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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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公布 早期公布 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质审查提出期限 早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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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修改限制 修改允许范围
中国 专利局受理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 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
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 (专利法22条第2款)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的。
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 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 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 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 专属管辖。
备注 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 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 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 期公布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无
特许厅长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经过18个 月后,已在专利公报刊登的除外,必须进 行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之前,申请人也可要 求将其申请提前公开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特许厅长官在申请公开后,认为专利申请 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正在实施与 专利申请相关的发明,必要时可以让审查 官优先审查该专利申请。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中日专利单一性规定比较

中⽇专利单⼀性规定⽐较中⽇专利关于单⼀性相关问题的简析施峰路作为邻邦,中国与⽇本的专利法之间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但随着近年来各国专利法的发展与修改,对于两国专利申请⼈来说,需要注意的不同之处也越来越多。
本⽂仅针对单⼀性相关问题,尤其是实务中处理问题进⾏简要分析。
⼀:中⽇专利法中关于单⼀性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式2007年4⽉1⽇,⽇本专利法中设计了关于变更发明的特别技术特征(STF,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的规定(第17条2第4项),适⽤对象为2007年4⽉1⽇之后的专利申请(含当⽇),相应的,审查基准中也新设了关于shift 修改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审查指南第I部第2章2.2,发明的单⼀性判断是指2组以上的发明是否具有相同的或者相对应的特别技术特征。
这⾥所指的“特别技术特征”是指相对现有技术明⽰有贡献的技术特征。
(参见⽇本专利法第37条以及实施细则第25条8第2项)根据该规定,⽇本审查员只对符合单⼀性规定的权利要求进⾏实质审查。
例如,在下述例1的权利要求中,审查员认为A特征被公开,⽽认定A+B为“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则审查员只对权利要求1-4进⾏实质审查;因为A+D和A+E的⽅案与A+B的⽅案不具有单⼀性,所以⽇本审查员并不审查权利要求5与6。
“特别技术特征”,其中A特征在现有⽂献中被公开6.A+E(例1)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发明不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于串⾏式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发明的同⼀类的⼀系列权利要求来说,原则上也进⾏实质审查。
即例2中,⽇本审查员仍将继续实质审查权利要求2,4和7。
(例2)在串⾏式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系列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中,如果某⼀从属权利要求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则审查员对所有从属于该某⼀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要求项都将进⾏实质审查。
即,在权利要求2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仍对权利要求2的所有权利要求进⾏实质审查。
(例3)相⽐⽇本专利法,按照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中日专利法之专利权比较及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初探

中日专利法之专利权比较及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初探摘要: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一同构筑了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然而专利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其他两者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伴随这TRIPs协议的出台,我国的专利制度也再不断的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专利权是一项专有性权利,它是对反垄断的一种合理突破,是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权衡的结果,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则是保护发明创造,以鼓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与此同时,通过专利公开制度,使得更多的人知晓最新先进技术,吸引潜在投资者对发明创造进行产业投资,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专利能够用来刺激发明、创新以及高风险领域进行研发投资,因而专利不仅与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创新进程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此外,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专利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我国专利法与日本专利法中关于专有权的规定,深入分析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进程与特点,并对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修改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中主要涉及到专有权的内容、专利权权利用尽制度、平行进口问题以及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并提议有条件的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
关键词:专有权平行进口实施非商业目的权利用尽专利期限延长一、专利制度概述“专利”一词可追溯到2000年前《国语》中“荣公好专利”,是指一个人把“利”独占之意,跟目前“专利”的含义相去甚远。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公诸于世,以便于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
1专利制度从其产生开始,就与一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由新技术引起的市场竞争和专利权人的权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彼此促进,共同发展,使各国技术得以迅速发展。
专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首先,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徐颖超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北京100035摘要:专利法的完善为日本的发明创造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日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飞跃。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的促进了技术的革新。
与日本恰恰相反,在中国历史上,专利法的发展是困难的。
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主义和许多社会弊端的影响,直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中日专利制度的变迁,寻找中日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从中日两国不同的认知、教育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探讨两国的专利制度产生差异的根源,进而为我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48-01作者简介:徐颖超(1990-),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法学研究生在读,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专利制度与发明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关于发明创造的专利被称为创造性科学,或称为“创造性工程”,因为它是根据技术革新与研发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实践的基础。
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相关学者对创造的研究逐渐从哲学思辨转向发明的轨道,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学者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不断地完善、修改专利法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变革。
专利制度这一法律成果的创造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推动社会的科技发展提供了助力。
