流行于法律学者和学生的笔下、口中, 正是受它吸引, 我翻开伯尔曼教授所著的《法律与宗教》这本书让我一个法学生真正的审视起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但是仍有很多疑惑。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
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伯尔曼教授认为, 在所有文化现象里, 法律与宗教具有四个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 指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程序;传统, 指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 代表着法律具有延续性;权威, 指对法律渊源的依赖, 标志着法律具有约束力;普遍性, 指法律包含了与绝对真理间的紧密联系性。
以上对比中, 似乎隐含着伯尔曼教授对法律缘何被信仰、如何被信仰的思考, 也许正因法律有与宗教相似的要素, 才具备被信仰的可能。
谈及法律与宗教,不可避免会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
在我们这个法律工具化极其严重的国度,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是恶的法,我们是否需要信仰?在我们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法律如何获得神圣性如何被信仰?我们需要明确伯尔曼在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时,所指的法律是什么,才能论及中国的法律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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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思想摘要:古代西方法律和宗教形影不离,他们之间分享着彼此的信仰、传统、和不可侵犯性,在这其中诞生了既是西方法律的经典,同时也是西方教会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圣经》。
在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也同样源自于基督教的《圣经》,如: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这其中都体现了法律和法律活动,这在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天下中,成为西方法律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即使是从古希腊诞生的民主政治到现在的被认为是民主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与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字:圣经;契约;教会法;罗马法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东方相比,西方人对法律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仰。
就是现在的西方国家中有超过90%的民众信仰宗教,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类推,古代西方中的法律与宗教是形影不离的,古代西方法律中的法律与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古代西方法律深受西方第一大宗教——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自从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
一、《圣经》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圣经》作为古代西方基督教的教条,对古代西方乃至当今的文化都有着这深远的影响。
虽然其内容是迷信的,但是其内容却包含了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圣经》对古代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契约。
西方人的心中,深深的烙下了这样一个信条:凡是契约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严惩。
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在政治中契约也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就像西方人把宪法看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
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超过了政治,理论界通常认为,契约源自于古代的罗马,来源于适用于罗马帝国的万民法。
在《圣经》中,基督教徒们认为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他们认为圣经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地契约,上帝是他们的神,而他们是上帝的子民。
上帝与人的第一次订立契约是与人类的始祖亚当的后代诺亚所订立的契约,上帝在造人后,除了诺亚以外,所有的人类都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这引起了上帝的极大愤怒,于是决定用洪水淹没他们,只有诺亚靠制造的诺亚方舟活了下来,洪水过后,上帝与诺亚订立了契约,这就是《圣经》中关于圣经诞生的故事(本人怀疑这是从古希腊神话中引用改编的,几乎与古希腊神话一样)。
公元前1800年亚伯拉罕时代,以色列民族形成,上帝与他也有契约,上帝与亚伯拉罕的契约见证是亚伯拉罕极其后代男子的受割礼。
于此同时上帝与摩西也有契约,上帝与摩西的契约被刻在石板上,敬奉与神圣的法柜中,成为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基本法律。
在这之后上帝与以色列最伟大的君主大卫,以及与以色列的君主所罗门进一步续约,如果以色列人不遵守契约,上帝必将带来灾祸,长久的加在以色列后代身上,直到以色列族灭绝,在现在,这种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契约仍然被遵守着。
西方人把契约和上帝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人把履行契约看的如此神圣。
《圣经》还记载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在《圣经》中曾经有这样一段描述土地买的契约过程,耶利米受到神的指引,用十七舍客勒银子购买了一块土地,在交易时,他们之间签订了契约,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土地买卖契约的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土地所有人、契约书、见证人、价值用银子来计量、计量工具为天平。
这两种契约,也就是人和上帝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中所显现的宗教思想,在现在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契约也在《圣经》有着缩影。
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契约是近代的产物,在《圣经》中有这种类似的记载。
在所罗门统治时期,以色列国到达了鼎盛。
所罗门同黎巴嫩通过交往,签订契约,购买其国家的材料,木材等,用来建造宫殿。
圣经中蕴含了丰富的古代西方法律的思想,从立法到审判都深受其的影响。
首先,我们从上面提到的摩西十诫谈起,在《旧约》里,上帝是以伟大的立法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旧约》本身就是一部法律书,在上帝的指引下,在摩西的带领下,以色列人摆脱了古埃及人地统治获得了独立,此时,上帝与摩西订立了契约,这就是“摩西十诫”,这是以色列人法律的宪法,总纲。
“摩西十诫”的基本内容包括:(1)出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任何神。
(2)不可造、拜偶像。
(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
(4)当守安息日为其圣日。
(5)当尊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
(10)不可贪恋他人财物。
[1]从这十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前四条是关于人与神的法律,后面的是专门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其中第6、7、8条是关于刑事的法律,第9条是关于诉讼的法律,第10条是关于财产的法律。
