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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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1,中级干部(副总经理,教育处处长,政治行政主任,总务,总经理,综合管理主任)本科以专业性,专业能力,计算机水平和年龄为推荐,批准任用.2,开始学校设立学校工作目标奖(副总裁500元,董事400元,兼职另一名操作员,但总金额不超过600元标准的总书记),课程结束时发出目标评估奖,并负责.nn3,选择适当的干部上学日,总理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日,填写学校日表。

每月支付的每日津贴价值(标准为每日40元),并追究责任.nn4,所有中层干部每周参加学校学习,讨论学校的工作,安排布局工作。

nn5,负责教育局的工作检查每个奖励100元,被批评每罚100元.nn6,所有中级干部都要上课,推广与中国数学等其他考试科目,同时鼓励同级班教师,班级补贴由普通老师,不享受额外小时的补贴.nn7,学校每学期选两名优秀管理干部奖励.n8,不服从分配工作或工作是一个重大错误建议辞职.nn9,参加工作不到一年一般不推荐作为中层干部,能力和特殊教师可以特殊选择.nn10,57岁以上的年龄一般不应继续作为中层干部,但工作需要继续服务,并有责任发展和推荐继任者.11,x年,作为中层干部(连续三年以上),工作没有出现重大错误,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不再担任中级干部,学校后将讨论学习,年按照监督的相应时间。

学校中层干部考察任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中层干部考察任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中层干部考察任用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科学民主、有序规范地推进教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干部任用有关工作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机制,实行中层干部动态管理,努力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教师选拔到中层岗位上来,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锻造素质精良的干部队伍。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大局观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勤奋积极,实绩明显,在群众中有较高认可度。

4.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需要。

(二)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1.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或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相应管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提任政教系列的中层干部,应有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一般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学校工作经历,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选拔任用的程序1.推荐提名。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职数范围内,由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领导共同酝酿提出拟任干部职位、职级的意向。

通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组织推荐、竞争上岗或直接提名的方式产生初步考察人选。

2.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拟任干部推荐提名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报请学校党委会讨论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制度

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中层干部,包括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中层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第二章任免与培训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任后备案的程序。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教学工作;3.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中层干部的工作职责包括: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 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3.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关心教师成长,维护教师合法权益;4. 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活动;5.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中层干部的权限包括:1. 在学校领导的授权下,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工作进行决策;2. 调配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3. 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本部门、本年级的教职工;4. 组织实施学校各项工作计划;5. 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考核制度,定期对中层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工作能力;3. 工作实绩;4. 工作作风;5. 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中层领导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中层领导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中层领导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等。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人事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职责与任职条件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2. 负责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3.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为学校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4.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确保学校工作顺利进行;5. 带领和指导下属,提高下属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6. 负责本部门的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学校中层领导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3.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5.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6. 工作年限和年龄符合学校规定。

第三章任免与培训第六条学校中层领导任免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领导审批的程序。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管理、领导能力提升等。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学校中层领导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任期考核重点考察中层领导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五章待遇与激励第十一条学校中层领导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对表现突出的中层领导,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及任免办法

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及任免办法

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及任免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设置和管理,深化教体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学校管理队伍结构,提升学校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各块工作的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

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确定本单位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

(二)结构合理,科学高效。

根据学生规模发展变化情况,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岗,力求做到结构优化、科学合理、运行高效。

(三)动态调整,和谐发展。

结合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管理服务功能,确保校级、中层干部职数与教育发展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由县教体局任命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校(园)级干部、中层干部。

三、设置标准(一)校级干部职数设置1.书记、校长岗位设置:独立的法人学校,原则上书记、校长一肩挑;因特殊情况校长不能兼任党支部书记的,可增设党支部书记,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2.副校级干部岗位设置:副校级干部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纪检)监察员等。

(1)有正式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2)学生规模在200名以内的小规模学校,配备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兼任学校综合工作管理)、1名(纪检)监察员。

(3)学生规模在200名-1000名以内的学校,按照以下标准设置副职:①每所独立的中小学,配备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1名分管综合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1名(纪检)监察员;②九年一贯制学校配备2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小学、初中各1名)、1名分管综合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1名(纪检)监察员;③每所法人小学下辖的片完小校长,可以作为学校副校长任命。