发明是实践的源泉,也是孕育专利制度的土壤。
从跨学科的角度看,创新管理的诞生是创新管理实践和理论成果的反映,体现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结合发展。
二、中日两国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发明创造人的财产权,专利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发明、创造和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为创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黄亚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自身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对中日两个世界知识产权大局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比较,从历史沿革、专利审查方式、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客体、申请类型转换等多个方面的异同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比较,并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中获得借鉴和启发,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改进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评价报告客体转换作者简介:黄亚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10一、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985年4月1日,中国首部专利法问世,虽然我国专利制度兴起较晚,但是也得以借鉴外国已有经验,博采各国之长。
在该部专利法中规定了,我国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一些国家单独立法不同,我国将三种专利归到一部专利法进行保护。
在该部专利法中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2001年专利法修改,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修改为十年,并一直延续至今。
该部专利法中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
在专利制度施行的初期,由于初步审查制度处于摸索阶段,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也不太清楚,有一段时间实用新型的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文件的撰写,基本上采用的是登记制。
后来逐渐规范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性审查两部分内容。
由于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造成专利权的不稳定,一方面可能导致提无效宣告的请求增多,浪费复审资源,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利用不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盲目的诉讼,对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浪费法院资源。
2001年修改专利法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带你走进发达国家的专利世界

带你走进发达国家的专利世界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其中,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长五年);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日本专利的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相信大家对日本专利已有初步的认识了,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它的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
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

莫佳^言箱Case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文/袁颖刖吾在答复时要非常小心。
如果是说明书中有说明书的撰写是非常的重要,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支持,那么通过合理的争辩即可以克服上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必须要满足的重要求书的撰写是非常需要技巧的,既要满述缺陷;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公开,要规定。
因为在后续程序中,如果出现足专利洼和专利细则的各项形式规定,还那么代理人在答复时就要格外地注意,因此缺陷.代理人在答复时是比较被动的,要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又要保为如果在答复时引入新的说明书未公开的而且此条不仅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证不能超过说明书的原始记载内容.同时内容,那么根据专利法第33条会导致“修款,因此代理人应当格外的注意。
最好还要为后续的程序,比如审查意见答改超范围”的缺陷.而如果争辩未公开的复及复审等程序保留修改的空间。
因此笔内容是公知常识,那么就要小心审查员利二、。
清楚” 者在下文中通过对中国和日本两国在权利用代理人的答复意见质疑权利要求的创造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要求书撰写规定上的比较使各位更好地了性,而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一旦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解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
所涉及发明的发明点就在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的相关特征时.情况就会对申请人和代理楚。
具体的要求可参见审查指南,在此不第一部分: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人非常不利。
再赘述。
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说明书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审查员发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撰写都非常重要.是要结合在一起的,出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其中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说明书要为权利要求书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形式的缺陷。
也有涉及实质内容上的缺要地限制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以避免公开不充分,避免权利要求得不陷。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概况1.商标属于知识财产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
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
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
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现在,在各种媒体上都能不断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消息,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采取适当的保护在经济贸易上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突现。
知识财产中的商标,作为企业体现自身商品及服务个性的标记,通过向市场渗透自身商品及服务、维持其品质,而成为获得顾客满意、提高商品及服务信誉的有力武器。
商标利用其直观性,可以直接吸引消费者,所以也被称为“无声的商人”(Silent Salesman)。
因此,一直活跃在企业活动第一线的商标,也具有了可称为“企业颜面”的极高价值。
此外,商标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又有所不同。
通过续展,权利所有人几乎可以永久的享有其独占权。
2.商标是什么?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
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
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
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3.日本的商标制度日本的商标权,采用建立在专利局(特许厅)的核准注册基础上而得以生效的“注册原则”。
和美国所采用的“使用原则”,即商标权在使用的事实基础上得以生效,有着很大的差异。
在日本,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不过,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并非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且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的话,按规定,可将其转为已生效的商标以保护其业务上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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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为技术领域、原有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形态等项目。 2.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记述的复数的请求 项作为技术方案引用时,不宜写为“请求 项○记载的发明”,而应写为“本发明第 ○项的发明”
1.与欧洲专利撰写相同,应分为前提和特 征两部分,前提部分包括发明名称和原有 技术;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从属于在先的其 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一项发明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4.几项发明如果都围绕着同一基本发明构 思,可以一件专利进行申请。 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 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 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文字部 分不得超过300字。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比较项目 相关法律 申请原则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获取专利权所需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情形
