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碳排放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1. 缘起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召开。
与会国家积极推动着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进程,并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 公约目标《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目标,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限制全球变暖幅度;- 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减少人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二部分:各要素细则1. 温室气体- 范围:京都议定书重点关注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硫代甲烷(SF6)、氢氟碳化物(HFCs)以及全氟化碳(PFCs)。
- 计量与报告:各缔约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并通过相应计量机制进行核实。
2. 减排目标- 限制与减少:各工业化国家应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开始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特定水平以下,并设立期限和下降目标。
- 弹性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等弹性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
3. 温室气体的交易与交换- 国内交易: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国内交易市场,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减排项目的交易。
- 跨国交换: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换。
4. 机制补充- 联合实施:允许双方合作开展减排行动,以满足缔约方的减排义务。
-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工业化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 共同履约机制:为满足各国减排目标提供问题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缔约方义务与责任1. 缔约方分类- 京都缔约方(Annex I):指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承担具体减排目标。
- 非京都缔约方(Non-Annex I):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目标,但享有使用弹性机制的权利。
2. 缔约方义务- 排放绩效:各京都缔约方应根据排放绩效指标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确保达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与碳排放减少

京都协议书与碳排放减少在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国际社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共同努力。
而其中,京都协议书被广泛认为是碳排放减少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探讨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原则以及其对碳排放减少的影响。
一、京都协议书的背景京都协议书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该协议书的制定旨在应对全球变暖带来的挑战,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而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
二、京都协议书的原则1. 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原则京都协议书采用了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少碳排放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
发达国家应该在减排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规定了各个参与国家在特定时间段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相对较为严格,而发展中国家则被允许一定的增长空间。
3. 含量和强度的国际指导为确保各国领域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可以相互比较和验证,京都协议书制定了减排活动的含量和强度的国际指导标准,以确保减排行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三、京都协议书对碳排放减少的影响1. 增强了国际合作意识京都协议书的制定和生效使得各国开始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是一种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这一协议书的签署和执行,使得碳排放减少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2. 推动了清洁能源的发展为了达到京都协议书中规定的减排目标,各国需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因此,京都协议书的实施推动了全球范围内清洁能源的研发和应用。
3. 加速了碳排放减少的进程京都协议书为各国制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行动计划,使得各国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
这些措施包括能源转型、能源效率提升、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等,有效推动了碳排放减少的进程。
4. 增强了国际减排合作机制为了实现京都协议书中的减排目标,各国之间建立了国际减排合作机制,通过共享经验、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等方式,加强了国际社会在减排领域的合作。
巴黎协定京都协议书

巴黎协定京都协议书巴黎协定京都议定书鉴于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各国政府认识到采取紧急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重要性,兹制定本协议书,以促进全球气候行动的合作与协调。
第一条目标与原则1.1 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幅度减少,以期将全球平均温度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1.2 本协议遵循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能力原则,确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国家自主贡献2.1 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情况和能力,制定并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明确减排目标和措施。
2.2 国家自主贡献应体现进步性,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新,以反映缔约方在减排和适应方面的进一步努力。
第三条透明度与报告3.1 各缔约方应建立透明的框架,确保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
3.2 各缔约方应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国家气候行动报告,以供国际社会审查。
第四条适应措施4.1 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应措施,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特别是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地区和群体。
4.2 应加强国际合作,分享适应技术和经验,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能力。
第五条资金支持5.1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实施减排和适应措施。
5.2 资金支持应包括公共资金、私人投资以及技术创新和转让。
第六条技术发展与转让6.1 各缔约方应促进低碳技术和气候适应技术的创新、发展和转让。
6.2 应建立国际技术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第七条能力建设7.1 各缔约方应加强国内能力建设,提高政府、企业和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7.2 应通过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八条国际合作8.1 各缔约方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京都京都协议书

京都京都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缔约方”)于公元20XX年X月XX日在京都签订:第一条目标本协议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防止全球气候系统受到人为活动的影响,特别是通过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期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干扰的水平。
第二条温室气体本协议所指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以及氟化气体(F-gases)。
第三条减排承诺1. 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A所列的量化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计划。
2.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根据自身能力,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并可寻求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四条排放量计算缔约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B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五条报告和审查1. 缔约方应定期向秘书处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减排行动的报告。
2. 秘书处应组织对缔约方报告的审查,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国际合作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实施减排行动。
2. 缔约方应促进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等国际合作机制,以实现成本效益的减排。
第七条争端解决缔约方在解释或实施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可提交至国际法院。
第八条修正和退出1. 本协议可根据缔约方大会的决定进行修正。
2. 缔约方可在书面通知秘书处后,提前一年退出本协议。
第九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三分之二以上缔约方批准、接受或同意后生效。
第十条秘书处设立秘书处,负责本协议的行政和技术支持工作,并向缔约方大会报告。
本协议正本用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
(以下为签字部分,由各缔约方代表签署)(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京都协议书内容请参考官方文件。
)。
京都协议书的碳减排目标与时间表

