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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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京都议定书 (1)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 (3)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

《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

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京都议定书 (4)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引言概述: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并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通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本文将对京都议定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旨在更好地理解这个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正文内容:1.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目标:1.1目标的设定: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这些目标被称为减排目标。

同时,一些国家还有特定的子目标,如美国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7%。

1.2目标的执行:京都议定书还设立了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旗帜机构(CDMEB),负责审查和审核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

2.增设清洁发展机制(CDM):2.1CDM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具体机制,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施减排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减排量,作为达到减排目标的一种手段。

2.2CDM项目的条件:CDM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不使用CDM机制的情况下无法实施、清洁发展、可追踪和可核查等。

CDM 项目还需要通过执行机构旗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

3.联合履约机制(JCM):3.1JCM的定义:联合履约机制是提出的一个与CDM类似的清洁发展机制。

该机制旨在帮助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通过实施减排项目来共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JCM与CDM的区别:与CDM相比,JCM更加灵活,在合作双方之间提供更多的自主权。

JCM还强调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4.递延作用(Carryover):4.1递延作用的定义:递延作用是指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内未完成减排目标时,可以将未使用的减排量转移到下一个承诺期限。

4.2递延作用的影响:递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认为递延作用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增加,并对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

引言概述:京都议定书是一项全球合作协议,旨在应对气候变化。

该协议于1997年在京都市达成,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通过京都议定书,各国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防止全球气温上升超过2摄氏度的目标。

本文将从减排目标、机制、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以探讨京都议定书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减排目标1.1.背景及目标设定:介绍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以及京都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

1.2.承诺减排量:解释各参与国家承诺的减排量,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1.3.比例分配:讨论减排目标的比例分配原则和方法,如基准年和参考线的设定。

二、机制2.1.排放权交易:解释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

2.2.清洁发展机制:探讨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以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技术和资金。

2.3.贡献限额:说明贡献限额制度,包括减排单位的确定和时间段的分配。

三、市场3.1.碳市场发展:介绍碳市场的发展情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影响。

3.2.价格波动:研究碳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政策措施。

3.3.国际市场:讨论国际碳市场的,如联合国碳市场系统(ETS)和其他区域碳市场的互联互通。

四、可持续发展4.1.可持续发展目标:阐述京都议定书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考虑。

4.2.技术转让:探讨技术转让的机制和实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措施的推广。

4.3.资金支持:分析资金支持的来源和分配,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合作5.1.合作框架:介绍国际合作的框架和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它相关安排。

5.2.达成一致:揭示各国共同努力和协商的重要性,以达成全球减排目标。

5.3.合作难点:分析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和难点,如责任分担、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

总结:京都议定书作为全球合作协议,通过减排目标、机制、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的努力,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机会。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它涉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文件。

以下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承诺文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签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97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

京都议定书的关键目标是通过对发达国家设置具体的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这些减排目标针对的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这些目标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责任情况而设定的。

为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共同采取减排手段,如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遵守机制,以监测各国的减排行动并确保其履行承诺。

各国必须定期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接受国际评估。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它可能需要采取补偿措施,如购买排放减免单位或向其他国家提供减排援助。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后续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并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提供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途径。

它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促进了全球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总结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全球性的协议,旨在通过设定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

通过这一协议,各国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气候系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京都议定书 (1)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

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京都议定书 (2)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

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

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

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京都议定书 (3)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

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京都议定书 (4)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京都议定书7篇

京都议定书7篇

京都议定书7篇京都议定书 (1)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xx年至20xx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xx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吸收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本协议书由以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第一条定义1.1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2 “温室气体”指《公约》附件A所列的气体。

1.3 “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所承担的具体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二条目标2.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通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的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以及通过其他措施,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以防止人为干预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第三条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3.1 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承诺,采取国内措施,以限制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在承诺期内达到这些承诺。

3.2 缔约方应定期报告其排放量,并接受国际审查。

第四条灵活性机制4.1 为促进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本议定书允许使用以下机制:4.1.1 排放贸易,允许一个缔约方购买另一个缔约方的排放减少额度;4.1.2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附件II国家之外的项目,以获得排放减少额度;4.1.3 联合履行,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I国家共同实施减排项目。

