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信仰_读伯尔曼的_法律与宗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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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摘要:基于西方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整体性危机, 伯尔曼重新审视和考查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彼此紧张并相互渗透、赖存与影响的关系, 以此重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 唤起对终极目的与生活意义的信仰, 以寻找出解决危机之良策。

为此, 伯尔曼使用了最广义上的法律概念, 在该意义上, 从“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无法推导出“法律信仰”之命题, 如将其中的“法律”理解为国家制定法, 将是对伯尔曼的极大误解, 所以, “法律信仰”在我国是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

我国的法律问题不同于西方, 我国当下最要紧的是如何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 如何克服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及其人员的滥权问题, 以及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我国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 并摈弃使用这一范畴。

••作者简介: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自1991年梁治平将伯尔曼于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的系列演讲并于1974年结集出版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 翻译成中文以来, 关于“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遂风靡学界, 一时“法律信仰”之命题在我国学界获得了广泛认同与肯定, 笔者亦曾接受并为之鼓噪。

(2) 然而, 事过境迁, 当笔者重新阅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时, 发现所谓的“法律信仰”之意蕴离伯尔曼的初衷与文本意境竟相去甚远, 或许我们全都误解了伯尔曼!笔者欲以澄清, 不妥处敬请同仁批评正之。

一、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与法律宗教之分离当西方法律传统在经受了基督教、路德教与加尔文教等新教以及近代的法国、美国革命和东方俄国革命等800多年之洗礼后的20世纪,西方人以及西方人的整个法律传统, 在伯尔曼看来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 其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1] (P.38-39) 。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

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法律信仰——《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13级法学2班王欢学号:12013240523《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之中包含着宗教的成分。

(人类学即从人们的生活的细节中概括出最普遍的人类特征。

)第一章开篇就提出了西方人正面临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即人们正面临着不知生活的意义何在,该去向何方的问题危机,其征兆为都市世风日下,许多青年极度失望,在致力于国内外和平的事业中,各国都不能采取果断的行为。

伯尔曼认为,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是此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整体性危机而引出法律与宗教的含义,即: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足以使一套信息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

从此含义中,我们得出法律是用于指导我们生活,并赋予它社会性;宗教不只是信条和仪式那么简单,它源于人们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追求。

它源于生活,所以宗教具有世俗性。

由含义可以推出:法律与宗教是人性的,它们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

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目的的信仰,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体现出来。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辞令和审判程序等)是通过正规的程序来达到庄严的效果,从而激发庭审现场人们的法律情感,即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感的追求等。

