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法律信仰是指通过教育和其他手段,使人们对法律有深刻理解和坚定的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以下是一些论述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1. 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治理念,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2. 培养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制宣传,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自律,提高法律意识的水平。
3. 案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让人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明白违法的后果和遵法的价值。
4. 基础教育:从小学开始,加强对法律和法治的教育,让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
5. 规范引导: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并积极引导和监督社会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
6. 强化执法: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宣传倡导: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的正义和公平,鼓励人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事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逐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同时,也需要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
健全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强化法律实施
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完善司法救济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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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使人们能够在一个 和谐、有序的环境中生活 和发展。
法治信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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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
法治信仰强调法律的至高地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
于法律之上。
公正平等
法治信仰要求公正和平等对待 所有人,不因地位、权力或财
富而有所偏袒。
人权保障
法治信仰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
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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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培养法治信仰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析
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低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的 理解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对法律权利和 义务的认识不清。
法治观念不强
一些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够,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和尊重度不 足。
法治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救济途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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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信仰?
从小培养法治意识
家庭和学校是培养法治意识的重要场所。家长和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让他们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让孩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破 坏公共财物等。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
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培育人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培育法治信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关键。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增强法律信仰公信力之重器。公信力的核心元素就是信任,信任如同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社会就会土崩瓦解。执法、司法的公信力越强,社会公众对执法、司法部门的认同度、尊重度、美誉度、满意度和依赖度就越高。执法和司法具有公信力,社会公众就会普遍地对执法权、司法权运作具有信服力和认同感并自觉遵从,从而更好地形成良好社会秩序。如果执法部门任意妄为、违法行政,如何期望自己能廉正生威、取信于民?倘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坚持公正司法,才能将每一次办案变为说服引导群众相信和尊崇法律的过程,将每一个案件变成展示法律权威和法治力量的最佳载体;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体现法律价值和智慧、用公正高效廉洁的法律实施效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和便利;才能让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成为公民的自觉选择,让依靠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情感归依。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在特定立法程序下制定的规则和准则,用来调控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性规范。
它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更是一种信仰和精神寄托。
法律即众之信仰,这句话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心理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数人认可。
法律的产生和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公正性意味着它遵循的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是对每个人都普遍适用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终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的准则,人们普遍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正。
正因为法律代表了公正和公平,人们才会将其视为一种信仰。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人们对其依赖和信任。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得以有序运行。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没有法律作为约束和制衡,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普遍认为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法律是社会各个层面共同遵守的约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法律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一些规章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当人们遵守法律时,他们是在遵循社会的共同规范,表达对社会集体利益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成为了社会共识的象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和承诺。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连。
