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信仰
寻求法律信仰

寻求法律信仰摘要:本文的思路是把法律信仰问题分为两方面来认识,从而讨论中国法治的发展应在对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发掘的过程中寻找合理的思想资源体系,认识并总结出我们自己的信仰基础,并从实践中一步步得到肯定。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任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对法律信仰含义的认识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1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2还有学者认为是两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3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认为对法的理解有两种层次:一是“实在法”、“人定法”,即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二是“抽象法”、“神定法”,即自然公正的理念层面的法。
对法的信仰不是信仰前者,而是信仰一种抽象的、自然正义的法。
伯尔曼教授还区分了“信”(believe)与“信仰”(believe in)的不同,指出后者是对神圣事务的承诺,是对终极超验目的的信仰。
4笔者认为基于伯尔曼教授的法的理解,结合现代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可以把法律信仰分成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方面是中国公众对“实在法”、“人定法”的信任,另一方面是中国公众对“抽象法”、“神定法”的信仰。
第一个方面可以理解为中国公众对现在中国的成文法的信任程度,第二方面可以理解为中国公众受根深蒂固的中国法律文化以及思想道德层面约束的影响下对法治的渴求程度。
二、信仰是建立秩序的基础信仰法律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针对其原 因提 出应如何树 立我 国的法律
信 仰。
【 关键 词】 法律信 仰;信仰缺失 ;信仰树立
一
( 一)公众对法律感到陌生。 据学者统计, 近两年来, 伞图人大及其常 委会平均每 l 天制定一部法律 , 3 而国务院几 传统和内容 。 地方立 在 西方 ,人们 把法律看得 非常神圣 , 乎平均 6天左右出台一件行政法规 , “ 他们的法律价值观念 也是如此的哲学化与 法也是呈 陕速推进之态势。快速型的立法 , 系统化。 这是一种文化的繁衍 ,是一种历史 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无法可依的时代成为历 但帝 } 京人速度 的立法背后也留下了法律 的造化” 。法律信仰,在古希腊 罗马时期就 史, ( 二)对法律 的信仰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 不被信仰的隐患。面对铺天盖地 的立法, 公 众感到无所适从 。 纵使具有 专门法律知识的 法律人士 尚且难以全面知晓和理解 , 更不用 说普通民众了。立法数量的惊人的增 【, 乇 拉 大 了主体与客体间的距离 , 其结果最终衍化 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所带来的漠不关心与信
论 我 国法律 信 仰 的树 立
曹天罡 河北大 学政法学 院 河 北保定 0 0 0 7 0 1
众还没有从 “ 人治”的心理走出来, 对于法 治的心理准备还不充足。长期以来民众对于 法的作用的怀疑, 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得到有 效解决。 法的统治功能 已经深深的根植于中 国民众的心中, 而作为法的保护功能, 则经常 不被人们所接受。 这种 情况的后果造成人们 对法律的天然排斥租畏惧心里的产生 。 当遇 到法律问题时, 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通 过法律解决问题 , 而是通过 以疏通关系网的 方式来回避法律 , 法律只是一- 种迫不得 已的 选择而已。 现实社会生活出现的法律信仰危 机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
浅谈法律信仰

有些人出于法律的威慑作用而 守法 , 他们之所 以遵守法律 , 之所 以依法行事, 也并非 出于其对法律 的信仰 。 为法律 的实施是 以国家 因 的强 制 力 为 保 障 的 , 们违 反 法律 要 受到 相 应 的 惩 罚 , 至 可 能受 到 人 甚 刑法的制裁。 以人们遵守它是畏惧违反法律所可 能受到 的惩罚 , 所 跟 法律信仰无关。 有 些 人 从利 益 出发而 守法 , 这种 功 利 主 义 思想 使 人 们 决 定 是否 守 法 取 决于 利 益 的 计 算 , 果 违 法 比 守 法 能 够 给 自己 带来 更 大 的利 益 , 如 他 宁愿 选 择 违 法 ; 之 则 守 法 。对 于立 法 者来 说 , 必 须保 证 对 违 法 反 就 行 为何必要的威慑职 不能因违法而获利 ; 对于执法者米说 , 也必须有 足 够 的预 防和 惩 戒 机 制 , 使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都逃 不脱 应 有 的 惩 罚 。 否