仪式的存在正是从宗教仪式中汲取出来的。

这也是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的表现。

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在第二章“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中,主要论述了宗教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即:从侧面论证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信仰、法治的一种理想性诠释——读伯尔曼先生《法
律与宗教》有感
梁亮;周旋旋
【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年(卷),期】2009(009)001
【摘要】法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作为人定规范不能也不应当被信仰,人们所要信仰的应当是法律背后所沉淀下来的法律精神.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是需要人们信仰法律,这种观点恰恰是一种颠倒.不是因为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要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地实现了法治.对法的信仰,能够促进人定法律规范向公平正义的"法"的接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对法的信仰的形成.普法教育是法的信仰形成的基本途径;以权利为本位、以自由为最终目的文化氛围的形成是基础;完善的经济体制、文明的政治制度和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法治观念树立、"法"的信仰形成的保障.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梁亮;周旋旋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
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05
【相关文献】
1.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理性分析——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杨安琪
2.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方灿
3.关于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思考——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J], 王赛
4.中国法律传统与法治信仰——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J], 段知壮
5.论构建中国的法律信仰──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J], 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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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 律 缘何 被 信 仰
— — 读 《法 律 与 宗教 》有 感
口 东 城 区人 民法 院 余 亚 宇
文化 l讲 堂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否 则 它 将 形 同 虚 设 ” 自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这 句 引 文 就 流 行 于 法 律 学 者 和 学 生的 笔 下 、 口 中.正 是 受 它 吸 引 .我 翻 开伯 尔 曼教 授 所 著 的 法 律 与 宗 教 ≯,聆 听 他 对 西 方 法 律 传 统 的 独特 阐析 , 不 禁 引起 我 对 一 些现 实 问题 的粗 浅 思 考
恪 守 法律 传 统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近 现 代 中 国 .
法 律 标 志 性 的 变 迁 难 以 定 位 为 内 生 性 的 .
自 下 而 上 的 变 迁 形 式 鲜 见 以 洋 务 运 动 为
Ij ;: : IJ{】 推 动 萌 生的 新型 法 律的 大批 制 定 是清政 府 对 外 敌 侵 略 的 被 动 反 应 :斯 中 国 大 刀 阔 斧 l1 的 立 法 运 动 更 多 从 政 治 角 度 将 既 往 的 法 律 体 系全盘 否 定 ,不 存 在 沿 袭传 统 可 言 法 律
伯 尔 逻 教投 认 为 , 在 所 有 文 化 现 象 里 . 法 律 与 宗 教 具 有 四 个 共 同要 素 : 仪 式 、 传 统 、 权 威 和 普 遍 性 仪 式 ,指 象 征 看 法 律 客 观 性 的 仪 式 程 序 : 传 统 .指 由 过 去 沿 袈 下 来的 语 言 和 习 俗 , 代 表 着 法 律 具 有 延 续 性 ;权 威 ,指 对 法 律 渊 源 的 依 牵负,标 志 着 法 律 具 有 约 束 力 ;普 遍 性 ,指 法 律 包 含 了 与 绝 对 真 理 间 的 紧 密联 系性 以 上 对 比 中 . 似 乎 隐 含 着伯 尔 造 教 授 对 法 律 缘 何被 信 仰 、 如 何 被 信 仰 的 思 考 ,也 许 正 因 法 律 有 与 宗 教 相 似 的 要 素 . 才具 备 被 信仰 的 可能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的。中国人传统中的“ 惧法”“ 、厌法” 心理加之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 促成了 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法律信仰危机。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因为我们必须知 道: 法治的真谛在于信仰, 一种宗教徒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汪 明 霞 ( 法律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 二J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0 6 ) 30 0 法律在意识上被信仰, rl 我fl好理解, i1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被信仰, 还要 执法、 司法过程中, 法律的 内 容摘要: 对< 律与宗 一书的阅读, 发了 通过 法 教) 引 本人对法律信仰问 求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法制实践包括在立法一、 运用。这 种信仰的对象更多 倾向 于国 政府, 家机关, 家司法机关对 家, 国 和国 题的思考。法律被信仰包括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以及法律在法治活动 中 被信仰两个方面。本人将理论结合 '代 中国的 实践论述 了法律信仰 了重 法律的贯彻与实施。下面我想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论述对法律的信 3 - 仰 问题。 要性 。 1 立法方面法律的信仰。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 .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意识形 态; 法治实践 运用一定技术, 指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者的职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经典的话语在众多的优秀 责并不仅仅是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 , 要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让人 硕士、 博士论文中都曾经被引用过。在读研究生之前, 我也只是听过, 也没有 们信服。首先, 让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涉及到法律的 查明这句话的真正出处。在第一个学期开了法理课程的基础上, 我认真阅读 体系的构造。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 了伯尔曼著梁治平教授翻译的< 法律与宗教) 。读了这本书第一遍就感觉这 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本书里有很多经典的话语, 而读第二篇去细细品味其中的话语, 觉得可以联 法律部门之间经常出现交叉、 抵 系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去思考。第二遍读这本书, 有了些 自己的感想, 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在我国, 或 触的现象, 各种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 其中 许不那么深刻, 但是出自 本人的一点感想。 这本书以“ 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开头, 这是真正的哲学 规定了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真正遇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 我国没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也没有法国的宪法法院, 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问题。 宗教问题。作者看来, 这预示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的严 宪法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宪政意识不高, 宪法被柬之高阁。众所 重丧失。在这本书的背景下, 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 程序。这样, 义 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 宗教则被认为是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 周知, 在行政法领域出现了很多法规、 规章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本来是可以 避免的, 但是, 立法者由于对宪法的漠视, 在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时缺乏对宪 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是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 没有以宪法作为制定这些行政法规的依据。违宪审查的出现, 也 序, 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 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 失去信仰, 人 会; 人类 法的信仰, 是为了弥补立法工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失误。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各种 便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 而且 在学理上分析了 法律与信仰之间的“ 内在的”深层的” “ 联系。“ 法律必须被信 法的过程中, 部门 应该注意 其衔接, 做到各部门法各自 在各 自 域发挥其功 领 仰” 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认为法律被信仰可以在两个层面探讨,效。 其次, 法律的 本土 化。 立一种立法的信仰, 要建 法律必须本土化。主要 方面意识形态的上的信仰, 另一方面是在立法、 执法、 司法等法治实践中的 是指法律的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 特定国家( 或地区) 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 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或地区)也就是 , ” 在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 信仰。 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我认为法治还是一种意识形态, 这就与我在 吸收、 进、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技术、 规范、 原则、 制度 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 为本国所用。在法 下面将谈到的信仰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了。法律被信仰首先应该是一种意识 形态上的信仰, 然后才可能把人民的意识形态上升到实践的角度, 真正实现 律移植的前提是本土法律资源的利用。寻求本土资源、 注重本土的传统, 往 中国的法治。 往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 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 固然是重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 ( ) 一 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 笔者认为, 法律在意识形 态上的 被信仰, 是我们一般意义上 就 所理解的,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历史 关于法律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人们关于法 中, 当代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 律现象的思想、 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来看, 法律意识是法的形 的本土资源。法律的移植应该利用本土的法律资源, 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文 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 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 化资源。只有这样, 制定出的法律才能被民众更好的认同和接受。因为人们 更容易接受本土文化, 对外来文化本能的排斥, 所以法律的移植要结合本土 作用。 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 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 资源, 包 使人们更容易树立其对法律的信仰。总之, 法制的衔接和法律的本土 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 化的增 强对立法信 仰的 两个方面。

