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是常见的的生活法律关系。
对于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适用合同法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笔者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附属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由于消费者不具有借用超市存包柜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不为借用合同;由于超市不具有保管消费者财物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亦非合同关系。
根据法学理论,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应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的目的在于满足自身某种利益或取得便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消费者自助存包的目的是进入超市,而非借用超市的寄存柜获得便利,作为消费者根本就不具有借用超市自助存包柜之意思。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的目的在于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且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一方面超市提供寄存柜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不能带包进入超市,而非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而且通常事实上也不存在消费者难以保管的情形;另一方面,超市自助存包柜上通常会有“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一声名恰恰表明作为“保管人”的超市并非真的就愿意做到妥善保管消费者物品。
因此,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超市自助寄存行为系附从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笔者之所以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在于,这两种观点仅仅从单纯的存包行为出发,而忽略了存包之前的先前行为——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
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消费者才被迫选择超市自助寄存这一行为。
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超市的禁止带包进入这一条款,那么消费者根本无需寄存。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康某是某小区居民。
该小区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
某日,康某下班后到该超市购物。
该超市为方便顾客存放随身物品,设置了大量自助储物柜。
自助储物柜上贴有“操作步骤”和“寄存须知”。
操作步骤:1.将柜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
取包步骤:1.输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
在寄存须知中说明:1.不会使用自助储物柜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
康某将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储物柜。
购物结束后,康某到自助储物柜处取包时发现,其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储物柜。
康某要求超市给予解决,并声称柜内手提包中有MP3等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
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该储物柜,发现里面并没有康某的手提包。
康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内丢失,超市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康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提包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
经法庭审理查明,所指储物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经检验,使用正常。
除免费自助储物柜外,超市还有另外两种存物方式:一种是将物品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物品当面用专用袋封存后,存放在服务台的固定位置,发给顾客号牌,顾客购物结束后到服务台凭号牌领取物品;另一种是将物品放入超市专用的储存袋,由工作人员进行封存后,顾客自己可以带入卖场。
在本案中,第一,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这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
第二,顾客自行控制自助储物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
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储物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
第三,从自助储物柜的使用规则来看,只要将储物柜进行一次正常的开关,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储物柜都会打印密码纸。
自助储物柜输出的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储物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凭证。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的法律关系与性质认定

、
物的规定 ,将随身携 带的财物通过 人: 【 寄存或 者 自助 寄存柜 两种 方式 寄存 物 品。人T寄存 财务虽然安 全 、简单 ,但 是人 工 寄存 财物存 在 明 显的寄存 时间较长 ,再加上大 型超 市 的巨大 客流 量 ,使得人 T 寄存财 物变得缓慢 没有效 率 ,更多顾 客为 了方 便而选 择 了 自助寄存 柜进 行 寄 存。一方 面可 以说 明 ,顾客 寄存财物 的行为 与其超 市 消费 的行 为存 在 着必然联 系 ,超市 的禁 止携带 不必要 财物迫使 顾 客选择 寄存 财 物 以配 合超市管 理 ;另一 方面说 明顾 客在进 行财 务寄存 方式 的选 择上 ,更 多 的是对于 人工财物 寄存效率低 下而不 得不 选择 自助寄 存柜 ,同 时一 般 超市 中 自助寄存柜 可 以存放 物 品 的数 量是 人 _ T寄存 可 放数 量 的 3~ 5 倍 ,甚 至更多 ,这 就间接说 明 自助寄存 柜是 超市 提供 给顾 客的 主要 寄 存方式 。 ( 一) 超市与顾客民事法律关 系 超市在超市 中主要发生 的是商 品买卖交易 ,顾 客通过选择需 要商品 并向超市支付对价 的价款来实现合 同的履行 以及完成 。即为 民法 中买卖
合 同关 系 。虽 然 ,顾 客 有 选 择 不 购 买 任 何 商 品 而 无 法 完 成 合 同 的权 利 ,
但是顾客 自进入超市开始 ,即为双方为 了合 同的完成 而负有一定 的权利 与义务 :顾客享有超市提供 的服务权利 以及 履行遵 守超市相关规 定的义 务 ;超市享有为 了保障合 同完成而要求顾客 为一定行 为权利 以及 为顾客 提供优质服务 的义务 。 ( 二 ) 超 市 自助 寄 存 柜 设 置 原 因 超市 A 助寄存柜 ,不仅使超市进 一步降低 了经营成本 ,同时便于超 市对顾客财务寄存 的管理 ,而且 又起 到了方便顾 客的实际效果 ,顾客无 需再忍受排 队寄包 、 取包 的烦恼 。那 么超市 自助寄存柜设置 的原因从超 市和顾客两个角度 ( 这两个角度 即为 当前学者在 民法 、合 同法 、商法角 度对超市 自 助寄存法律行 为性 质 的认 定 )来 看主要为 :1 、超市 为了便 于顾客更高效 、简便寄存财物 而免 费或者低 价提供顾 客使用 。之 前 已经 提到 了关 于人 _ T寄存财 务的低效 率以及人力资源的 占用 , 自助寄存柜可 以说是应运而生 ,那么超市寄存柜存 在的 目的即为超市租赁 给顾 客使用 或者替顾客保管财 物;2、顾客为 了配合 超市禁 止携带不 必要财 物的规 定 ,而将随身携带 的财务存到 自动寄存 柜中。顾客的存包是其 为了消费 而附属存在 的,存包 只是 消费行 为的附属行为 ,附属行为从 属于消费行 为这一主行 为,进 而消 费这个 主行 为吸 收 了附属行 为 ,顾客 去商 场购 物 ,超市 和顾客之 问便形 成了一 种消费服务的相关法律关系 。 二 、超市 自助寄存行 为法律 性质 认定 根据 自助寄存 柜设置 的原 因的两 个 角度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为 自然 也有 两种方 向的认 定 :1 、承 认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 为 的独 立性 ,即 为独 立合 同。按 照合 同法 中对于法定合 同类 型 的规 定 ,学术 界大 多支 持保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引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人在购物时选择把自己的包裹或私人物品寄存在超市内的存包柜中,以便更方便地继续其他的活动。
然而,当存包时间结束后,一些超市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超市存包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超市作为存包柜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存包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超市作为接收存包的一方,在保管期间,应当对存放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因此,如果存包期间出现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超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超市在提供存包服务时会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签署一份存包合同。
存包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超市的保管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等条款。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存包合同中的约定以及超市在存包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1.在使用超市存包柜之前,先仔细阅读和了解存包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
特别是要注意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
2.存包时,尽量选择有良好服务和信誉的超市。
可以通过一些消费者评价或者口碑来判断超市的信誉。
3.存包时,最好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拍照或者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好。
这样在出现物品损失时,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物品的价值或者状况。