出发 分析 了我 国法律 信仰 的现 状 , 历 史传 统和现 实中的 法律现 象两大视 角透视 我 国 民众缺 乏法律 信仰 的 主要原 因, 从 并从 立法、 法 、 执 司法 、 民 的普 法等 多个 角度 , 寻培 养我 国民众法律 信仰 的途 径 和方 法。 公 探 关键 词 法律信 仰 法 律传 统 法律信 仰 的培 养 中图分 类 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2 —2 10—5 220 )4040
法律 必须被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 , 一 是对 自愿接受 法律统 治的一种信仰 的姿态 , 一种大众对 于法律 的忠诚 , 是对法治的 种心悦诚服 的认 同感 , 是对 在法律之下 生活 的德性的一种确信, 表 明人 们 愿 意 热 忱 地 投入 到 捍 卫 法 律尊 严 和 权 威 的 斗争 中 , 并把 参 与 这 种 斗争 视为 自己的一个庄严 的使命 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 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0 个 人 从 出 生 的 那 一 天 起 , 置 于 法 律 的羽 翼之 下 , 处不 受 它 就 无 的 庇佑 和 呵 护 。法 律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规 则 、 一 种秩 序 和一 种 统 治 的 工 具 , 重要 的是 , 律本 身 隐含 着 一 种 公平 正 义 的 价值 , 表 着一 种 理 更 法 代 想信念。 法律是公平 、 正义、 道德的化身 , 是人类对 理想境 界和美好生 活 向往 和 追 求 的 具 体 体 现 。 惩 是 为 了更 好 的 保 护 , 限 制是 为 了 它 它 更 多 的 自 由。人 类 应 当崇 尚它 , 仰 它 , 守 它 。 苏 格 拉底 一 追 求 景 遵 生 正 义 的 实 现 , 后 他 的生 命 也 就 与正 义 划 上 了等 号 , 最 当苏 格 拉底 被 指 控 违 反 城 邦 宗 教 、 神 和 腐 化 青 年 等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时 , 虽 然有 机 会 滨 他 逃脱 , 但仍然坚持一 个公民必须遵 守法律 的信念 , 最终 以身殉法。他 的 理 由是 : 是 被 国 家 法 律判 决 有罪 的 , 果 我 逃 走 , 律 得 不 到遵 我 如 法 守 , 律 就 会 失 去它 的应 有 效 力 与权 威 。 当法 律 失 去 了 权 威 , 义 也 法 正 就 不 存 在 了 。这 是 一个 智者 用 生命 在 诠 释 法 治的 真 正 含 义— — 法 律 只有 被 遵 守才 有 权 威 性 只有 法 律树 立 了权 威 , 能 有 国 家秩 序 与 而 才 社 会 正 义 的存 在 。 见 , 格 拉 底 早 在 两干 多年 前 就 已经 用 生 命 向 我 可 苏 们 诠 释 了法 治 命 题 的 全 部含 义— — 法 律 必 须 被 遵 守 。 法 治 作为 一种 理 想 的社 会 秩 序 , 既是 现 实 中人 们 努 力 追求 的 奋 它 斗 目标 , 同时也是现实中人的一种现实的生存形式和生活方式。 而法 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国进程 中的理念基 石, 中国法治大厦需要法律信仰这个精神支柱来支撑 。如果将“ 物质 性的法律制度” 比作“ 硬件” 的话 , 那么“ 培育法 律信仰 ” 是实现依法 将 治国的“ 件” 软 。惟 有 “ 件 ” “ 硬 和 软件 ” 的结 合 , 法 治 才 能顺 利 进 依 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时 “ 件 ” 着 关 键 性 的作 用 所 以受 想 更 完 美 有 软 起 的 实 现 法 治 社 会 , 要 努 力 培 养 公 民 对 法 律 的 发 自内心 的信 仰 。 就 法 律 信 仰 不 是 被 灌 输 出 来 的 , 不 是 被 教 导出来 的 , 是基 于 人 亦 而 们 对 法 律 的 自觉 信 服 和 认 可 而使 法 律 被 认 为是 值 得 尊 敬 的 、 当尊 敬 应 的。人们通过 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 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 、 个 别 经 验 和 亲 身 感 受 而 逐 步 到 对 法 律 的 归 依 , 法 { 神 圣性 的 认 同 。 对 j }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 否则它将形同虚
浅论法律信仰在我国的作用

善, 捍卫法 的正 义性等价值。 法律理性本身就含有信仰 因素, 因为法 律理性 的一个重要内涵 , 即坚信法律之治 的 价值优越性 , 其背后隐含有对于 法律的确定
性 、 效性 、 一性 的先验 预 设 。 有 统 早在 古 罗 马
时 期 , 马 法 学 家 们 就 褒 扬 和 赞 许 “ 是 善 罗 法
行政 与法 ◇
浅 论 法律 信 仰 在 我 国 的作 用
◎文/ 萌苗 庞
对 于信 仰 者 来说 是 万 能 的 ,在 信 仰 体 系 中 ,
人 们绝 对 不 能对 信 仰有 任何 怀 疑 。
( )法 律信 仰 ” 真正 含 义 三 “ 的
综上 , 者认 为, 笔 我国法律信 仰的真正