法律如何信仰

法律如何信仰
了 自己的一些看 法
“ 信 仰 ’一 词 常 被 用 于超 自然 的信 念 .即 相信 描 ‘ 述 、表 明或 指 出某些 我 们不 能说 明其存 在 的 实体 。 说 某 人有 信仰 通 常意 味 着他 相 信某 种 状态 或 实体 . 虽然他 确信 这些状 态或 实体 以某种形 式存在 .但却 没有 充分 的证据 信仰 是一种 超越证 据表 示虔信 心
自从梁 治平先 生将伯 尔曼 的 《 法律 与宗 教》介
应 具有 以下 三个 基本 特征 :
绍到中国. “ 法律 必 须 被 信 仰 .否 则 它将 形 同虚
设 ”这 一名 言被 广 为引 用 ,于 是法 律 信仰 一词 便
被我 国 的法 律人 大加礼赞 .甚 至有人将 其作 为法律
作 者 简 介 :孙 来 清 ( 9 4 ) 1 7 一 ,男 ,江 苏 涟 水人 ,淮 阴师 范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硕 士 。
第一 。信 仰具有 超现 实性 。人生 的根本矛 盾是
自然生存 的有 限性与 渴望 其无 限性 的矛盾 .信 仰 旨
在 开辟 从 有 限到无 限的路 径 .把 有 极幻 化 为无 极 。
具备 合法 性 的必 备要 素 f l 和法 治社会 的重要 因子 】 l 7 乃至 “ 灵魂 ” 法律 真 的可 以被 信 仰抑 或 此 间有 什 么其他 的秘 密 ?笔者就此 问题 进行 了探讨 ,并提 出
切 。在 信仰 行 动 中 ,在 信仰 的意 志决 定 中 ,人 总
是站 在无底 洞 的边缘 信仰 不知有 保证 .要求信 仰 有保 证 .就是无 能洞察 信仰 之奥秘 。……要求 信仰 有知 识提供 的保 证 .跟 预先 偷看底 牌而 进行孤 注一 掷 的赌博 希望 完全相 似 。 7 ”f 】 弼 第 三 .信 仰具有 超功 利性 。信仰对 于精 神家 园 和终极关怀 的追求 已经远远超 出了功利的范畴 ,它是 人 的精 神 的皈依 ,与功利 无涉 。正 如维特 根斯坦 所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 这句引文就流行于法律学者和学生的笔下、口中, 正是受它吸引, 我翻开伯尔曼教授所著的《法律与宗教》这本书让我一个法学生真正的审视起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但是仍有很多疑惑。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

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伯尔曼教授认为, 在所有文化现象里, 法律与宗教具有四个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 指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程序;传统, 指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 代表着法律具有延续性;权威, 指对法律渊源的依赖, 标志着法律具有约束力;普遍性, 指法律包含了与绝对真理间的紧密联系性。

