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样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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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法律信仰是指通过教育和其他手段,使人们对法律有深刻理解和坚定的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以下是一些论述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1. 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治理念,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2. 培养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制宣传,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自律,提高法律意识的水平。

3. 案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让人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明白违法的后果和遵法的价值。

4. 基础教育:从小学开始,加强对法律和法治的教育,让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

5. 规范引导: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并积极引导和监督社会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

6. 强化执法: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宣传倡导: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的正义和公平,鼓励人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事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逐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同时,也需要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
健全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强化法律实施
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完善司法救济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司法独立
01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使人们能够在一个 和谐、有序的环境中生活 和发展。
法治信仰的内涵
01
02
03
04
法律至上
法治信仰强调法律的至高地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
于法律之上。
公正平等
法治信仰要求公正和平等对待 所有人,不因地位、权力或财
富而有所偏袒。
人权保障
法治信仰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
全感。
05
当前我国在培养法治信仰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低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的 理解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对法律权利和 义务的认识不清。
法治观念不强
一些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够,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和尊重度不 足。
法治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救济途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 现。
03
如何培养法治信仰?
从小培养法治意识
家庭和学校是培养法治意识的重要场所。家长和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让他们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让孩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破 坏公共财物等。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在特定立法程序下制定的规则和准则,用来调控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性规范。

它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更是一种信仰和精神寄托。

法律即众之信仰,这句话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心理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数人认可。

法律的产生和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公正性意味着它遵循的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是对每个人都普遍适用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终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的准则,人们普遍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正。

正因为法律代表了公正和公平,人们才会将其视为一种信仰。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人们对其依赖和信任。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得以有序运行。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没有法律作为约束和制衡,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普遍认为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法律是社会各个层面共同遵守的约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法律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一些规章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当人们遵守法律时,他们是在遵循社会的共同规范,表达对社会集体利益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成为了社会共识的象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和承诺。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连。

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权威。

人们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使得他们对法律有着极高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更是国家形象的代表。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有效,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的生活幸福稳定时,国家的信誉和威望也会得到提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公正性、秩序性、共识性和权威性等众多特征。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

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

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

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机体的活的灵魂。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显见的是,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

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

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

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

法律与伦理的合一使得法律不过是俗世的权力行使规则,而不是一种神圣的规则。

从宗教那儿衍生过来的神圣性对于法律之成为信仰的对象是重要的。

正如伯尔曼所说过的,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经验,但中国却没有这样的宗教资源可利用。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

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
9月29日,江苏南京,乘地铁出行的市民们 发现一件新鲜事:地铁站台里的大屏幕上,不 时蹦出一条法律“老赖”的信息,不仅列出了 姓名、身份和大幅照片,还写明了拒不履行法 院生效判决的事实。一个个被曝光的法律“老 赖”,吸引了往来行人围观。
在无锡,法院通过商场大屏幕及公交移 动电视晒出“老赖”信息后,短短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月 就有20多人主动履行近2000万元; 在河南,全省有数千人登上老赖“黑名 单”,其中一部分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2014年,曝光行动升级为惩戒, 经多部门信息联网,“老赖”们在坐飞机、 坐高铁、申请贷款、办信用卡等方方面面 都受到严格限制。
感悟
我们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别的国家 上百年的历程,法治观念要跟上发展的速 度,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让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让法治成为 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从我们自身 做起,最崇法律最高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 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 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 伯尔曼
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第六个五年普 法规划的施行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我 国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信访不 信法”局面初步扭转,“执行难”问题开 始得到解决。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 靠法”的良好环境,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 和共同信仰。
2004年4月1日清晨,北京市崇文区花市的 一条胡同里,63岁的黄振沄老汉在老屋前插了 一面国旗,又从宪法中摘出一句“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写在木板上放在门口,挡住了前来强拆 的人群。 2014年10月,福建石狮的黄环球老人因为 遭遇强拆,将当地政府、国土资源局和行政执法 局告上法院,一审获胜。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从 法 的 起 源 来 看 — — “ 始 于 兵 ” “ 源 于社 会 刑 与 法
妥协 ”
中国古代法 ( 以刑为 中心 ) 最初主要形成 于部族之 间 的征战 , 而西方古代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 ) 则是 氏族 内部贵 族 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 2 1
( ) 一 中国古代法 的起源——刑始于兵 在 中国古代部落之间经常会发政 , 女不共命。用命 , 赏于祖 , 不 用命 ; 戮于社 , 予则帑戮女。”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 出,甘誓》 《 不仅仅是法律, 更是一篇杀气腾腾 的军令 。同时 , 部族征战 不仅是我国古代法籍 以形成的特殊形式 , 也是古代司法机 构产生 的重要 渊源 , 因为在 战时或战后 , 都需要 对违犯军 纪法令及叛乱 者施 以处 罚 ,所 以审判官最先在 军队中产 生, 上古时期的法官“ “ 士” 士师” 大理” 司寇” 廷尉” “ “ “ 等都 是军官 , 后来因为审判 的需要才慢慢演 变为一般 的专职法 官。 正因为如此, 在中国古代 , 法与刑具有同等意义。 如东汉 王充 曾说 :刑 人用 刀 , “ 伐人用兵 , 罪人 用法 , 诛人用武 , 武法不殊 , 刀不异 , 兵 巧论之人 , 不能别也。” 这段话说 明战 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 回事 , 二者在本质上相同的 。 ( ) 二 西方古代法的产生——法源于妥协 而古代希腊雅典和罗 马的国家与法是经 由一 条完全 不同于中国的途径形成的 , 它主要是通过 氏族 内部平 民与 贵族 的斗争从 而在 炸毁 旧的血缘 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内部各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恩格斯在谈到这个情 是 况时曾精辟 的指 出,雅典是最纯粹 、 “ 最典型 的形式 :在这 ‘ 里, 国家是直接地 和主要地从氏族 社会本身 内部发展起来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的。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李海剑摘要:法律信仰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古今中外围绕着法律能不能被信仰的辩论似乎永远没有停止过。