伯尔曼也认为 “ 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 问题 ,
而 且 也 是 生 活 目的和 终极 意 义 的~ 部 分 ” 。
阵营 的根 本 分歧 , 认 为主 要 在 于 对法 律 笔者
信 仰 的含 义 的理 解上 。
公民信仰法律 , 实际上信仰的是法律文本背
( 法律信仰之“ 一) 信仰” 的含义
一
、
法律信仰 的含义
理 想 性是 法理 学 应 有 的品 格 之一 , 律 法 上 的那 个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经 典 定 义 , 法 信 仰理 论 对 于 当代 中 国而 言 , 一种 明显 具 即 是
律 是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现行 的具 有 理 想性 的理论 , 这 并 不是 说 它是 现 实 的 但
现。法律信仰就是这样一种积极信仰、 理性
信仰。
两个 方面 的特点 : 一是理想性 , 它是对理想
之法 的信仰 。 二是 理 性 , 对 法 的一 种 理 它是 性信 仰 。 法律 信仰 的这 两个 特 点正 表 明 了它 作 为一 种理 论 的应 然 作用 。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
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
从 法 的 起 源 来 看 — — “ 始 于 兵 ” “ 源 于社 会 刑 与 法
妥协 ”
中国古代法 ( 以刑为 中心 ) 最初主要形成 于部族之 间 的征战 , 而西方古代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 ) 则是 氏族 内部贵 族 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 2 1
( ) 一 中国古代法 的起源——刑始于兵 在 中国古代部落之间经常会发政 , 女不共命。用命 , 赏于祖 , 不 用命 ; 戮于社 , 予则帑戮女。”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 出,甘誓》 《 不仅仅是法律, 更是一篇杀气腾腾 的军令 。同时 , 部族征战 不仅是我国古代法籍 以形成的特殊形式 , 也是古代司法机 构产生 的重要 渊源 , 因为在 战时或战后 , 都需要 对违犯军 纪法令及叛乱 者施 以处 罚 ,所 以审判官最先在 军队中产 生, 上古时期的法官“ “ 士” 士师” 大理” 司寇” 廷尉” “ “ “ 等都 是军官 , 后来因为审判 的需要才慢慢演 变为一般 的专职法 官。 正因为如此, 在中国古代 , 法与刑具有同等意义。 如东汉 王充 曾说 :刑 人用 刀 , “ 伐人用兵 , 罪人 用法 , 诛人用武 , 武法不殊 , 刀不异 , 兵 巧论之人 , 不能别也。” 这段话说 明战 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 回事 , 二者在本质上相同的 。 ( ) 二 西方古代法的产生——法源于妥协 而古代希腊雅典和罗 马的国家与法是经 由一 条完全 不同于中国的途径形成的 , 它主要是通过 氏族 内部平 民与 贵族 的斗争从 而在 炸毁 旧的血缘 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内部各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恩格斯在谈到这个情 是 况时曾精辟 的指 出,雅典是最纯粹 、 “ 最典型 的形式 :在这 ‘ 里, 国家是直接地 和主要地从氏族 社会本身 内部发展起来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的。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
法治是一种信仰

试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法律信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要件。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
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
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
”法治的实现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3、法律信仰是法律获得权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形成所依赖的是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它不是靠严刑峻法下社会成员初于畏惧法律而被动的服从法律来完成,而是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
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诸多因素有关。
法律信仰及其形成条件研究

理念符合公众的主流价值 需求 , 主要 信仰的一种形式 、 这 是指人们对某种在其 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
表 现在 自 由、 平 、 率 等 方 面 ; 一 方 看来具有普遍价 值的法律 观念抱 有深 当其它法律衰落或消亡时候 , 公 效 另 它可以复