这其中又体现了,古代西方法律中,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人被上帝创造出来之后,被安排在伊甸园,这就是人类的始祖——亚当,他可以随意吃园中的果子,后来受到蛇的诱惑,夏娃偷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并让亚也吃了,二人违背了上帝的意志,收到了上帝的惩罚。
亚当是人类的始祖,因此人一出生时就有罪,被称为原罪。
因此,只要人类一出生,其就要赎罪,就像耶稣一样,在罗马人眼里,耶稣是违反了罗马法律而被处死,而在《圣经》中耶稣是为了为人类赎罪。
“反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朽之福的,就以永生报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神不偏执人。
”[2]其意思是说,那些给人饭吃、给人水喝想、给人住宿、给人衣穿、给人看病、给人安慰的人,不然会受到上帝的赐福;对于不义之人,也就是那些不给人饭吃、不给人水喝、不给人住宿、不给人衣穿、不给人看病、不给人安慰的人,上帝将送他们进入地狱,与魔鬼呆在一起。
除了《圣经》中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中还有着许多与宗教因素有关的内容。
二、教会法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教会与教会法法是西方法律中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许多的近当代法律与教会法有密切相关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古代的西方人,几乎都信奉宗教,这也决定了他们的不同之处。
在罗马帝国灭亡之时,存在于罗马的基督教却把一千年的教会法却存活了下来,并最终成为古代西方必须遵守的教条和信约。
众所周知,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教会的历史,中世纪的教会,不仅统治着宗教思想,而且,在政治、经济、行政和世俗的权力。
他的管理延伸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教会变成了一个超级国家,统治着古代整个西方社会。
它所具有的管辖权超过民族、种族、语言。
在整个欧洲大陆畅通无阻,一切基督徒既是他们国家的臣民,受到自然法的保护,但是他们也属于教会,必须对教会效忠,受到教会的管理,否则将会受到教会的惩罚。
中世纪的教会法正是法律与宗教结合的产物,教会法最初产生的目的,是在教会内部对教徒之间发生争议进行裁判的规定。
随着教会势力的扩大,教会法的影响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于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地,教会法在悄然崛起,宗教势力与世俗势力渐渐融合。
我们所说的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的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王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统称。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中,他的产生于发展始终与教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
其中,教权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始终左右着教会法的发展方向。
与此相适应,教会法大致经历了,形成、极盛、衰退三个时期。
(1)形成期。
基督教产生后,其组织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时期,教权从属于世俗王权,教会立法也是在世俗统治者的控制之下进行,教会发的内容也主要体现以调整教会内部事物为主,多涉及的是宗教神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涉及世俗事务的法律较少。
(2)极盛期。
教会法在这一时期,发展迅速,其地位得到提高,内容得到不断的完善,并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管辖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3)衰退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开始兴起,欧洲大陆各地出现各式各样的宗教改革,使得罗马教会的权利得到极大的削弱,教会的影响视力在逐渐缩小。
尤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但是教会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保存了下来,他对欧洲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是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渊源。
教会法的内容十分的丰富,主要的是:契约、婚姻、犯罪、审判方面的内容。
首先,教会法关于契约的规定,我们在圣经中已经讲过,但这里我们讲的是教会法中的关于契约的法律制度,相比圣经中规定的,这里的契约要比圣经里面的大得多,教会法规定,凡经立约人选时订立的契约,必须严格遵守,因为宣誓因为着是在上帝面前发誓,如果违背的话,也就是违背了上帝的意思,必然会受到惩罚,教会法中规定人犯罪需要赎罪,因此,其必然要受到谴责与惩罚。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已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严格来说,是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其次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倡导自由,自主,平等,一夫一妻的观念,反对包办婚姻,妇女受压迫,多配偶制。
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认为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的自愿同意是婚姻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婚姻,夫妻的结合不仅是肉身的,而且是心灵的和精神的。
他们还承认不自由人和罪犯的婚姻权,罪犯可以被判死刑或流放,但是国家不得剥夺他的妻子儿女,不得将他们变成奴隶。
[3]教会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主张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以及在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的原则,均被近代西方国家法律所继承。
最后,教会法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犯罪与刑罚充满宗教色彩。
教会法中的犯罪一般并不作为直接针对政治秩序和一般社会的侵犯,而是一项针对上帝的侵犯行为。
相应地,对犯罪者的惩罚主要被看作是对损害上帝荣耀而实行的一种“补赎行为”,也被看作是使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和解的悔悟行为。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
尤其是在审判程序上,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法庭上,被告人不能知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2)任何人包括罪犯,均可充当控告人或见证人。
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
证人撤回证词的,就被视为异端的同谋犯。
(3)被告人如不承认罪行,就反复用刑拷问。
被告人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要举出同伙和可疑分子。
(4)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任何人从事有利于被告人的活动,都要予以最严厉的惩罚。
(5)任何人对被告人给予法律援助或为他请求减刑,即予以革除教藉的处罚。
(6)被告可以不经审判就可以被处死,承认异端罪行,表示悔改,则被判处终身监禁。
被告人认罪后,如翻案即不在审讯,予以烧死。
[4]对于《圣经》里面的法律,以及中世纪教会中的教会法,可以看出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密切相关,形影不离,但是西方的法律不仅局限在基督教和中世纪,在西方宗教发展的历史中无时无刻不涉及到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