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权威。
人们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使得他们对法律有着极高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更是国家形象的代表。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有效,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的生活幸福稳定时,国家的信誉和威望也会得到提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公正性、秩序性、共识性和权威性等众多特征。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
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
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
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机体的活的灵魂。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显见的是,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
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
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
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
法律与伦理的合一使得法律不过是俗世的权力行使规则,而不是一种神圣的规则。
从宗教那儿衍生过来的神圣性对于法律之成为信仰的对象是重要的。
正如伯尔曼所说过的,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经验,但中国却没有这样的宗教资源可利用。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
从 法 的 起 源 来 看 — — “ 始 于 兵 ” “ 源 于社 会 刑 与 法
妥协 ”
中国古代法 ( 以刑为 中心 ) 最初主要形成 于部族之 间 的征战 , 而西方古代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 ) 则是 氏族 内部贵 族 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 2 1
( ) 一 中国古代法 的起源——刑始于兵 在 中国古代部落之间经常会发政 , 女不共命。用命 , 赏于祖 , 不 用命 ; 戮于社 , 予则帑戮女。”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 出,甘誓》 《 不仅仅是法律, 更是一篇杀气腾腾 的军令 。同时 , 部族征战 不仅是我国古代法籍 以形成的特殊形式 , 也是古代司法机 构产生 的重要 渊源 , 因为在 战时或战后 , 都需要 对违犯军 纪法令及叛乱 者施 以处 罚 ,所 以审判官最先在 军队中产 生, 上古时期的法官“ “ 士” 士师” 大理” 司寇” 廷尉” “ “ “ 等都 是军官 , 后来因为审判 的需要才慢慢演 变为一般 的专职法 官。 正因为如此, 在中国古代 , 法与刑具有同等意义。 如东汉 王充 曾说 :刑 人用 刀 , “ 伐人用兵 , 罪人 用法 , 诛人用武 , 武法不殊 , 刀不异 , 兵 巧论之人 , 不能别也。” 这段话说 明战 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 回事 , 二者在本质上相同的 。 ( ) 二 西方古代法的产生——法源于妥协 而古代希腊雅典和罗 马的国家与法是经 由一 条完全 不同于中国的途径形成的 , 它主要是通过 氏族 内部平 民与 贵族 的斗争从 而在 炸毁 旧的血缘 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内部各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恩格斯在谈到这个情 是 况时曾精辟 的指 出,雅典是最纯粹 、 “ 最典型 的形式 :在这 ‘ 里, 国家是直接地 和主要地从氏族 社会本身 内部发展起来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的。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当前,我国法律繁多而社会秩序依旧缺乏,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并未引起人们的”好感”。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的研究,学界存在两种误区;构建能使人们对之产生信仰之情的法律很有必要但却任重道远。
标签: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公众参与;民意1 法律信仰的误区“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中国的引入并获得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可,应该说是肇始于伯尔曼的警句“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 ork”。
在伯尔曼的感召下,许多学者竟相为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奔走疾呼,试图将“对法律之信仰”作为医治当前法律在人心目中“式微”的良药,以期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这是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一。
导致人们与法律疏离的绝非信仰的丧失或人性的堕落,在人们内心深处,依然对法律带给他们秩序、安全、自由和公正寄予厚望(否则无法解释他们对法律如此“关注”这一事实),只是“行动中的法律”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预期。
因此对法律的指摘标示着人们理性的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而不是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不敬。
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二是否认法律可作为信仰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张永和教授。
他并不是简单反对大多数学者所呼吁的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因为“信仰(纯粹意义上的)是个体的内心体验”,信仰者基于信仰的行动是由已被内化的信念所驱使,故它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完全自发的生活实践;而法律的实现是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不能成为一个人内在的信念,只能是一种权威,一种外部世界强加给人的精神压力,对权威的接受并不等于内化,因而权威不可能成为信仰,只能要求人尊重和遵守。
另外,“信仰的对象只存在于彼岸世界,是神圣的、普适的、绝对的”,即法律作为“必要的恶”无法享有神圣性,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无法具有普适意义,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法律不具备信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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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被信仰
——读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一点余思
□ 肖明明
201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当我们在谈论法律“信仰”问题时,其实是在究问法理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的答案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仰,而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解答又决定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对法律与宗教的对比讨论中,发现了连接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并指出了人们所期待去信仰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件与要素,以及如何培养民众的法律情感以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以及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
