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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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

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当问及人们对法律是否有信心时,不仅普通老百姓,就连一些研究

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法律的人对法律的权威、作用不置可否。现实生活中,守法者没有主动守法,执法者未能公正执法。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律信仰。由于法律本身以及由之衍生的司法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公民对法律的无知、偏见、怀疑、漠然,法律没有形成其所应有的权威和信仰。追溯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法律认同

法制现代化建设促使了实践中立法的繁荣,使众多社会领域“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过快,立法质量却不一定高。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诸多法律规范专门法学家都时常陷入难以了解和通晓的窘境,更遑论普通社会公众。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利后果,本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却变成了空中楼阁般的“奢侈品”,也就不会认同法律所蕴含的价值,也就根本谈不上形成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从而也就表现出对法律的规避、疏远。

(二)缺乏法律信任

法律的至上权威正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之一,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实现屡见不鲜。一方面是现实中存在大量有法不依的现象,部分掌权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缺乏对法的敬重与忠诚。另一方面,实践中人们所目睹了诸多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必然怀疑甚至误解法律所蕴含的自由、正义等价值。可以说是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三)法律工具主义观的泛滥

真正的现代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主动地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正当的法律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中“法律工具主义观”还相当强烈,通常只把法律作为非人格化任人摆布的“工具”,或者说只是徒有虚表的冷冰冰的文字。人们实施法律行为、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因为惧怕法律背后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和惩罚而已。长此以往,人们必将产生对法律行为的漠视,因为法律并不能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动机,这和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相违背的。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我问学生:如果有人欺负你们,你们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我接着问:为什么?有一个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大多数同学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大多数的爸爸妈妈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他们。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

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邓小平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他们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 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 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

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 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我们并不排斥法律的高度职业化,但是一旦我们忽视了人们对于法律理念的追求,便很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误解,重蹈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覆辙。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_6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2课时)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威”第一框题“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第二课时内容。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成长中的我”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等。“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宪法责任等。 本框题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本课内容是对前面学习内容的深化,在了解宪法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本课将进一步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引导学生体认宪法价值,明确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落实本单元教育目的。本框题内容还为下一框题“如何坚持宪法至上”内容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学情分析 八年级的学生在七年级的时候学习了《走进法治天地》这一单元的内容,已经对法律、法治、宪法有了初步浅显的了解,对法律的信仰相比于小学得到了增强,具有一定的学习《维护宪法权威》这一课的基础。但是由于初中生更多的时候关注自己身边的小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国家宪法少有关注,知之甚少,缺乏一定的敬畏感。在人权知识方面,学生在其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能够感知到国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切,但对国家从宪法的角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则了解甚少。因此,增强中学生的公民权利意识,提升宪法在中学生心中的权威,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中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

三、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认识人权、珍惜自己的人权;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产生敬意。 2、能力目标: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3、知识目标: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知道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了解我国人权主体和内容具有广泛性特点;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2、教学难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五、教学策略与方法:自主学习法、小组合作学习法、案例分析法。 六、课时安排:1课时 七、课前准备:1、了解国家(海南省)开展扶贫工作意义和措施。2、了解聂树斌案件始末,要能陈述基本案情3、查找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4、了解互联网+政务服务带给我们生活的便利的例子。 八、教学过程 (一)导入 学生进行热点播报聚焦两会: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内容:3月7日上午,全国两《政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专项扣除,首先选择的重点就是子女的教育,大病医疗等老百姓急需关切的问题。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 ——读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一点余思 □ 肖明明 201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当我们在谈论法律“信仰”问题时,其实是在究问法理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的答案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仰,而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解答又决定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对法律与宗教的对比讨论中,发现了连接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并指出了人们所期待去信仰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件与要素,以及如何培养民众的法律情感以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以及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 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法律的真实要素之辩与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曾先后涌现十多种法学流派,但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法律传统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上的,“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可见,作为一个“传统”,西方法律积淀是由政治、道德和历史三重渊源构成,即分别来源于其所对应的三个主要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关切的是在政治国家视野下,作为自足系统的法律的规则治理。它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世俗——理性模式”,即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将法律世俗化和规则化,而这种世俗化又以对民众及法律自身的理性假设为前提。实证主义法学,遵循逻辑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定义为依政治权威的意志制定并以暴力惩罚为后盾来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即视法律为一种社会事实,属于“是”的范畴,将其与道德理性“应当”和历史记忆的“曾经是和正在成为”截然分开。此种法哲学将法律的基本要素归结为“规则”。 自然法思想,承认法律规则的世俗性和实在性,但仅赋予其从属性,使之从属于某些具有本质性和终极性的价值或原则。自然法便蕴含于这些“高级”原则或价值之中,赋予实在法以目的,并示明法律的未来。总之,自然法哲学强调法律构成中的“价值”要素。 历史法学认为法律的渊源和发展主要是依赖一个共同体(如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法律首先来源于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交往中创造的习惯、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山东临沂】法治信仰与法制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单选题) 共20 题 1、通过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法治思想 B、法律信仰 C、信仰思想 D、法治信仰 2、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客观能动 B、主观能动 C、意识能动性 D、自觉能动性 3、“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 法则法弛。”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焚书.答耿中丞》 B、《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 C、《说苑.立节》 D、《潜夫论.述赦》 4、()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遵守道德 B、道德信仰 C、信仰法律 D、法律权益 5、谈及法制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的建设 问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宗教信仰 B、民族信仰 C、尊法信仰 D、尊法意识 6、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人心向背 B、社会风气 C、思想道德 D、文化理念 7、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后,便有了(),就生出力量。(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A、信仰 B、灵魂 C、思维 D、追求 8、随笔《谈习惯与教育》是()在1612年写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浅谈信仰与法律