4.如果超市存包期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及时与超市进行沟通。
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要求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如果无法与超市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解决,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如果与超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1.责令超市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类型较新,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
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摘要题】案例分析当前,由于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众多,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外,还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既使超市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便于管理,同时又起到了方便顾客的实际效果,顾客无需再忍受排队寄包、取包的烦恼。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服务在逐步受到顾客的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可能因使用智能化自助寄存柜引起的钱物遗失问题是,本文论评的就是典型的一例: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
顾客寄存巨款丢失 超市为何能免责

顾客寄存巨款丢失超市为何能免责颜梅生三A超市自2005年10月起,设置了自助免费寄存柜,以方便顾客存物。
同时还标出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价值超过300元的物品、现金、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存入……”2004年11月7日,廖萍前往购物时到36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
她按提示投入一枚1元硬币,当该硬币从退币口出来时,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标有362187654321数字的密码条,随即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廖萍遂将装有10000元现金的手提包放入、关好,然后去购物。
当廖萍购物完毕用密码打开自助寄存柜时,发现手提包及款已不翼而飞。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而成讼。
就三A超市应否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A超市必须赔偿。
因为三A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是一种服务行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廖萍寄存的款被丢失,表明三A超市违反了自身义务。
尽管三A超市的“寄包须知”有言在先,但这只不过是一种声明或告示,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三A超市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1、廖萍使用自助寄存柜存物,是一种借用关系,并未与三A超市形成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且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因此保管合同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对保管寄存物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必须将寄存物交保管人占有。
本案中,廖萍明知“寄包须知”中已规定不得存放现金,却我行我素,表明她与三A超市之间并没有达成保管该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廖萍依“操作步骤”,她直接取得了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保持着对巨款的控制和占有。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案情]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示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自助寄存柜使用过程为: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存放物品,关闭箱门;4.输入密码,箱门自动打开,取出物品。
[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大润发超市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
2.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大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
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使用过大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动寄存柜已经成为了超市、商场等社会消费场所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设备。
自动寄存柜的出现为顾客提供了更加方便舒适的购物体验,但是使用这种设备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
当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如果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物品丢失,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自动寄存柜作为超市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服务,那么超市就应该保证这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超市就应该为此负责。
此外,超市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存储环境,如果自动寄存柜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则超市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超市也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如果顾客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比如说,如果顾客遗失了自动寄存柜的密码,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因为这种情况下,顾客本身就存在一定责任,超市无法完全掌控这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如果超市的自动寄存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
比如说,如果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已经明确提示了顾客注意事项,例如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以免丢失等条款,或者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顾客需要先验明自身物品情况,确认存储的是自己的物品,那么如果顾客违反了这些约定,而造成了物品丢失,超市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超市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也应该保证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毕竟,使用自动寄存柜是顾客自身权益的体现,超市应该充分考虑到顾客的权益保护,并提供最充分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超市也有一定免责权,而这种免责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之,超市要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的同时,充分维护顾客的权益,确保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做到最大程度上保障顾客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6月1日,家住衡阳市蒸湘区的王女士为了让儿子开心的过好六一儿童节,就携同前往衡阳市某超市进行购物。
王女士到达超市后,便就把自己背带的行李包给给寄存于自助储存柜内,锁好并拿走了开锁密码条。
1小时后,王女士购物结束,打开储存柜,发现里面的行李包不见了。
经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
王女士称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5000元)等各类证件。
当要超市赔偿上述损失时,该超市店长对此辩称:超市在储柜处的贴有《存包须知》,并且是否醒目,该《须知》已经明示:“存包免费,若遗失超市概不负责。
”超市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再说储柜密码条一直也在顾客手里,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本案中,超市对此事件要不要担责?《存包须知》能否免去超市方的责任?
针对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该热点事件。
本律师认为超市不能免责,本案中保管物品是超市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超市为顾客存包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
超市为顾客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其实超市的营业利润中已经包括了顾客保存物品而应有顾客支付的费用,实际并非无偿。
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因尽管理人的保管义务。
本案中超市方面以《存包须知》为免责理由,违法法律常理的。
《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因此超市因赔偿消费者。
针对该热点案件,发表如下观点:超市是否需要对于丢失物品,承担责任。
关键是要看储物柜上《存包须知》是否可以免除超市责任。
这就需要看该《存包须知》是否符合《合同法》中免责条款,但该《存包须知》处于严重加重他人责任而免除己方责任情形。
该免责条款无效,需要对于顾客丢失的财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顾客可以直接向辖区的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案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沟通协商无效后直接辖区的法院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