肯定者认为法律应心悦诚服、虔诚的被尊重、被信仰。

否定论者认为既然法律的社会实效不总是尽如人意、令人满意的,那么法律被无条件的尊重、信奉就是盲信。

笔者认为法律可以被信仰。

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

虽然它距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这正是我们不断靠近它,追求它的空间潜力。

因此,现如今我们探讨怎样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这个话题仍不失它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签于此,笔者借助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有关社会行为的分类理论在此探讨如何培养国人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 传统法律型信仰工具合理型法律信仰价值合理型法律信仰、合法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近年来理论界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即法律可以信仰吗?如果法律不可以信仰,我们再来谈法律的信仰,似乎就缺少一种理论前提,显得很荒谬。

否认法律信仰的人,认为信仰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是一种虔诚的精神追求,就像西方人信仰基督耶稣一样。

而对法律的这种“信仰”我们还做不到[1]。

笔者不赞同上述理论,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当然也包括对基督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

笔者认为西方人对基督的信仰不是不存在任何质疑的、无条件的绝对信仰,西方人在面对无法摆脱的困惑的时候也不是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耶稣身上,而且实践也让他们明白耶稣基督不会也不可能帮他们“搞定’所有的事情,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所以,笔者想说的是,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

虽然它距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这正是我们不断靠近它,追求它的空间潜力。

因此,现如今我们探讨怎样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这个话题仍不失它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签于此,本人想就如何培养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做一点小探讨在对以往的法治理论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了只有良好的法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国家的强行推进,并不能建立法治;法治的精神蕴含于法律信仰,法治建立的关键也在于法律信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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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范愉【关键词】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点击次数】2161【阅读次数】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2]。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3],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4]。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

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5]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

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西方的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并不陌生,当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时,决不可忽视宗教的重要意义[6]。

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分析了中国的宗教与西方的不同,并指出这是中国何以无法滋生现代资本主义及法律观念的重要原因。

然而,伯尔曼则认为世界各国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本质上并无不同,“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任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的部分是为了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

……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

那里,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恶,不过,它又辩证地与儒教的礼仪、修养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

在苏联,神圣观念与正义观念的相互依存也是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 [7]。

伯尔曼并不怀疑,即使在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这种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传统的伦理。

伯尔曼的这本小册子自从上世纪80年代被译为中文之后,在法学界广为流传。

同时流传的,还有译者梁治平先生的精彩的前言: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梁先生精辟地概括了作者的基本观点之后,提出了他本人的论断: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

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是压制法律的东西”。

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

……我们的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

……体现于此种道德化的政治当中的“政教合一”,实较西方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为广泛和彻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

就此而言,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不是综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裂隙,而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8]。

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

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

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 [9]梁先生的忧虑也是我们的忧虑。

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然而,我们又不能不对梁先生以破除一元论创造新的法律与宗教的“神话”表示怀疑。

那么,我们今天应该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样才能被信仰?法律规则或是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类),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的,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

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而且往往来自法以外的社会评价体系,例如宗教传统、道德、舆论、社会效果等等。

从信任到信仰往往需要借助某种超验的信念,然而今天,我们的法律从形成到运作中,似乎都没有了超验或先验的价值标准,无论是共产主义、儒家学说、自然法则或是社会通行的习惯,那么,对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呢?民意和立法程序也许可以成为正当化的标准,然而,即使经过正当程序,如果法律的标准与社会民众的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相距甚远,当法律与情理永远处在冲突对立的状态时,民众决不会自然地产生对法的信仰的。

而基于功利,在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时,从民众到政府都会很高兴地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时,他们就会自然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

久而久之,法可能就只剩下了“力度”和规则,成了被法律家们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技巧,成了书本上的教条,成了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力运用的工具或武器。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

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

“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10]。

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

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

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由于儒学主张的道德伦理教条同时兼有宗教教义的意义,故被称之为“儒教”。

中国法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看法,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

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

或许,今天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制的建立更加艰难。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是如此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的:“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

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

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

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

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

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

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11]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为大众所认同的、能够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

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1]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

在关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与道德标准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这种契合度的检验。

如果法律的标准与民众的道德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民众固然可以适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标准;然而,如果二者落差过大,就会加剧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隔阂,使法律规避行为增加,最终损害法制的权威。

另一方面,从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专业思维并非不能与民众的常识相互沟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评价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12]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

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

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

应用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即使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官也并非绝对的禁忌。

近代法典编撰完成初期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扩大,已经逐渐为实践所淡化甚至填平。

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这种机械的藩篱。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的单纯的道德原则开始,继而进入到私法领域,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渗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

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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