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水泥企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有效应对水泥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水泥行业安全生产规定》3. 《水泥企业安全规程》4. 企业内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水泥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交通事故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企业主要负责人(2)副总指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3)成员:企业各部门负责人2. 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2)确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3)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事故应急处理;(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调整应急处理方案。
3. 应急救援组(1)组长:副总指挥(2)成员:企业安全、生产、设备、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4. 应急救援组职责(1)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2)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护;(3)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4)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建议。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3. 应急救援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5.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调整应急处理方案。
六、事故处理与恢复1.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2. 应急救援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事故原因。
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4. 事故发生单位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 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七、预案管理与演练1. 企业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海螺水泥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海螺水泥集团所有下属企业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仓储、施工等环节。
3. 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科学处置,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
2. 事故应急小组:- 指挥部下设多个应急小组,包括:- 事故调查组;- 救援组;- 医疗救护组;- 通讯联络组;- 交通管制组;- 环境保护组;- 新闻宣传组;- 后勤保障组。
3. 各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部: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技术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财务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资金保障;-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赔偿;- 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三、事故报告与预警1. 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 预警:-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置1. 救援组:- 组织现场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根据事故性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如灭火、堵漏、排险等。
2. 医疗救护组:- 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将伤员送往医疗机构;-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3. 通讯联络组:- 确保通讯畅通,及时传递事故信息;-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4. 交通管制组:- 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 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能够顺利通行。
水泥厂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泥厂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水泥厂应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程序,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条水泥厂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报告第五条事故分类1.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事故。
4. 未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事故报告1.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
2.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3.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厂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责任1. 事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报告负有直接责任。
2. 厂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报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现场证据,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3.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厂领导报告调查结果。
第九条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 事故处理措施包括:(1)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水泥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水泥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发生的各类水泥质量事故,包括原材料质量事故、生产过程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
三、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水泥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对生产、生活、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对生产、生活、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3.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对生产、生活、环境等造成严重影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4. 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对生产、生活、环境等造成极大影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响应1. 事故报告(1)发生水泥质量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初步处理措施等。
2.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3. 事故处理(1)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2)较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4)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水泥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水泥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设备故障与事故划分的原则(一)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人为责任性的或自然灾害性的)造成停产,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的零部件因失效而不能继续运行,岗位人员或管理人能够提前掌握缺陷情况(有记录等凭证)和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未造成缺陷扩大者,视为设备故障。
(三)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被迫停机或故障进一步扩大,停机时间或经济损失超限者,定为设备事故。
(四)虽然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极轻微(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性跳闸、继电器接点的烧损等),为排除故障所占用的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者,也视为设备故障。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影响产量多少或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事故。
(一)凡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故:1.生产工艺流程中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发生损坏,导致主机设备停机两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或非连续性生产设备影响生产线或主机产量1至2个班。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造成全厂停电或生产线停机0.5-2小时。
3.一般收尘设备超标排放1-4小时。