浅谈信仰与法律 [摘要]信仰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应当被信仰,信仰法律不是信仰法律条文而是信仰法治精神。把法律看成是生活的一部分,认识到其神圣性和终极意义,进而在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为权利也为法律的完善而斗争就是信仰法律的最好方式。 [关键词]信仰;法律;法治精神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深入的分析了西方历史上宗教与法律的演变关系,指出宗教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信仰更与宗教信仰无法分割。我国没有像西方宗教那样培育和促成法律观念的形成。我国也没有法治观念的历史传统。“它们(各种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而倒与我们‘固有’的价值相悖。”①那在我国现在的情境下我们是否有必要信仰法律?法律是否能被信仰?如果能,我们又如何的去信仰法律呢? 一、信仰法律的必要性 (一)信仰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拥有法律成长的土壤,法治思想也伴随着西方文明一起发展。罗尔斯·庞德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们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②然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纵观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法律早期的发展中往往与宗教关系密切,甚至教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借助宗教实施,宗教对法律有重大影响,同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教会曾经是法律思想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天堂。尤其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神权思想统一着一切。可是,经过启蒙运动对神权和专制的批判,宪政的观念日渐形成,法律已经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现代社会发展所必备的正义和法治秩序。法律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能量。 (二)信仰法律是法律获得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如果不将法律当成生活的目的,而只是单一的将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那法律最终也只是法律本身而已,那法律也真的就形同虚设了。西方人信仰上帝,于是上帝便“活”在了人们的心中。如果西方人对于上帝这信仰转而投注于法律,那也就赋予了法律以生命——虽然现在西方法律信仰也出现了危机。但西方人依然在拯救法律的生命。他们也充分地认识到:唯有信仰法律才是法律得以重生的最有效途径。 (三)信仰法律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第1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件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学习目标 1.认识宪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宪法是如何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认识人权,掌握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 教学重难点宪法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学习过程 一、情景导入 读小眉的周记回答问题: 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 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二、自主学习 阅读课本,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依据、经济基础、基本途径、保障措施分别是什么?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人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 4.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合作探究 探究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材料一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思考: 1.上述材料说明什么? 2.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 活动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材料一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材料二课本第4页“探究与分享”四幅图片 思考: 1.为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什么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2.我国经济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3.公民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4.为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还做了哪些规定? 探究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活动三:走进生活 依据《中国扶贫开发报告2016》数据,从1981年至2012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了7.9亿,占全球减少贫困人口的71.82%。由于中国的贡献,全球人类发展指数提前2年多达到2014年的水平。2015年7月6日联合国发布的《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显示,中国极端贫困人口比例2014年下降到4.2%,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过去的5年,中国有5 564万人摆脱贫困,相当于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跨过贫困线。 思考: 1.上述材料体现了我国的哪一项宪法原则? 2.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扶贫工作?你知道我国有哪些扶贫举措吗?你认为国家应该如何帮助贫困人群?

