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07]235号颁布⽇期:2007-11-19执⾏⽇期:2007-1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要素和评估⽅法第三章⼯?A作?A制?A度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加强组织管理。
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实⾏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分⽀机构监管⼯作的⼀项重要任务。
各银监局要认真履⾏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标准进⾏操作,精⼼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性。
⼆、严格落实评级责任。
⾮现场监管员和现场检查⼈员分别对各⾃初评部分结果负责;主管处室负责⼈对复评结果负责;各银监局有关负责⼈对审定结果负责并对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银监局要建⽴必要的⼯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流程进⾏风险评估操作,同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资料。
三、认真落实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整改。
风险评估结果审定后,各银监局应及时向被评估机构管理层通报,对主要问题要求其进⾏整改,并安排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
为保证评估质量,参加评估的⼈员特别是领导⼲部应加强学习。
银监局要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作范围和进度安排。
《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先在股份制商业银⾏分⽀机构试⾏,即对2007年度股份制商业银⾏分⽀机构进⾏风险评估。
请各银监局于2008年4⽉底前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
六、意见和反馈。
在操作实践中,银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就评级⼯作组织、评级框架、各要素评估要点和标准等,对《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并随评级结果⼀并报送银监会。
⼆○○七年⼗⼀⽉⼗九⽇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第⼀章总则第⼆章评估要素和评估⽅法第三章⼯?A作?A制?A度第⼀章总则商业银⾏分⽀机构(以下简称银⾏分⾏)风险评估是银⾏业监管机构对银⾏分⾏经营稳健性和持续经营能⼒综合评估的⽅法,⽬标是推进银⾏分⾏风险评估⼯作,规范银⾏分⾏风险评估⽅法和标准,统⼀监管尺度,便于进⾏趋势分析和同质同类⽐较,并有效实施差别监管政策,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银行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确保银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规章制度,是指银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总则、组织架构、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和连续性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规章制度体系,确保银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银行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二)组织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银行规章制度;(三)监督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定期对银行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五)组织培训和宣传银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业务规范,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八条业务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服务规范,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管、客户隐私保护等;(二)信贷业务规范,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三)结算业务规范,包括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四)电子银行业务规范,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业务的操作规程;(五)其他业务规范,包括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1、在行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拟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实施情况定期检讨和修订,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对各业务单位制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指引进行检查,对其中不符合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修订。
3、制定、跟踪并完善全行性的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信贷决策规则和流程,拟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4、负责全行信贷产品管理的调研、审批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负责对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与业务指导,负责对分(支)行信贷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及风险经理在整体职责履行方面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授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经理的选聘工作。
7、负责对信贷审批工作的后评价。
8、编制、汇总各类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行长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负责提供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单位所要求的银行风险管理信息。
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警委员会安排的日常工作。
9、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包括测量组合的风险;对行业、目标客户、现有客户等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拟定我行信贷组合战略方案;分析信贷组合绩效。
10、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客户信贷风险评级体系及定价模型,负责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
11、负责统筹对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实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
12、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建立信贷人员的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说明:1、法律合规部已不再作为我部二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全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故以上职责中合规性风险管理(第1条)不再为我部职责。
2、根据行办会相关决议,授信后管理职责由公司部调整到风险管理部,根据新分工以上第6条调整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负责向银行管理层及时汇报全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各种问题。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辟,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一) 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采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 银行可礼聘外部机构承担部份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X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确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架构,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并逐步建立起对操作风险损失的测度、分类、统计、分析、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有效缓释和控制操作风险,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本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
第五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及时调整、有效缓解与控制、成本与效益匹配、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以下的方针:(一)本行把操作风险作为影响银行安全和效益的重要风险进行专门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与全行发展战略、方针相适应。
(二)操作风险存在于全员、全过程,要确保全员了解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对操作风险定义的一致性理解并具备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
各业务及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承担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活动;操作风险管理范围应涵盖所有机构、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
(三)合规风险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操作风险日常的重要管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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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组织体系第三章合规制度体系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第五章合规风险报告第六章合规文化建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的合规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ⅩⅩ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Ⅹ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细则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细则所称风险合规部门,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专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
省分行和各市分行为风险合规部门,各县支行为专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一)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三)ⅩⅩ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四)其他应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除前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外,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第四条合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经营。
第二章合规组织体系第五条建立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促进的合规组织体系。