第五条适应措施5.1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技术转让6.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提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气候友好型技术,以支持它们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七条资金机制7.1 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第八条缔约方会议8.1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部分,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第九条遵守9.1 本议定书设立一个遵守委员会,以促进遵守和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全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

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

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

此外:1。

“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

“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

“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一个附件,正式名称为《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阶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约定的减排目标。

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设定为减排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减排标准。

其次,协议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同时,协议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球减排合作。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方面,协议的减排目标被指责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退出或未能履行协议,导致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京都协议书》只是众多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也不断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和合作。

例如,2015年巴黎协定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延续和加强,进一步规定了全球减排目标和行动方案,成为当前国际气候治理的主要框架。

总的来说,虽然《京都协议书》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效果和应对挑战仍然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篇2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通过并生效。

它被视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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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建立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遏制全球变暖。

联合国针对全球变暖,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大公约,并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种: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

2008年,全球
碳交易金额达1246.13亿美元,是世界的主要产品市场之一。

三种机制都不介绍了吧,百度一下即可。

中国碳交易市场两历程:CDM市场和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

2002年中国碳交易市场以CDM形
式开始,12年后CDM逐渐停止审批。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
知》,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配额+CCER,后者指中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进入交易市场,
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消排碳企业不足的配额)交易市场试点。

2013年6月18日,深圳率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标志着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启航。

1)CDM发展迅速,但受欧盟低迷市场影响,近期遇阻。

从2002年开始,我国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CDM项目合作。

2006年,中国逐渐取代取代印度、巴西成为CDM项目第一大国。

截止最新统计日,全球累计的核证减排量(CER)总共为14.00亿吨CO2e,中国列第一,占总量的60%以上。

我国CDM发展迅速,但欧盟碳交易价格低廉,国内从事CDM项目机构逐步转型。

2)政策力推碳配额交易型市场,期待全国统一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11年以来,国务院接连推进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试点)。

2013年6月,深圳率先建立交易试点,上海、北京11月已经启动,广州、武汉会在近期展开。

国内碳排放量审核/监测以能源消耗量为计量依据。

3)国内配额分配机制:
l 今年6月,深圳今年选定635家工业企业,包括比亚迪、中兴通讯等,和200家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碳排放交易,13~15年间配额总量1亿吨。

深圳按照国际惯例,在碳交易试点期,配额分配
以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以后将逐步扩大拍卖的比例,逐步向完全拍卖过渡。

深圳碳排放整个交易体系建设以碳强度下降为目标。

即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也就是企业碳排放量除以单位增
加值。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

按照计划,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将比2010年下降32%。

按照深圳试点规则,企业每年最多可以出售配额的10%。

深圳碳交易市场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是一对一的交易方式。

交易方只需要下载一个客户端就可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见面。

投资者会员分两类:一类为个人投资,需要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每年交年费1000元,也就是说首次投资的门槛为3000元,在排交所开户的个人不限深圳户籍;另一类为机构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年费30000元。

l 上海于2012年11月公布第一批总共197家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范围包括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等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2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1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在2013年至2015年的试点阶段,上海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试点企业有191家,主要为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以及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

试点阶段,企业2013-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发放。

上海大部分行业将按“历史排放量分配法”分配配额,而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将按“行业基准线法则”分配配额。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清缴义务,不得超过额度的5%,试点阶段暂不接受个人参与交易。

l 北京碳排放交易设定的纳入交易范围是排放量1万吨以上、在北京辖区源于固定设施排放的单位,在划定的490家单位中,主要为电力、供暖、水泥、化工等高排放企业,开立碳排放交易配额账户的已过半。

自然人不能参与交易。

l 广东按照“方案”,首批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包括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两部分。

涵盖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润集团、海螺水泥等著名企业旗下在粤分公司。

l 湖北省以能源消费量来界定纳入企业,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数量为1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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