申论范文: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申论范文: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贵阳白云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辅导:https://www.360docs.net/doc/0415477035.html,/general/178/17773/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doc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张旭科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

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 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 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

1、二者的作用不同。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 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体系,在相应的宗教信徒范围内,可以起到几乎如同法律一样的调控作用,当然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精神力量,一定的教规、戒律对于相应的宗教信徒而言就近似于法律,虔诚的教徒甚至比守法的公民更能信守律条。再者,两者对社会所起的作用的地位是不同的,前的地位高于后者。 四、中国宗教法律的情况 1、宗教立法情况

为什么中国人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构建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来自国家的强制,二是出于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自觉服从,这两种方式应该是结合而为,当然也有个主次的问题,不言而喻,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方式。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地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这个定义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体参与,对法的认识、体验,形成理性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因素的变异,都会导致法律信仰难以形成,而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目共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法的数量、质量和法治调整的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没有随之确立。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法伦理精神枷锁,抑制了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就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说,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中国的宗法伦理传统的核心是血缘、辈份的等序观念,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特权优于普遍权、等级优于平等的等级精神;血缘胜于地缘的血缘精神;人们的家庭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等。在这种传统的渗透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平等观念被置于尊卑、亲疏之下,人们不仅不去积极地追求平等,反而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的事,一切冲突和纷争都尽可能用法律以外的伦理规范去解决。对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这样的精神枷锁始终牢牢禁锢着法律信仰的发展。 二、执政者权力的滥用。 行政干预司法,也是我国长久的专制集权统治的历史遗祸。时至今日,已决的案子仍可能因为领导的一句批示而改判,一审再审。且不说这样的举措是否可能涉嫌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就是确实有理有据,也应该依法定程序,由法官独立依法裁量。领导一发话,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人们心中也不免产生疑问,到底是法律在起作用,还是领导的权力在

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

摘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的保护;如果我们只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与公民之间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不应当是如油之于水一样的难以融合,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油与水的紧张关系,使得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维艰。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过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例如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民众由于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被迫服从法律就是鲜明的例证。可见,公众对法律的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向往法治,却缺乏真正的法治观念。遇事找关系的多,找法律的少;找领导的多,找律师的少。熟人间打官司被看作“撕破脸”,“一把手”当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感觉丢了威信……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把法律铭刻在每位公民的内心深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重视法治精神 有遵纪守法,也有胡作非为;有法治文化,也有戾气弥漫。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法治意识觉醒,法治理念有较大提高,依法维权愿望迫切,但是对法治的全民敬畏尚未形成。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宪法这一国家大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法治的重要性,古已有之。《管子·霸言篇》:“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已达到了新高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载入宪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12年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都牵扯广泛的利益。如何推进改革,就要从制度上挖掘“红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兼具调节利益格局的功能,法治就是改革的制度选择。 法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行。如何制定治国理政的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浅谈律师的法律信仰

浅谈律师的法律信仰 [摘要]面对十八大提出的新政策,面对建立“法治体系”的新挑战,构建法治体系离不开法律信仰,而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人,他们的法律信仰又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文章介绍了何为法律信仰,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分析律师缺失法律信仰的原因,进而谈谈如何培育律师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律师;职业道德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最坚固的基石。而当今社会,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再也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程师”,而在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上有着更多的责任。因此,培养律师的法律信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一、何为法律信仰 其实法律信仰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后来西方的各种法将其定形。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法学家们都以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为己任,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和象征,法律至上也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特性,那么何谓法律至上?即法律拥有最高权威,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其上。法律至上有两种表现形式,行为守法仅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而守法精神才是其内在灵魂。当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时,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这即是所说的法律信仰。而所谓法律信仰,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力量,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把它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法治社会虽然需要一套正确的制度体系,但更离不开法律人对法律神圣性的终极信仰,这种终极信仰来自于法治精神的支撑和滋养,并且在社会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存在被信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法律至上即法律人信奉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核心规则,因而当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时,当权力的运作与法律运行相悖时,法律处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信仰中的这一核心信念统领着其他法律信念,并使其他信念根据与最高信念的关系而被确定在一定的信念位阶上,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信念体系。 二、律师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一)法律信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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