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全文内容
京都议定书6篇

京都议定书6篇京都议定书 (1)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 (3)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
《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
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京都议定书 (4)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
(完整word版)《京都议定书》全文(两篇)

(完整word版)《京都议定书》全文(二)《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六部分:清算机制第二十六条:清算小组1.成员:清算小组由合同缔约方的代表组成;2.职责:a)根据各缔约方的额度,在清算开始后三十天内以同意的方式选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b)负责接收和核算各缔约方就履行议定书义务情况所提供的信息;c)协助合同缔约方进行询问和答复;d)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开展履行议定书的审计和调查工作提供建议;e)协助合同缔约方调解任何关于履行议定书义务的争端。
第二十七条:缴纳与失效1.缴纳说明:a)履行议定书的该缔约方应在首届非缔约方会议召开前包括清算小组工作在内提供缴款通知;b)首届非缔约方会议通过正式选举程序选出了清算小组和短期部;c)缔约方在首届非缔约方会议之后才签署等额份额并支付。
2.清算小组剩余基金的使用:清算小组应将该基金用于支付清算小组在执行其职责时产生的支出,同时按比例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支付短期部的共同责任份额。
3.清算小组费用的分摊:根据缔约方数量的预计,清算小组应平均分摊费用。
第七部分:保障与宣传第二十八条:报告和信息宣传1.缔约方应根据文本要求提交实施议定书政策情况的年度报告,不论其缔约日期;2.每缔约方在提交该报告的同时须将其报告提供给秘书处,秘书处会将其报告汇总为公开的总结报告;3.根据会议要求,秘书处是评估无核剩余的能力和进展,并就缔约方的履约情况报告的抵达和接战评估给予其报告的合适性。
第二十九条:宣传1.各合同缔约方将在拥有全球非核裂变的引入、生产和使用的地区进行宣传,以解释正确的作用;2.秘书处会建立一个官方网站,协助在公共接入的国际网络发表关于议定书的所有为科学、为公众和秘书处制作的主要信息;3.秘书处将根据各缔约方就提供上述信息的手续、实施信息提供方案至少每年提供和宣传关于议定书的间接传递档案和信息。
第八部分:升级与退出第三十条:升级条件1.升级程序:非缔约方会议可根据上火协议决定简化程序来进行变更,变更本质是复制和重申制定议定书的程序;2.无核的国际艺术:升级方案多项制定无核国际艺术软件和硬件,并40年不需要备选;3.缔约的权利:缔约方可以签署和升级新的非缔约方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全文-(2篇)