以上对比中, 似乎隐含着伯尔曼教授对法律缘何被信仰、如何被信仰的思考, 也许正因法律有与宗教相似的要素, 才具备被信仰的可能。

谈及法律与宗教,不可避免会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

在我们这个法律工具化极其严重的国度,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是恶的法,我们是否需要信仰?在我们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法律如何获得神圣性如何被信仰?我们需要明确伯尔曼在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时,所指的法律是什么,才能论及中国的法律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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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苏力. 批评与自恋.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3]郭成伟.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政法论坛. (5) 1999 . [4]曽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5]张乃根. 西方法哲学史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பைடு நூலகம்法学研究・
2 009. 7(下)
好的法律也总是需要适时予以修改。任何法律只有在这种不断 调整以适应人们的利益的过程中, 才能逐渐使人们接受它, 逐渐 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 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再次, 众所周知, 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 是要解决现实实际问 题的, 而一国的历史与一国的历史不同, 一国的现实与一国的现 实也不同。 对于中国来说, 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是从国 外移植过来的或是借鉴国外的, 因此, 我们在实施所移植过来的 镌刻着他国历史、 寄托着他国民族情感、 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 律的时候, 就必须考虑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性, 考虑我国独 特的民族情感, 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与我国的历史传统、 社 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 以减少实行的阻力, 从而使人们从内 心接受这种法律并进而信仰这种法律。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不能一味强调现实与环境, 否则我们只是 在重复历史, 要想实现法治目标, 必须严格实行法治。要建成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付出某些代价, 牺牲某些当下利益。但 是, 不能否认的是如果没有过去, 怎么会有现在?如果没有现在, 又怎么会有将来?我们是生活在奠基于历史基础上的现实生活 中的, 法治也是必须要解决现实问题的, 为了法治这个遥不可及 的目标, 我们有必要牺牲当下吗?或者说可不可以少牺牲一点? 如果法律连现在的问题都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 又怎么能让人们 相信它能解决好未来的问题呢?因此, 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 程中, 就必须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历史与现实, 对法律进行必要的 解释, 尽量把损失减到最少, 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人们当下遇 到的问题。 只有这样, 人们才会有理由相信法律会解决好未来的 事情, 因此才会信仰法律。 最后, 由权力机关 (人大) 精良立法、 立人民所需之法, 执法司 法机关正确、严格执法也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 件, 有些情况下, 普法教育也会起到一些作用。 四、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并且能 够得到人们的信仰, 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 一种决心, 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 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 的全民的事业, 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 心灵活动, 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 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进程中, 要使人们信仰法律, 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 内涵, 赋予法律以神圣性, 体现其对人的目的性关怀; 使所立之法 能够符合人们的实际生活, 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正确、 严格 的实施, 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便利和利益。 只有这 样, 人们才能体会到遵守法律是好的, 它能够实现人们心中普遍 公认的正义, 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欲求, 也只有这样, 我国 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 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2009. 7(下)
・法学研究・
法律如何信仰
——读伯尔曼的 《法律与宗教》
李孟菊
摘 要 《法律与宗教》 一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著作。这本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 杂关系, 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一些精彩的语句, 简洁且深刻, 深深地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 法 律信仰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 《法律与宗教》 一书入手, 从东西方的史实角度出发探 讨法律和宗教的关系, 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信仰 法律 宗教 礼法结合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一、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在 《法律与宗教》 一书中, 伯尔曼从法律与宗教二者的历史渊 源角度论证二者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 素, 即仪式、 传统、 权威和普遍性。 这四种要素是法律唤起人们对 最高价值献身意识的象征物, 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 主要方式。 首先, 通过仪式, 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如法官 法袍、 法庭布置、 开庭仪式、 严格的出场秩序等等许多仪式, 通过 这些仪式, 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 公正、 一致、 平等、 公平 就被反映彰显出来, 而且唤起了人们对这些价值的充满激情的信 仰。法律起源于公开仪式, 这种仪式一旦终止, 法律便丧失其生 命力。 其次, 经由传统, 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 它们标志 着法律的延续性。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它们的效力部分地建 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它们把这种延续性保留在法律用语和 法律实践里面, 遵循先例、 相同案例相同判决、 法律的一致性及法 律中传统的方面。 最后, 凭借普遍性, 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 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 坚信它所包含的概念、 洞 见、 信仰的普遍性蕴含在一般规则的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是法律 本身所固有的道德、 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 的要求, 如契约应该履行, 损害应予赔偿。这些原则都告诉我们 道德上是正当的东西, 实际上也是所有社会都公认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东西。 正是基于法律与宗教共有的这四种要素, 使得法律与宗教有 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而法律凭借仪式、 传统、 权威、 有效性具有了 某种精神依托, 具有了某种内在价值, 从而能够进入人们的内心, 成为人的全部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 纵观西方法 律发展史, 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产生 了巨大影响, 法律和宗教具有及其密切的关系, 二者既相互制约, 又相互渗透、 相辅相成。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 宗教则给予法 律以其精神、 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此书中, 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而没有法律