4.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烧成一分厂、制成分厂和其它单位在1万元至4万元之间,烧二分厂在2万元至8万元之间者,进口主机设备按与之对应单位规定数额的1.5倍计算。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1.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主机设备停机8-144小时者,或非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产量18个班以下者。
2.凡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或生产线停电2小时以上的。
3.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致人伤亡的。
4.回转窑出现“红窑”并造成严重变形者。
5.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烧成一分厂、制成分万元8万元之间,烧二分厂在20万元至4厂和其它单位在.至40万元之间者,进口主机设备按与之对应单位规定数额的1.5倍计算。
水泥厂工艺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泥厂工艺事故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生产车间、科室、班组及个人。
第三条水泥厂工艺事故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泥厂工艺事故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相关部门、岗位应明确职责,共同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水泥厂工艺事故分为以下类别:(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中毒事故;(四)触电事故;(五)机械伤害事故;(六)高处坠落事故;(七)物体打击事故;(八)其他工艺事故。
第六条水泥厂工艺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一般事故;(二)较大事故;(三)重大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各部门、岗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第八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加强对工艺参数的监控,确保工艺稳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十三条发生工艺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填写《水泥厂工艺事故报告表》。
第十五条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损失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厂领导审批,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海螺水泥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触电、机械伤害、交通事故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公司总经理(2)副总指挥:公司副总经理(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应急小组成员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全面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实施。
2. 事故应急小组(1)组长:安全总监(2)成员:各部门安全员、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处置、救援、疏散等工作。
3. 应急保障小组(1)组长:人力资源部经理(2)成员: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后勤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应急保障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资金、人员保障等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发生(1)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事故应急指挥部。
(2)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应急小组。
2. 现场处置(1)事故应急小组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
(2)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隔离危险区域等。
3. 救援疏散(1)救援人员立即进行救援,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员工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5. 事故善后处理(1)妥善处理伤员,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根据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急救箱、防护用品等。
2. 人员保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资金保障:设立事故应急基金,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水泥企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水泥企业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质量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质量事故,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质量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质量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能力;(3)组织调查、评估质量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措施;(4)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工作;(3)组织实施质量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质量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3.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收集、分析质量事故相关信息;(2)制定质量事故应急措施;(3)组织实施质量事故应急处理;(4)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
四、应急响应1. 质量事故报告(1)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等;(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二级响应: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3)三级响应: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4)四级响应:发生轻微质量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小威胁。
3. 应急措施(1)立即组织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3)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对受影响的产品、设备等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5)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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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水泥生产企业。
1.3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和一般过程质量事故。
1.3.1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品质指标不合格,并经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对同编号水泥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的,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1.3.2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重大质量事故。
1.3.3重大过程质量事故——凡因过程控制不当造成水泥降低强度等级、改变品种或半成品主要品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属于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1.3.4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过程质量完成情况严重超过或连续偏离控制指标范围,视其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
2.职责2.1 凡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应及时、认真地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2 重大过程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上报品质部。
品质部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同时写出书面材料下发相关部室并报公司有关领导。
2.3 品质部负责公司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事故的考核。
3.实施细则3.1通用条款3.1.1对内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或外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纠正预防措施的,为过程质量事故。
3.1.2在熟料堆场或原燃材料堆场乱倒垃圾、杂物,发现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两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1.3不执行品质部下达的质量控制指令,为过程质量事故。
3.2经营部3.2.1进厂原煤灰份>36%,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批为过程质量事故,灰份>38%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一批灰份>40%或连续三批>38%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2.2进厂原煤挥发份<17%,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连续四批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2.3进厂原煤水份>10%,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4进厂原煤SO3 >2.5%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批为过程质量事故,SO3 >3.5%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5进厂石膏SO3<30%,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2.6进厂铁质原料Fe2O3<38%,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7凡改变原燃材料供货点,事先未通知品质部进行取样检验为过程质量事故。