面也要 努力培养 人民大众 的信仰 情感 刻信任 的情感状态。
和信仰意志。
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 可以保 它 持一种 民族的创新精神 ” 。 由此可见 , 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 以高效运行的前提 和基础 , 是法治建设
二 、 律信 仰 的意 义 法 价值观念 信
关键 词 : 律 信 仰 法
法律所追求 的内在价值理念的认同感 , 如伯尔曼所 言 :法律 只有在受 到信任 敢违抗 ; “ 对待权利 , 人们轻视淡薄 , 不以 绝不仅仅是 , 甚至根 本不在 于对法律规 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 , 才是 为然 。 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 出现
范本身 的崇 尚。价值才是法律的核心 , 最有效 的。 真正能阻止犯 罪的乃是守法 权力 高于法律的认识, 而对法 律失 去 从
是对法律制度 的盲 目相信 , 而是主体 的 只有达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与协调 , 才 要 的是 , 这种精神力量与该 项事业 的社 价 值 追 求 与 法 律 的价 值 理 念 相 契合 后 能称其 为正确 的法律信仰 。由此 , 法律 会文化精神有密切 的渊源 。…‘ 一切法 油然而生的强烈认 同感。 要想产生这种 信仰 的概念可表述为 : 法律信仰即关于 律 中最 重 要 的不 是 铭 刻 在 铜 表 上 , 是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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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仰
摘要: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便对法律与信仰两者的关系开始进
行苦苦思索。在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
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
意义。本人认为,法律固之然应当要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具备其精
神价值,应当被遵守,但法律并不应当化作为一种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权威价值遵守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
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并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自伯
尔曼在《法律与宗教》提出这一命题以来,这些引文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
口中颇为流行。然而,法律到底应不应当被信仰呢?笔者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科学的
命题都决然不能成为“绝对真理”,任何命题的适用都是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和条
件的。当然,对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关系认识也不例外。至于为什么法律要被信仰,
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已有被人们较为认可的论述,其合理性自不待言,
笔者对此也表示赞同。但笔者并不想就此展开,而是计划对此命题谈一些个人看
法。本人认为,法律固之然应当要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具备其精神
价值,应当被遵守,但法律并不应当化作为一种信仰。
法律必须在社会中至高无上,但这并意味着法律必须被信仰。由于法律在定
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全社会中必须重塑法律的尊
严,树立法律的权威,崇尚法律,使法律至高无上。但法律至上并不等同于“法律信
仰”。从历史上看,西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得益
于宗教,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暗含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法律信仰。如果按
照张永和教授的观点去理解,那就是信仰并不作为权威存在,权威也成不了信仰,
这由信仰与权威的内在规定性决定。法律称之为权威是因为它的强制性和不确定
性。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指:法律总是宣称自己代表公平正义,作为抽象意义上的法
的公平与正义也并不一成不变,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
来。不过,不同的社会和时期,一旦被国家政治哲学支撑的公平和正义受到任何挑