京都协议书的碳减排目标与时间表京都协议书是一个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本文将重点探讨京都协议书中的碳减排目标与时间表。
一、碳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确立了发达国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
协议书将碳减排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轮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和第二轮承诺期(2013年至2020年)。
1. 第一轮承诺期第一轮承诺期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之间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其总体目标是使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5.2%。
然而,这个目标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的目标相对较为宽松,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设定了更具挑战性的目标。
例如,欧盟致力于将其排放量减少8%,日本设定的目标是减少6%。
此外,京都协议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俄罗斯的碳减排目标相对于1990年水平可以增长17%,而澳大利亚和冰岛则享有“弹性”的减排目标。
2. 第二轮承诺期第二轮承诺期于2013年开始,并将持续至2020年。
这一阶段旨在推动发达国家进一步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尽管第二轮承诺期的具体碳减排目标尚未确定,但国际社会已经展开了讨论并制定了一些原则。
根据巴黎协定的目标,全球应采取行动以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努力实现1.5摄氏度的目标。
这可能会导致发达国家在第二轮承诺期内采取更为积极的减排措施。
二、时间表为了确保碳减排目标的实施,京都协议书制定了一个时间表,以监测各国的进展情况。
1. 监测和报告京都协议书要求发达国家定期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采取的减排措施。
这些报告应包括一个基准年份(通常是1990年),以及该国在承诺期内的减排情况。
这样可以使各国的减排进展可比较,并提供一个监测和评估的基础。
此外,协议书还要求发达国家利用国内监测、记录和验证系统对其减排行动进行验证。
这样可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京都协议书 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减排目标随着气候变化对全球环境的影响逐渐加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结果是《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并制定了一系列减排目标。
本文将对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京都协议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温度的上升。
协议规定了参与国的具体减排目标,并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排放贡献程度制定了不同的减排指标。
这些国家被称为发达国家和转型中的经济体。
根据协议,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而转型中的经济体则有更为灵活的目标。
其次,京都协议书采用了一种弹性机制,即“联合实施”(Joint 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通过这两种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来获得减排权益,而转型中的经济体可以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项目获得减排资金。
这种弹性机制的引入有效促进了发达国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第三,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可以追溯到1990年。
这个选择的基准年份是因为1990年代是工业化国家大规模选择化石燃料的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显著增加。
通过以1990年为基准,协议强调了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这也是减排行动的重要参考。
此外,京都协议书还强调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监督机制。
减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并通过定期的审查和报告制度确保实施的效果和透明度。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执行机构(Committee)来监督和评估各国的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减排目标的进展。
最后,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对于全球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效降低全球气温的上升速度,减少极端天气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强度。
同时,减排行动也为转型中的经济体提供了发展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机会。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近年来,全球气温持续上升,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越来越严峻。
温室气体的增加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而对于这个问题,各个国家也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
这标志着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以下是具体介绍:第一步,制定《京都议定书》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日本京都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为了限制全球变暖而制定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37个发达国家和地区需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需要被4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不包括美国,他们于2001年退出)批准,以确保有效实施。
第二步,确定减排目标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需要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有关国家的1990年排放水平(这一期被称为“第一承诺期”)。
各个国家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制定减排目标,以确保各个国家在减排方面的努力是可持续的和有效的。
第三步,签署并生效多年的努力后,《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京都议定书》中来,其生效程度也越来越高。
此外,各个国家也积极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发展新的清洁能源技术,推广低碳经济等,以尽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第四步,全球性共识逐渐形成人们逐渐意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抵制也逐渐增加。
国家之间的协商也逐渐趋向于全球化,而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区。
这使我们更能够理解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必须采取的重大行动。
总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要里程碑。
虽然现在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在各个国家共同的努力下,将会实现一个更加绿色、可持续的未来。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
其主要目标是将2008~2010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减排指标为: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保持1990年水平,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
德国的近期减排目标是,通过2005~2007年排放权的管理,使其全国年排放总量相对于2000年要减少0.4%。
《京都议定书》规定要减排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节省成本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按照欧盟规定,其25个成员国无偿取得总排放额度后,作为一个整体指标使用者,将其再分配给成员国,各成员国在分配额度内无偿使用。
如果成员国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指标。
各成员国将指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
德国发放指标在2005年至2007年为14.85亿吨,每年为4.95亿吨,额外每年还有300万吨的指标专门用于新参加企业的排放量。
摘引自:《中国环境报》2006-08-11(4)通过排放权管理做到经济环境双赢——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启示德国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一直走在欧洲其他国家甚至世界的前列,保护气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也列入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总指标体系中,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实现时间和目标,在国内全面实施了碳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都议定书》又称《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中具体指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
条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目前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约定的目标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什么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根据经济学外部性和经济最优化理论,CDM在减排目标最大化与全球经济最优化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即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并减少减排义务对国内经济的上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简单点说,发达国家为了承担减排目标,必将对现有工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改造,这不仅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对通货膨胀水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已经较为广泛,进一步实现减排成本极高,从而出现了减排不经济的现象,减排义务承担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因此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转移成本要比发达国家低了许多,因此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多减排一些,发达国家少减排一些,来实现全球减排总量不变的目标。
CDM项目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全球减排工作设计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从而抵减本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部分指标。
目前CDM项目最为落实的实现方式为“碳交易”。
符合CDM要求的潜在项目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什么是碳交易?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
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
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
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
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
1. 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
2. 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3. 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
CDM机制的设立将二氧化碳减排量设计成产品,可以转让和交易,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出售温室气体排放权直接从中获益。
目前全球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EUA、EEX、场外OTC、BlueNext、Bordpool。
中国曾经是CDM机制的最大受益者,然而随着2012的临近,CDM由曾经的“救命稻草”变成了“烫手山芋”。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义务。
那么我国在2012年之后面临着很大碳排放压力。
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把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40%。
为完成此目标,建议制定国内碳减排计划,并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在国内各省或各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1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公司在深圳联合签署了发起成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备忘录;2010年1月上海期货交易所表示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
2010年8月上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9月发改委表示正在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进行,将就《自愿减排管理办法》征求各方意见,并于近
期出台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