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_血液管理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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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安全和供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血液中心和各级献血站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工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献血者、血液产品和输血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三)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保障社会监督;(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献血者管理第六条献血者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献血:(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恶性肿瘤、重大器官功能障碍等禁止献血的疾病史;(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女性月经期间不宜献血。

第七条献血者应当签署献血意愿书,并经过健康体检,确认符合献血条件后方可献血。

第八条对于首次献血者,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献血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并进行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筛查。

第九条献血者精神不稳定或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献血。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保证身体健康,同时应当接受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的筛查。

第三章血液产品管理第十一条血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集、检验和保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产品应当进行标本管理,明确标识采集时间、献血者信息和产品类型,避免混淆和错误。

第十三条血液产品的保存、运输和分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和医学指导,合理安排使用,避免浪费。

第四章输血管理第十五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指导和规范,选择合适的输血途径和数量,确保输血过程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输血前评估和监测工作,确保受血者适合输血并掌握其基本情况。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的是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管理,保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与临床使用紧密结合,加强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血液制品管理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保管第九条血液制品的采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采集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采集血液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免血液受到污染和感染。

第十一条采集后的血液应当立即送往血液中心进行处理和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条件,防止血液制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第十三条血液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制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控制数量。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前讨论和审查,确保患者真正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临床医生和护士对血液制品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保护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院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保护工作,包括血液样本采集、输血治疗、医疗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医院血液保护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负责血液保护管理的医务人员,负责具体的血液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血液保护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血液保护意识。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血液保护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机制,做到定期评估、量化考核。

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章血液样本采集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准确。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护士、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血液样本采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质控机制,对采集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采集器具和消毒器具,保证采集过程中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血液样本的存储和运输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和样本变质等情况。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信息记录和追溯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输血治疗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治疗的管理制度,明确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规范输血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前的筛查机制,对输血受血者进行输血前的相关检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输血过程的监护和观察,及时处理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后的追踪管理机制,对输血后的病人进行跟踪观察和评估。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质量追溯机制,对输血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输血质量评估和疗效评估,提高输血治疗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各个环节,包含手记、检测、贮存、调配、使用、处理等。

第三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手记管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手记室,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手记工作。

第五条手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手记操作规范,熟识手记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手记过程应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手记的血液符合质量要求,并避开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七条手记的血液应采用一次性、无菌的手记器具,禁止重复使用。

第八条手记完成后,应及时标识、封存和填写相关记录,确保血液样本的可追溯性和信息准确性。

第九条手记室应定期进行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与消毒,保持良好的操作环境。

第三章贮存管理第十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制品贮存中心,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贮存中心应满足相关的贮存条件,包含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品质和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室应依据种类、规格和有效期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贮存中心应订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记录准确。

第十四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周期和有效期限应定期检查,逾期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应及时处理,防止过期使用。

第十五条贮存中心应定期进行温度和湿度的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六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应依照医疗需求和患者需要进行,确保合理调配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血液调配的原则和规范。

第十八条调配委员会应依据患者的病情、血型和血液库存情况等因素,订立血液调配的方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过程应记录相关信息,包含调配时间、患者信息、调配数量等,确保可追溯和统计分析。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是指在2023年制定的、对血液管理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血液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血液管理办法对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安全非常重要。

以下为____字的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血液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生产、采集、加工、贮存、运输、使用以及临床血液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血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血液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血液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血液中心、血库、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四条血液采集活动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原则和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有效、卫生。

禁止采集非法来源的血液。

第五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采集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采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采集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七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性。

第八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采集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采集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

第三章血液加工管理第九条血液加工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加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对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对加工的血液制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血液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四条血液储存和运输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管理工作,提高血液使用效率和质量,保障医院患者用血安全、合理使用、节约使用,维护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患者用血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医院所有涉及血液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科室和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院血液管理制度包括临床用血和临床病理检验两部分,分别由临床科室和检验科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组织、协调、监督血液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的服务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医院用血指临床输血、临床检验用血,还包括成分血制品、派生血制品等。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受《血液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范。

第三章血液采供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血库,持有相应的《临床用血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准入许可证》,采取多种血液资源保障措施,保障医院用血需求。

第八条血库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提供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产品。

第九条血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增加和更新用血单位的备案信息。

第十条血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装备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血库应当建立严格的血液采供检测制度,确保捐献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库要与供血者签订血液捐献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经济激励。

第十三条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采供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血液来源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血库应当建立配血制度,严格按照医疗适应证和用血指征配血用血。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临床用血指南,定期评估和更新临床用血产品的适应证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单位必须有血液管理人员负责用血审核和用血指征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使用血液产品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估,并对用血指征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八条临床用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血操作规范和配血记录制度。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原则,推动血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血液管理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收集、储存、运输、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血液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对于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血液及其制品,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和控制。

第八条所涉及的血液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血液采供单位和使用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血液采供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和资质,保证采集的血液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供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采供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供血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三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场所、设备和人员的检测,确保采供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血液采集和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血液采供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保护供血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采供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七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及时汇报采供情况和质量数据,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血液使用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管理制度,明确血液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血液管理,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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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 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 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 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 间;⑦储存条件。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监督管理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对采供血活动 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②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站管理职责 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 检;④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⑤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设置
• (一)血站设置规划的制定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
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
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上述卫生部制定的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无偿献血制度,能够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同 时,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 能够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对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 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Leabharlann 章,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管献
郑 大 一
理血 法和

律血


第十二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五年十班 第一小组
关于献血你究竟知道多少??
• 中国输血史始于19世纪初
• 1918年,刘瑞恒在上海首先报告了中国人的血型 • 1921-1932年北京协和医院开始在临床开展直接
输血
• 1944年,在昆明成立了军医署血库 • 1947年9月,南京中央医院血库成立 • 1953年,解放军后勤部在沈阳建立了新中国第一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一、血站的概念和种类
• (一)血站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卫生机构。

首先,血站的职责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其次,它
属于公益性卫生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其他社会
组织。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种类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1.一般血站 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后期。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 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二 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多年努力,世界上许多 国家正在或者已经从公民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
• 《献血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 血制度。”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卫生部备案。
• (二)一般血站的设置

一般血站的设置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来批准,并报卫生
部备案。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直辖市、省会市、自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采供血管理
• 血站采集血液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
好的服务。
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的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 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 个月。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
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
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
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采供血机构的分类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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