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合集下载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汇源路、南至懈浦大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懈浦建设银行。

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8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8户(家),其中住宅17户、非住宅1家。

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3)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厦海政征地安置公告〔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的规划意见函》(海沧分局〔2020〕32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010120200965)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2096.00平方米。

拟征收土地均未承包到户、仍为村集体管理经营。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起三十日。

三、申请听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厦海政〔2020〕128号)发布之日(2020年8月26日)为准,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西岸村第2、3、16、1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5村民小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株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附件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区(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予以重新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街道、乡镇名行政村名区片等级Ⅰ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Ⅱ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紫金街道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水阁街道垟店村部分区片等级Ⅲ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水阁街道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联城街道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碧湖镇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高溪乡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老竹镇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Ⅳ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元/亩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594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23.6186公顷。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镇陈家村、张家铺村、横冲村、刘家村、袁家村、将军岭社区委员会(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面积23.6186公顷,其中:耕地9.5524公顷,林地6.0378公顷,其它农用地3.7714公顷,建设用地4.1713公顷,未利用地0.0857公顷。

三、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洛政通〔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洛政通〔2015〕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批复(豫政土〔2015〕1097号)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等3个区、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26.0576公顷(耕地101.1865公顷、园地10.8182公顷、林地10.2318公顷、其他农用地3.8211公顷)、建设用地5.7571公顷、未利用地9.9623公顷。

以上共计141.7770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老城区洛浦办事处烧沟村、邙山镇史家沟村集体土地3.395公顷,其中洛浦办事处烧沟村3.3018公顷(耕地0.5060、林地0.0068公顷、裸地2.7890公顷)、邙山镇史家沟村集体土地0.0932公顷(林地0.0554公顷、裸地0.0378公顷)。

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与史家沟村居民点,西至烧沟村裸地、林地,南至烧沟村建设用地,北至史家沟村居民点;地块2东至与史家沟村居民点,西至烧沟村居民点,南至烧沟村居民点,北至烧沟村耕地、裸地。

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洛浦办事处烧沟集体土地6.7931公顷,其中烧沟村2.7952公顷(林地0.1846公顷、耕地1.4085公顷、其它用地1.2021公顷)、史家沟村3.9979公顷(耕地3.7099公顷、林地0.0849公顷、其它用地0.2031公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的集体土地,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被征土地位于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

2、权属:被征土地属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有关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

3、地类和面积:被征土地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宅基地、水域(非精养鱼塘)、未利用地。

被征土地总面积425.7435亩,其中水田22.791亩,旱地7.5945亩,林地73.551亩,其它农用地8.916亩,宅基地292.518亩,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未利用地17.4225亩。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为: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水田22.791亩,芙蓉镇芙蓉村、罗塘乡嵩阳村旱地7.594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荷林村林地73.551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其它农用地8.916亩,芙蓉镇五丰村、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宅
基地292.518亩,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未利用地17.4225亩。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水稻、蔬菜等。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0人。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及征地后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被征地乡镇当前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在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五丰镇云洲村3.12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2.9099万元/亩。

(2)旱地:芙蓉镇芙蓉村2.3790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3)林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1.0185万元/亩。

(4)其它农用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1.092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0185万元/亩。

(5)宅基地:芙蓉镇五丰村2.379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2.0904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6)水域(非精养鱼塘):五丰镇云洲村1.56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455万元/亩。

(7)未利用地:芙蓉镇芙蓉村0.7102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0.624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0.5820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况
本次征地共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少于808.85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实际补偿的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办法
1、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转帐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方式来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同时,对符合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实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条件的失地农民,给予每人每月220元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

六、被征收和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另行告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万xx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