3.2.8凡未按公司提供的水泥包装袋印刷版面采购包装袋为过程质量事故。
3.2.9进厂石灰石氧化钙<50%,连续两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氧化镁>2.5%,连续两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而造成熟料和水泥中的MgO超内控标准,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3生产部3.3.1因生产组织不合理而影响最终产品(包括出厂水泥和出厂熟料)质量,视其后果的严重性,可定为过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3.2未通知品质部擅自倒运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为过程质量事故。
3.3.3机动组3.3.3.1 未按品质部下达通知及要求搭配或使用原燃材料,视其影响程度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和过程质量事故。
3.3.3.2未按品质部指令倒运原燃材料,视其影响程度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或过程质量事故。
3.3.3.3 未经品质部允许,擅自将杂物混入原燃材料中使用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对质量造成影响为过程质量事故。
3.4原料车间3.4.1因原材料混料而影响配料,视其后果的严重性,可定为过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4.2 未按品质部通知及要求搭配或使用原燃材料,为过程质量事故。
3.4.3出磨生料(0.080mm方孔筛)细度单日合格率<9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单日合格率<70%为过程质量事故。
3.4.4出磨生料CaO单日合格率<4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单日合格率<30%为过程质量事故。
3.4.5出磨生料CaO连续4小时超出控制指标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6小时超出控制指标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出窑熟料游离氧化钙连续4次>2.50%(或出窑熟料KH连续4次<0.89)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4.6出磨生料Fe2O3单日合格率<6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单日合格率<50%为过程质量事故。
3.4.7出磨生料Fe2O3连续4小时超出过控制指标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8小时超出控制指标为过程质量事故。
3.4.8若因原料堵料而未按《质量管理规程》第五章半成品质量管理要求执行,造成熟料KH超出0.88-0.96为过程质量事故。
3.4.9出磨煤粉细度连续两次>4.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四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4.9出磨煤粉水分连续两次>2.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5烧成车间3.5.1 出窑熟料(饱和比≤0.950),若f-CaO连续两次>2.5%或一次>3.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f-CaO连续三次>2.5%或两次>3.0%为过程质量事故,f-CaO一次>4.0%为过程质量事故。
3.5.2 熟料f-CaO单日合格率<65%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50%为过程质量事故。
3.5.3 熟料饱和比未超出指标范围的情况下,出窑熟料日平均28天抗压强度低于48Mpa为过程质量事故(回转窑点火投料除外)。
3.5.4 熟料立升重<1000g过程质量事故。
3.5.5熟料立升重单日合格率<6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40%为过程质量事故。
3.5.6 熟料入错库或实际入库与中控熟料入库记录不一致(若已调库但未记录视为实际入库与中控记录不一致)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导致出磨水泥质量不合格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5.7 出磨煤粉灰份相邻两次波动>3.0为过程质量事故。
3.6制成车间3.6.1出磨水泥未按质量控制中心下达的通知确认入库,造成窜灰、入错库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水泥强度等级降低或改变品种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将低强度等级水泥入到高强度等级水泥库内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6.2水泥SO3超指标上下限0.5个百分点,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6.3出磨水泥(42.5级)比表面积班平均低于指标下限20M2/kg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个班为过程质量事故;低于指标下限40M2/kg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该编号的水泥未达到设计的强度等级时,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6.4 出磨水泥细度大于控制指标0.5%为一次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次大于控制指标0.5%或班平均值大于控制指标0.5%为一次过程质量事故。
3.6.5改磨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水泥时,未及时按品质部要求入库,超过4小时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超过8小时为过程质量事故。
3.6.6未按品质部要求出库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富裕强度不足或降低强度等级为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
3.6.7未认真查验提货单而错装水泥,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定未遂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3.6.8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混装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损失的程度定为未遂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3.6.9散装水泥库上和包装机仓上入库蝶阀未关闭,发现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漏、窜灰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水泥强度等级降低或改变品种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6.10 同一车内水泥的编号超过两个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顾客投诉为过程质量事故。
3.6.11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在站台上混堆,没有明显界限(大于0.3米)和标识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
3.6.12 袋装水泥包装打印标识不全或错误为过程质量事故。
3.6.13 将受潮结块水泥装车出厂为过程质量事故。
3.7 品质部3.7.1因控制不当造成出厂水泥强度富裕不足为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出厂水泥不合格或出厂熟料强度和安定性未满足合同要求,属重大质量事故。
3.7.2水泥品质指标与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比,强度指标中有一项超过极限误差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有两项超过极限误差为过程质量事故。
3.7.3因标准试剂配制错误、检验仪器发生问题等原因,造成检验数据连续超过极限误差一个班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个班为过程质量事故。
3.7.4 因生料质量控制指标调整不及时,造成熟料KH连续8小时超出控制范围(0.88-0.96),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16小时超出控制范围(0.88-0.96),为过程质量事故。
3.7.4由于安排错误造成水泥上进下出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水泥库水泥改变品种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造成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足或降强度等级为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
3.7.5水泥库入库改变品种及强度等级时,在8小时内未给相关部门下达改变品种及强度等级标识的书面通知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超过16小时为过程质量事故。
3.7.7未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检验,一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7.8 出窑熟料28天抗压强度低于48MPa为过程质量事故。
4.罚则4.1在连续时间相继出现不同性质的质量事故不重复考核,按最高等级一次性考核。
4.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所有部室员工当月工资为90%,并罚款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
4.3未遂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室员工当月工资为95%,事故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4.4重大过程质量事故责任部室员工当月工资降为98%,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
4.5过程质量事故一次罚款责任部室(责任者)60元。
4.6一般过程质量事故一次罚款责任部室(责任者)30元。
4.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过程质量事故,责任部室的主管领导、相关管理人员负领导及管理责任,按事故分析的处理结论进行相应考核。
5.其他5.1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定性明显偏轻的,可根据对整个生产过程质量危害或影响程度,经公司有关领导和部室讨论后进行事故定性的判定。
5.2本办法修改一经批准执行,公司2013年5月1日下发执行《质量事故考核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