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化疗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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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化疗药物管理制度

一、化疗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用药前应充分掌握患者病情,进行风险评估,客观评估疗效和不良反应。

(二)应针对患者肿瘤临床分期和身体耐受情况,制订治疗方案。

(三)用药前务必与患者及其家属就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沟通,并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

(四)化疗药物治疗应规范合理,依据公认的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或专家共识进行治疗,对预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应有相应的处理方案。

(五)制定特殊人群的治疗方案:特殊年龄(儿童、老年人)及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和有重要基础疾病的患者需使用化疗药物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人群的特殊性,从严掌握适应证,制定合理可行的治疗方案。

(六)用药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充分认识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施治前应有相应的救治预案,毒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进行上报。

二、化疗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化疗药物的购用管理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院化疗药物品种的

遴选,由药学部统一进行采购。

2.化疗药物须从与医院签订有药品购销协议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3.购用化疗药物应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制订采购计划及补充计划。

4.临床申购新的化疗药物时,应依据治疗需要,经各科室筛选、论证后,认真翔实填写新药申请表,并经科室主任签字后送药学部,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5.临床科室在紧急情况下,确需使用医院供应目录外的化疗药物时,可按《药品临时采购制度》规定,临时申请采购后使用。

6.新引进医院的化疗药物,生产企业及配送公司应提供相应的临床使用技术资料供药学部临床参考,临床药师针对新引进药物对临床进行相关介绍。

7.临床使用本院没有、需要外购或赠送的化疗药物(如分子靶向药物),参照《自备药品管理制度》管理。

(二)化疗药物的储存、养护管理

1.化疗药物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并按医院高危药品相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专柜保管。

2.药品包装上具有明确毒性药品标识的化疗药物须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化疗药物的审核、调配管理

1.经培训授权的医师开具的化疗药物处方或医嘱单。

2.经培训授权的药师根据《处方医嘱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对处方或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查。

3.适宜性审查过程中,如出现超说明书用药,已在药学部备案超说明书用药可通过;未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或医嘱,需要医师向医务部申请审批,药学部备案后方可通过。

4.适宜性审查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性处方,参照医院《争议性处方处置流程》。

5.经药学人员审查合格后,予以调配并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调配。

(四)化疗药物的调配管理

1.静脉用化疗药物的调配应依据国家卫计委《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静脉用化疗药物调配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调配。相关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调配流程及安全防护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化疗药物的调配工作。

2.化疗药物调配成品的保存条件,如放置时间、储存温度、是否需要避光等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以保证药效及其安全性。

3.调配完成后的成品化疗药物需要有提示标签作为特殊警示。

(五)化疗药物的使用管理

1.化疗药物应首选考虑采用中心静脉给药,可采用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PICC)或皮下埋藏式导管输注系统、中心静脉导管(CVC)。具体PICC和CVC操作参照《PICC维护操作规程及评分标准》

和《中心静脉置管(CVC)维护操作规程及评分标准》。

2.化疗药物输注应由科室经过相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及安全防护等培训的护士进行,用药过程中应注意化疗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3.护士给药前必须执行独立的双核对。双人独立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六)化疗药物的运送管理

1.化疗药物的运送应遵循以下原则:尽量减少与化疗药物不必要的接触;尽量减少化疗药物对环境的污染。

2.为保证化疗药物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抗肿瘤药应仅限在院内使用,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如发生溢出,按《化疗药物溢出处理预案》处置。

3.调配成品应由专人送到病区,护理人员经核对后签字接收;在运送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袋进行配送。

4.接触抗肿瘤药的用具、污物应放入医疗垃圾专用袋(应为双层)内集中封闭处理,收集容器应坚固、防漏和带盖。

(七)化疗药物的安全管理

1.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2.药学部按照药品购人储存管理制度保管药品,在购入或储存环节中发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临床科室在药品储存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将问题药品退回药学部处理。

3.必须确保治疗流程中药物的领取、摆药、调配、查对、更换液

体等步骤安全,加强药品在调配过程中的安全性监测。

4.用药过程中,应加强用药监护,密切观察用药反应,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取积极措施,救治患者。

5.医护人员应掌握化疗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

(八)化疗药物在调配和给药时的防护措施管理

1.所有化疗药物都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调配。

2.所有调配和使用人员都应接受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

3.调配好的化疗药物装入专用袋内转运,整理箱上粘贴明显标识。

4.调配和使用人员应根据情况选用一定的防护措施,配制人员穿防护服、口罩和乳胶手套,使用人员戴口罩、手套。

5.孕妇或疑已怀孕者,应避免处理化疗药物。

6.药学部应保存受过专业培训的调配化疗药物的药师名单和每年的体检档案。

7.调配化疗药物的人员定期轮岗。

(九)化疗药物的使用人员资质管理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医师,方可获得化疗药物的处方权。

2.医务部和药学部每年组织对未从事过化疗药物治疗的专科临床医师及需要应用化疗药物治疗、有资质的非专科医师进行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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