战,作为强力意志的国家机器将进行强制调整。
法律必须拥有其精神,但这并意味着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
且像其他的人类作品一样,只有从它的理念出发,才可能被理解。人们也曾经做过
一次尝试,对一件非常简单的人类作品——比如桌子——的用途进行定义,结果大
致是这样子的:桌子是一块带有四条腿的平板。针对这个定义有人立即提出了异
议:有些桌子是三条腿的,有的桌子是一条腿的,甚至比如有些折叠桌是没有腿的,
所以对一张桌子来说,其实最必需的只是那块桌面而已。但是桌面也和其他组合
在一起的板子没有任何区别,因此通过其他方式都不如通过其用途能更好地区分
它们,这样我们也得以确立这个概念:桌子是一件用具,是为坐于它旁边的人摆放
东西的用具。一个无视人类作品目的的,亦即,一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不
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①法律必须渗透着某些人类所向往的价值,服务于普罗大众。然
而,这种固有的价值的追求不能等同与信仰,因为一般来说,当你一旦信仰了某种
东西,你对它是始终不渝的,它会成为你日常行为、行动自觉不自觉的“指南针”。
信仰有科学信仰和非科学信仰之分。非科学信仰是盲从和迷信。科学信仰来自人
们对实质和理想的正确认识。如果把法律当作一种科学信仰,那当然是莫大的幸
事。但当信仰一旦“走火入魔”(转化为非科学信仰),坚信“恶法亦法”,国度里信仰法
律的国民们全部都被“恶法”赐予了“苏格拉底”式的不公正对待,此时的法律完全
是充当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践踏人权的“武器”。此时,你还要提法律必
须被信仰吗?
法律必须被遵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必须被信仰。对苏格拉底来说,法律必
须被遵守蕴藏了法治的全部真义,也包括了后来的亚里斯多德对法治两要素的解
说。在现在看来,这一命题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的全过
程。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立法对宪法与一般法律价值的遵守。执法上,法律必须被
遵守主要表现为依法行政与权力受法律制约。司法上的法律必须被遵守主要表现
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守法上的法律必须被遵守主要表现为国家、政党与公民
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权力与私权利有明确的界限,不能随便逾越。法律监
督上的法律必须被遵守主要表现为对法制内容与程序的不断完善,对法的位阶性
与统一性的不断追求。总而言之,法律必须被遵守通过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上的至
上权威为表征,凸显法治的全部内涵。无疑,信仰法律对公民的守法起到巨大的推
动作用。但遵守与信仰毕竟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遵守是
以强制力(包括道德和法律)作为后盾的,而信仰是纯粹的个人内心信念,是一个纯
私人领域调整的东西。亦即是说,违背信仰与遵守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正基于此
遵守(法律)具有“全民性”,而信仰(法律)由于它的“自愿性”只能导致它的“局部性”,
因此,只有强调法律必须被遵守,而非被信仰,才能真正为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创
造条件。
最后,法律不光不应被信仰,而且还应该接受法学家们的怀疑和评判。或者再
极端的说法是法学家(不是法律工作者,不包括执法人员和律师)必须时刻对现行
法律进行审视与反思,而绝不能去无条件地去信仰任何一部现行法。原因有三:第
一,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学家肩负着不断更新法律精神、引进先进法学理念的使命。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此时”适合时宜、先进的法学理论,就成为束缚“彼时”人
类发展的思想桎梏。因而,如果一成不变地固守、“信仰”某时某地的法律显然不
科学。第二,从执法的角度看,执法实践必然放映、暴露出一系列现行法律的不合
理性,法学家们必须及时地对此进行反思并提出如何完善法律的建议。最近《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正是这最好的脚注。最后,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学家
们必须对那些裁决完全符合法律,但其结果不符合实体正义的法律现象加以反思,
改进和完善法律。
后记:
本文的写作目的并在于如何的去“标新立异”,而是想去说明一个问题,亦即文
章开头所述的观点: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任何命题都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对任何
一个命题不能不加思考的盲目相信,谨此以本文来提醒自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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