第六条合规组织框架和职责(一)高级管理层——省分行行领导高级管理层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全体员工,并组织贯彻执行;确保风险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为其履行职责配备资源;确保风险合规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二)专职组织者——风险合规部门风险合规部门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合规职能;(三)执行者——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四)独立评价者——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对合规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
第七条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职责(一)协助省分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合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二)组织、协调和督促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履行合规职能;(三)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及时通报,提供专业咨询,为省分行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四)组织、协助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制定合规流程和合规手册;(五)审核评价省分行各职能部门新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提出合规意见;定期组织、协调和督促省分行各职能部门梳理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六)在权限范围内为新产品和新业务报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七)分析合规风险信息,识别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影响程度,形成合规风险评估结论。
对存在的合规风险,提示风险或提出合规风险管理措施;(八)对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测;(九)形成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同时通报省分行审计部;(十)制定合规培训和教育计划,协助开展合规培训工作,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和对新员工的合规培训,并就有关合规问题为员工提供咨询;(十一)按照省分行有关反洗钱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十二)跟踪、评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十三)指导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有效开展合规工作;(十四)其他合规职责。
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职责适用本条。
第八条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合规职责(一)制定本职能部门的合规流程,确定本职能部门合规人员,统筹安排本职能部门合规工作。
合规流程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执行;(二)制定本职能部门合规手册,指导本职能部门员工恰当执行合规手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以及合规手册的执行情况,及时地对合规手册进行更新和完善。
合规手册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三)对本职能部门新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定期组织梳理本职能部门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四)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职能部门的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工作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并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报审工作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上报;(五)及时识别和评估本职能部门的合规风险,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业务开展符合ⅩⅩ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安排;(六)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七)形成本职能部门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同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八)加强与风险合规部门沟通与协作,本职能部门的合规工作应及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九)指导辖内各分支行本职能部门条线有效开展合规工作;(十)其他合规职责。
辖内各分支行职能部门合规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省分行审计部合规职责(一)组织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二)对合规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三)对合规工作的检查和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
辖内各分支行审计部门合规职责适用本条。
第十条辖内各分支行合规职责(一)根据省分行合规实施细则和工作安排,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二)审核评价本行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定期组织梳理本行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对本行权限内新产品、新业务报审工作进行合规性审核;(三)及时识别和评估本行的合规风险,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业务开展符合本行授权管理制度安排;(四)组织开展本行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检查工作,纠正违规行为;(五)形成本行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和通报;(六)制定合规培训和教育计划,开展合规培训工作;(七)按照反洗钱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八)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应配备有效履行合规职能的资源,并定期为合规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合规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第十二条合规应保证充分的独立性,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各级风险合规部门有权对违规事件以及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享有与本行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自主权,有关职能部门及员工应给予相关合作。
第十三条建立各级风险合规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合规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三章合规制度体系第十四条合规制度体系包括:(一)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合规制度;(四)各职能部门的合规手册;(五)合规风险提示;(六)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七)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Ⅹ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是全辖的基本准则,构成全辖其他合规制度制定的依据,指导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省分行和辖内各分支行执行合规管理办法、实施合规管理活动的具体应用。
第十七条合规制度是针对合规风险管理重要环节和重要的合规风险制定的具体制度。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制定本职能部门合规手册。
第十九条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应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以及全辖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各职能部门、辖内各分支行发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绩效考核制度,确立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应在合规制度体系框架内,完善本机构合规制度。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第二十四条合规风险的识别广泛、持续收集合规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比较、分类、组合等,有效识别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信息应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已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二)新的法律、规则和准则颁布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影响及可能引起的合规风险;(三)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四)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合规风险;(五)内部规章制度未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合规风险;(六)内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的合规风险;(七)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执行授权管理制度的合规风险;(八)内、外部审计中所发现的合规风险等信息;(九)监管部门提示的合规风险等;(十)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的评估对已识别的合规风险,应归纳描述合规风险特征和表现形式,分析合规风险发生的必备要素和环境条件,研判合规风险的影响程度,评估合规风险发生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合规风险的监测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方式,对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测。
逐步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按照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的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应对管理决策及其实施成本与合规风险损失进行权衡,分别采取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技术、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控制活动、实施必要的业务准入退出政策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事项报告合规风险事项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发生违规事项或因违反监管要求可能受到处罚或制裁,遭受资产损失或声誉损失,但尚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的风险事项。
合规风险事项若达到重大事件标准,则按照重大事件报告相关规定处理。
重大事件标准依据《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省分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发现或获知如下合规风险信息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或逐级上报至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一)所在部门或机构发生的违规案件;(二)监管部门发现所在部门或机构存在的合规风险点,或对所在部门或机构发出的合规风险提示等;(三)监管部门关于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四)内外部稽核审计检查中所发现的合规风险事件等信息;(五)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六)各级风险合规部门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咨询和检查的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规风险事项的报告要求合规风险事项报告要素:(1)合规风险来源;(2)合规风险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岗位、发生经过;(3)合规风险事项的性质;(4)可能或已经形成的风险、不良影响或损失程度;(5)已采取的措施或后续措施;(6)下一步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