(4)学生规模在1000名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副校长。

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规定为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定位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和管理,从多层次、多维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的岗位履职尽责情况,强化中层干部立足岗位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责任意识和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考核原则(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量化为主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与考核周期(一)考核对象:全体中层干部。

(二)考核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一)考核内容及分值(二)考核及计分相关规定1.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由月度岗位考核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两部分构成,具体如下:(1)月度岗位考核: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每月由分管校领导主要根据考核对象月度常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副职:每月由分管校领导、部门正职根据考核对象常规月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其中分管校领导打分占比为80%,部门正职打分占比为20%。

每年度的月度岗位考核按10个月开展,10个月平均分即为考核对象该项目的年度考核分数。

(2)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按照《学校岗位绩效考核方案》,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提供考核数据);考核结果汇总后提交校长审核,审核结果即为考核对象该项目的年度考核分数。

2.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即考核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分数。

3.年度工作述职:中层干部每年须进行工作述职,按照述职现场每位中高层评委的打分,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考核对象该项目的分数。

4.民主测评: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面向服务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民主测评,测评的平均分数即为考核对象该项目的分数。

以上四部分考核内容按相应的分值和考核权重进行汇总计算,结果即为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分数。

四、考核等次(一)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所有学校中层干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任职资格要求1.任职资格: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教育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在学校工作岗位上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具备一定的管理、沟通和协调能力;•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

2.选拔程序:•学校将根据需要,通过公开选拔、内部推荐或面试等方式,确定中层干部人选;•选拔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中层干部候选人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任期和职责1.任期:学校中层干部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竞聘或调整岗位。

2.职责:•负责制定学校中层干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下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配合学校领导完成各项决策和任务;•负责下属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积极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管理标准1.工作纪律:•学校中层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禁擅离职守、吃拿卡要、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商业活动或利益冲突。

2.作风建设:•学校中层干部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为学生和教职工树立榜样;•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师生,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3.协调管理:•学校中层干部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配合学校领导完成各项任务,高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下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达成学校的整体目标。

4.廉洁从业:•学校中层干部应恪守政治纪律,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严格履行职责,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和索取财物;•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的监督,接受工作评议和考核。

五、考核标准1.考核内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的提升情况;•服务质量和工作态度的评估结果;•廉洁从业和遵守纪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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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以下资格: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7.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三章选任方法第九条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委任、聘任、选任等多种形式。

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教辅和教学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支部、工会、团委的领导干部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选任中层干部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同时要加大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一条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主要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自荐)等方式进行。

群众推荐一般由校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民主测评等方式,由群众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校组织部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组织部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考察组应由校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2.考察组应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实行考察预告制。

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4.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教职工代表。

谈话范围一般应占到该单位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6.校组织部及考察组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1.校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

谈话由校组织部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

公示可采取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示期限为一周。

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组织部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免。

行政、教辅部门及教学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由校行政发文,校长聘任或解聘。

7.校领导和校组织部负责人前往干部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

其程序是:1.公布岗位。

校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校组织部向全校公布。

2.报名推荐。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均可报名。

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党支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部。

3.资格审查。

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笔试、演讲答辩。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

5.民主测评。

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6.确定考察对象。

校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

由校组织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8.确定拟任人选。

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9.公示。

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10.任命与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均试用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聘用。

聘任制的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离任制度。

正职年龄达到55周岁,副职年龄达到53周岁的中层干部,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离任后,党政管理和教学业务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

对于正职接近55周岁,副职接近53周岁的中层干部,如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提前离任,但不改任同级调研员。

中层干部因年龄原因离任不受任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学校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同时,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1.培训制度。

校党委定期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

2.岗前培训制度。

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3.选调培训制度。

选调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

4.中心组学习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中层干部中心学习组。

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5.自学制度。

中层干部要按照校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

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

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三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一周以上,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

第二十四条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行政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计财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校领导和组织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校领导和校组织部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校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

对群众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和校组织部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

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干部考核第二十八条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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