当时奉行的是 “恭行天罚” 天讨” 天罚” 、 “ 、 “ 的神权法思想, 把法律 说成是神的意志、 神意的体现, 法律的实施则是代天行罚, 这就为 统治者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其施行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 性。众所周知,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即是礼法结合, 礼 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 礼对法 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礼起源于古代的宗教祭祀活 动, 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天、 祭神、 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 因而使得 礼具有某种精神威慑力量, 具有某种神圣性, 体现着人们对天对 神的某种信仰。 由于礼的特殊功能, 因此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 把礼改造成 代表其阶级意志、 进行阶级统治的行为规范, 把人们的各种行为 都纳入礼的调整范围。如西周周公非常重视礼, 为国以礼, 实行 礼治, 通过制礼作乐, 使礼制度化、 法律化。礼与刑的关系是 “礼 之所去, 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 相为表里” 春秋时代, 。 作为儒家 学派创始人的孔子也十分重视礼、 崇拜礼, “克己复礼为仁” 提出 , 提倡礼治, 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特别是西 汉时期, 董仲舒提出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开启了法律的儒家 , 化, 即儒家思想儒家化的进程, 为后世的 “纳礼入律” 即直接把儒 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 至唐随着 “一准乎礼” 《唐律 的 疏义》 的出现, 纳礼入律到达顶峰。 此外, 我国传统法律中的许多 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礼或是在礼的深刻影响下产生的, 如亲亲得 相首匿原则、 五服制度等等。 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的阐述, 我们不难看出, 法律不仅 仅是一套规则、 一种制度, 它还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 具有坚实的 精神支撑, 有其合理性依据, 能够得到人们身心的认同, 成为人们 全部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所以说法律能够被信仰。 三、 法律如何被信仰 首先, 要使人们从身心上信仰法律就必须摒弃一种观念、 一 种思维, 那就是把法律仅仅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 是通过 分配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套规则、 一种制度; 是 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 是一种外在于人而存在的规则。 而 是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 思维, 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 一套规 则、 一种权威, 它还体现了一种对人们生活终极意义和目的的关 切与追求, 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 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 解决纠纷, 从而保障公平、 正 义、 自由、 平等、 秩序等的实现, 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 正 义、 自由、 平等、 秩序等的精神追求, 它具有其神圣性。 其次, 人们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 各种便利和利益, 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 (公正) 如果一个法 。 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 甚至是损害, 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不 便和损害, 那么, 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 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 公认为是法律, 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 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 心灵和身体, 成为他们的信仰。因此,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 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由于 社会总是在不断变化的, 需要法律处理的具体事件是复杂的, 一 个在昔日是普遍有利的规则或在某些地区普遍有利的规则未必 就一定对今天或对另外一些地区的人们普遍有利。 因此, 即使是
作者简介: 李孟菊,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 2007 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001-02 的信仰将蜕化成为狂信。 在此书中,伯尔曼指出当时西方存在一种将法律与宗教截然 分开的状况, 使得法律失去其神圣性, 宗教失去其社会性, 并由此导 致人们对于法律信任以及宗教信仰严重丧失的危机。 与此同时, 他 提出解决危机的办法就是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 二、 法律能够被信仰 关于这个问题, 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 从西方来看 纵观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 不难看出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 阶段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律就是在 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此消彼长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西方法律中 的许多原则、 制度都是在宗教教义的影响下或者直接从教义中发 展而来的。如: 1. 公民不服从原则。 这是教会发展初期, 在与世俗权力的斗 争中产生的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 正是由于这个原则, 人们 可以对违背良心的法律不予服从, 也为公民对抗政府权力提供了 依据。 2. 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的原则。它是在西 方宗教改革过程中, 根据路德所提出的个人意志观念所产生和发 展而来的, 这种个人意志观念也成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 核心。 只要不与良心相违, 由此而产生的财产权和契约权是神圣 不可侵犯的。 3. 良心自由原则。 教会倡导 “良心原则” 法律不仅可以在学 , 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心中求得。它主 张, 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 教会法院以及后来 的世俗法院为实现 “良心原则” 而创制了各种新制度。 除此之外, 西方法律中所保护的许多民权、 人权都是在宗教的 影响下产生的。 “上帝造人说” 认为人人生而平等, 都从造物主那 里获得了不可转让的权利, 如生命权、 财产权、 自由权、 平等权等等。 (二) 从我国来看 我国历史上虽然没有形成西方那样对法律影响巨大的宗教, 但是我国古代法律也具有某种精神支撑, 具有某种超验价值。 如 夏商两代非常敬鬼神, 认为冥冥之中存在一个至上神—— “上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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