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法律的真实要素之辩与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曾先后涌现十多种法学流派,但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法律传统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上的,“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
可见,作为一个“传统”,西方法律积淀是由政治、道德和历史三重渊源构成,即分别来源于其所对应的三个主要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关切的是在政治国家视野下,作为自足系统的法律的规则治理。
它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世俗——理性模式”,即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将法律世俗化和规则化,而这种世俗化又以对民众及法律自身的理性假设为前提。
实证主义法学,遵循逻辑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定义为依政治权威的意志制定并以暴力惩罚为后盾来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即视法律为一种社会事实,属于“是”的范畴,将其与道德理性“应当”和历史记忆的“曾经是和正在成为”截然分开。
此种法哲学将法律的基本要素归结为“规则”。
自然法思想,承认法律规则的世俗性和实在性,但仅赋予其从属性,使之从属于某些具有本质性和终极性的价值或原则。
自然法便蕴含于这些“高级”原则或价值之中,赋予实在法以目的,并示明法律的未来。
总之,自然法哲学强调法律构成中的“价值”要素。
历史法学认为法律的渊源和发展主要是依赖一个共同体(如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法律首先来源于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交往中创造的习惯、
习惯法和民间法。
历史法学的功绩在于明晰了“时间要素”对法律及其发展的建构作用:在传统和历史经验中发现“宝藏”,并用其指明未来前进的路向。
三种法哲学思想,主张各异甚至相互对立,若欲正确认识它们和法及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明晰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是什么,进而示明法律的真实要素应该是什么。
所谓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强调的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具有生命力并服务于目的性的规范体系。
“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突出的是法律的“规则要素”,表明法律的社会规控作用。
“具有生命力”,彰显法律的“时间要素”,表明法律有其过去和未来,也表明法律是“活生生的社会存在”,是“适用中”的法律。
“服务于目的性”,指法律自身并非目的,而是蕴含了目的价值性的工具,法律自身的价值性既作为评判法律善恶优劣的标准,又为连结法律与其最终目的(人的价值实现)提供指导,这体现法律的“价值要素”。
从法律作用的实现的角度考察法律,它应该被理解为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是前述诸要素的集成与综合。
所以,法律的真实要素应该是三大法哲学流派所分别强调的规则要素、时间要素和价值要素的集合。
法律的本质是一项社会普遍参与的事业,是“活的”社会功能实现过程或程序。
单纯由条文和规则构成的法律不可能为人们所信仰,因为这种法律不能提供任何价值或超价值的东西,而后者却是信仰生成所必须的要件。
所以,能够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融合规则要素、价值要素和时间要素的作为社会制度过程的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被信仰的前提——法律的神圣性与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法律若欲为公民所信仰,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法律需要具有精神层面的神圣性渊源和要素,以供“信徒”在内心自觉生成认同与敬奉的心理或情感;二是在实践层面人们能够基于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和敬奉,而自觉产生对法律施以集体关切并献身的愿望与动力,并进而能够转化为积极实现法律信仰的实践行动。
在“整体意义上的法律”的语境下,法律本身便具有神圣性价值根源,而无需为其建构或赋予其一种根源上的神圣性,我们需要做的仅是发现并根据这种神圣性根源,通过努力,增强法律被信仰所必须的“具体的”神圣性要素。
考察法律价值的起源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性作用后,我们可以把法律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换言之,法律是终极正义原则的化身,正义便是法律的神圣性根源。
根据经验,正义是人类所共奉的绝对真理,其完全能够提供信仰所需的神圣性渊源;故可说,“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
法律信仰的培育,首先须将法律的神圣正义性向公民宣示,以使其形成对法律神圣性的坚定信念。
同时,如伯尔曼所言,通过生成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四种要素,在法律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强化民众的法律情感,并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
由上可知,法律因本源上的正义性而具有神圣性,公民遵从心中的神圣感或神恩感,自觉服从,甚至积极配合法律的活动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法律信仰生成的一个必经阶段。
就像伯尔曼所论说的,“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并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于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
而且往往是,当规则因受到信任而非仅凭借强力制裁而获得遵从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
在明确法律的神圣性渊源(或曰法律被信仰的潜在可能性)之后,法律信仰如何实现或法律信仰的实践层面的问题便相对清晰了。
法律信仰的实践,即公民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的过程。
将法律视为自己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将法律看作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部分——而不仅仅将其视为一套规则,对法律信仰的集体实践便会成为每个公民开展法律行动的指南。
在被神圣化了的法律程序中,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被又一次深植于每一个参与者的心中,并迫使参与者抑制自己的个性以服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自愿基础上的民主参与是连通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
由上可得出推论:法律若要被信仰,则社会的每个公民必须将法律及其运作“当做自己的事情”,根据心中的神圣感而信任,依凭信任而自主参与和服从,在参与和服从中体验并融入法律情感,在理性和法律情感的支配下完成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能被信仰的法律才能被信任,信任才能换得自愿配合与服从,这样的法律才是有效率的,当然这样的以正义为神圣价值根源的法律也才是“善法”。
恪守并实现法律正义
单纯的实证主义的法律不足以成为被人们信仰的对象,法律的功能价值也不全然是规范意义上的,作为一种传统积淀、作为一个规范系统,法律必须被从整体意义上来理解,必须被放置在整体语境下来考量,能够被信仰的法律也必然要求是包含了价值要素和历史时间要素在内的“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信仰由精神层面的神圣性依赖和实践层面的集体关切与献身所构成,故法律信仰的条件也包括两个方面:基于正义本源的神圣性和基于自主参与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对作为人类绝对真理的正义原则的共认和敬奉,使法律获致神圣性渊源,对法律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四要素的重视,使法律的神圣性得以强化和固化。
正如伯尔曼所言,公民从神圣正义性中培养法律情感——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等,并由此支配自己参与到视之为自身事业和生活目的之一的法律活动中去,关切法律的生长、变迁与社会效果,配合
与服从法律的实施,并时刻准备为法律的神圣正义而献身。
也正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恪守并实现法律正义,也是培育公民法律信仰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