《京都议定书》全文全新的标题:《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作协议》目录:一、引言二、合作双方三、合作目标四、合作内容五、合作期限六、合作方式七、权益与义务八、监督与评估九、争议解决十、合同的修改与终止十一、第三方介入十二、附件正文:一、引言本协议旨在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加强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二、合作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丙方:(丙方名称,第三方介入方)三、合作目标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2.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四、合作内容1. 环境保护技术研发与应用2. 环境污染治理与防治3. 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4. 环境保护政策研究与推广5. 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五、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如双方同意,可续签。
六、合作方式1. 技术交流与合作2. 项目共建与实施3. 资金支持与投资4. 信息共享与宣传推广七、权益与义务1. 甲方权益与义务(1)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支持(2)参与合作项目的管理与监督(3)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2. 乙方权益与义务(1)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支持(2)参与合作项目的管理与监督(3)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3. 丙方权益与义务(1)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2)参与合作项目的评估与监督(3)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八、监督与评估1. 设立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2. 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合作进展,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和期末评估,确保合作目标的实现。
九、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如协商无果,可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1. 缘起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召开。
与会国家积极推动着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进程,并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 公约目标《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目标,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限制全球变暖幅度;- 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减少人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二部分:各要素细则1. 温室气体- 范围:京都议定书重点关注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硫代甲烷(SF6)、氢氟碳化物(HFCs)以及全氟化碳(PFCs)。
- 计量与报告:各缔约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并通过相应计量机制进行核实。
2. 减排目标- 限制与减少:各工业化国家应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开始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特定水平以下,并设立期限和下降目标。
- 弹性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等弹性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
3. 温室气体的交易与交换- 国内交易: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国内交易市场,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减排项目的交易。
- 跨国交换: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换。
4. 机制补充- 联合实施:允许双方合作开展减排行动,以满足缔约方的减排义务。
-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工业化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 共同履约机制:为满足各国减排目标提供问题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缔约方义务与责任1. 缔约方分类- 京都缔约方(Annex I):指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承担具体减排目标。
- 非京都缔约方(Non-Annex I):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目标,但享有使用弹性机制的权利。
2. 缔约方义务- 排放绩效:各京都缔约方应根据排放绩效指标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确保达到减排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颁布日期】:1997-12-11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2024年《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篇)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七部分:其他问题第二十九条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应采取行动,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
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转让和合作;(b) 资金的提供,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可行性和补偿的经济和技术援助。
合同方应同时考虑送达资金的有效性、透明度和民主性。
对于两只机构的作用予以认可;(c) 双多边机构应鼓励从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发展国际交易。
第三十条合同方应省视和展示最好的技术,以达到地理、环保和社会条件包容性的充分利用,而不实行为了管理温室气体排放而影响贸易的保护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任何举措应该不会导致构成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合同方应鼓励和引导各方充分参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以实现国内行动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为更好地了解国家排放水平和能力,合同方应鼓励和促进建立鼓励和监测碳排放的国家能力。
第三十三条为监测、报告和验证行动的结果,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相互协助和合作,包括推进共同数据标准和方法,以实现国家行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为推动并促进技术研发、扩散和转让,合同方应鼓励并支持双多边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和共享信息。
第三十五条为实现减排目标,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减排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第八部分:机构第三十六条为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条款,设立一个执行机构。
该执行机构应监测和促进《京都议定书》的有关措施的实施,并提供及时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
该执行机构应给予合同方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合同方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为评估合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设立一个合同方的执行执行机构。
该执行执行机构应负责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评估合同方履行和管理方案和政策的可行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合同方应设立一个有符合《京都议定书》目标的秘书处,以提供并维护合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经过紧张而艰难的谈判,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
对各发达国家说来,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
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
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
今年3月,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6月,日本政府也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至此,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已超过55个,但批准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6%,尚不足以使《京都议定书》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
美国曾于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但去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
2002年8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
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2002年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简介京都协议书,全名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温室气体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附属协议。
该协议于199 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它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国际上首个要求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法律文件。
背景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和程度。
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于199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减排的责任是不同的。
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带头减排。
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许多发达国家并未采取足够的减排措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997年在京都市召开,通过了京都协议书。
协议内容1.国内减排措施: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实施国内减排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能源效率改善、清洁能源发展、碳排放交易等。
2.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以完成自身减排目标。
3.联合实施(JI):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
4.弹性机制:协议还包括了弹性机制,使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交易减排额度,以实现减排目标。
协议还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内容,如温室气体监测与报告、财务机制支持、技术转让等。
签署与生效京都协议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在协议生效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实施减排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对协议的态度不一,以及协议本身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的限制,协议的实施并不顺利。
协议评价与前景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对于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第一部分:引言1. 合约方:本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本议定书”)的合约方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2. 目的:本议定书旨在加强公约的执行,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并为此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3. 原则:本议定书的执行应以公正、公平和有效的原则为基础。
第二部分:排放限制和减排策略4. 目标:合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责任、能力和国情,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标为导向,制定和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策略和措施。
5. 具体措施:合约方应定期提交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国家报告,并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和评估。
6. 转让和交易:合约方可以通过灵活的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减排项目等,实现减排目标并帮助其他合约方实现其减排目标。
第三部分:技术与经济合作7. 技术转让:合约方承认技术转让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非常重要,应加强技术合作与转让。
8. 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并适应气候变化。
9. 温室气体清单:合约方同意按照公约的规定,编制和更新国内的温室气体清单,以确保准确、全面和一致的数据。
第四部分:执行和制度安排10. 机构:本议定书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各项措施的实施。
11. 惩罚和执行:合约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惩罚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12. 争端解决:争端应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13. 签署和批准:本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对参与合约方生效,并经过各合约方的签署和批准程序。
14. 修改和补充:对于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合约方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
15. 退出:任何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布退出本议定书,但退出后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结束语本京都议定书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各项具体措施和合作机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当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当喜马拉亚主峰上的景观因为冰川的消融而发生改变;当全球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威胁到太平洋小岛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时,全球变暖的现实正不断地向世界各国的人们敲响警钟。
随着“全球化”这一概念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称UNFCCC)。
UNFCCC自缔约之日起,已经有全球的185个国家参与,并成功地举行了8次由各缔约国参加的缔约方大会。
然而公约中各缔约方并没有就气候变化问题综合治理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将在200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
然而经过缔约方最终审评认定,这一承诺不足以实现公约中所预期达到的目标。
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国作出更加细化并具有强制力的承诺。
于是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加强发达国家义务及承诺的谈判。
历经八届会议,在1997年,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
在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对这一法案内容的研讨、磋商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
当本届大会结束时,该公约已经初具雏形,并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在2008到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
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 0)、氢氟碳化物( HFC S) 、全氟化碳(PFC S)、六氟化硫(SF 6) 。
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
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
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
为此目的。
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
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
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己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百分比乘以5。
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士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
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所列在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
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
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
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承诺。
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挂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
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撒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协议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如果缔约方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诺。
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一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
5.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
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
如不使用这种方法。
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闻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
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
对方法或调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避守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按受的升温潜值。
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