专利权期限
中国 专利法 先申请原则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益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和请求复审的修改 的范围都被限制。
答复最初和最终的审查意见时可修 改的范围中国都比日本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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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 撤销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
上诉
商业方式能否申请专 利 同一发明可否同时申 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 型专利 侵权诉讼所需时间
请求书、以及附于请求书后的说明书、必 要的附图、说明书摘要等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之间 可以相互变更
备注
但是,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 内,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 之间可利用国内优先权制度进行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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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备注
特许法
先申请原则
1.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及公共卫
生的发明。
2.对人体实施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等
发明。
3.单纯的发现。
4.违反自然法则的。Fra bibliotek5.没有利用自然法则的。
新颖性、创造性、能在产业上利用
1.国内外未公知公用。
他人的公开前的在先申请可作为使
2.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公众也不能通 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所属单位,发明被 授权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有特殊约定的除 外)
应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专利实施后 也应给予合理报酬
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 要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与日本 的特许请求范围相对应) 不允许不同类种的专利间的申请变更
日本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经常居所的人,除 法令另有规定的外,其专利代理人若在日 本无住所或经常居所,则不能办理申请手 续;或者对行政部门根据此法律及法规作 出的处分不服时,不能起诉。 1.雇主、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以 下称用人单位)在获得其从业人员、法人 的职员、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以下 称从业者)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内,且发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从业者 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以下 称职务发明)的专利时,或者职务发明专 利权继承人在获得此专利时,拥有该专利 的通常实施权。 2.至于针对从业者除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 而事先制定的用人单位有获得专利的权利 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用人单位 设定专用实施权的合同、从业规定及其他 条款,皆属无效。 由于从业者的职务发明,根据合同、勤务 规定及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获得专利的 权利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使用 者设定专用实施权时,从业者有权获得相 当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相当的报酬的额 度,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因发明而应得利益 额及用人单位为发明付出的贡献程度而定 。
1.发明可分前提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的 形式记述,也可用其他形式记述。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于在先的其 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一项发明可以有一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
“一个基本发明构思”是指:各权 利要求的技术相互关联、并包含一 个以上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在日 本,只要课题相同,申请的单一性 即成立。因此,中国的单一性认可 范围小于日本。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
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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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申请资格
职务发明归属
职务发明奖励 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申请变更
中国 自然人、法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通过 专利局指定的专利机构进行申请
1.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写明知道的先行技 术文献。 2.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接到审查官要求 写明的通知后,仍不写明的,将被驳回。 3.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的,不能作为异议 申请、无效申请的理由。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 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 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 修改。
比较项目 分案申请
获取权利所需时间 管理机关 说明书的撰写方法
权利要求书权项的撰 写方法
摘要的撰写方法
中国 1.关于主动分案申请,在专利授权通知前 任何时候都可以(包括在实质审查请求前 、不服审理过程中);自专利授权通知收 到日起2个月内也可提分案申请 2.虽在专利授权通知前,但如果申请被驳 回,而又没提复审请求,就不能进行分案 申请。由审查官要求的分案申请,可在指 定期间进行。合法的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 日,要求优先权的,维持其优先权日 4~5年
不能
可以
可以,不同时也可以。
可以,尽量避免同一天。
如果没有提出无效宣告,一般需要一年; 如果对方提出无效宣告,则可能需要2~3年
记录载体是否属于保护对象并不明确
记录载体属于保护对象
与记录载体一样,不属于保护对象 中国
日本
基本来说,载体自身没有物理变 化,而且,不借助计算机,就不能 达到通过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课 题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保护对 象。但是,也有一些审查员认为, 记录载体上记录的程序装入计算机 后,如果计算机在工业领域能发挥 技术效果,则记录有该程序的记录 载体可以成为保护对象。
记载,可确切证实,且有工业利用价值 工业上的有用性和实施可能性。关于遗传
的,可成为保护对象。
基因的发明特别重视功能的确定和有用性
。可以实施是申请专利的大前提。
转基因动植物由于是通过遗传工程学的
DNA转换技术等非传统生物学方法获得
的,因此不属于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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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载体的保护适用 性
计算机程序的保护适 用性
比较项目
中国
收到驳回通知三个月内 无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专利法有 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该专利权无效。
收到维持原驳回解决定的复审通知或无效 决定通知起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日本
收到驳回决定30天内 无
说明书、附图原则上在授予专利权通知送 达之前都可以修改。但是,收到审查意见 通知时则在其指定期间内、而已请求复审 的则在请求日起30天内须完成修改。
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不得超 必须在最初的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说明书
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和附图所记述的事项范围内修改
修改可在不增加新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但 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修改审查意 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地方。
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 (专利法22条第2款)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的。
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 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 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 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 专属管辖。
备注 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 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 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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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基因的保护适用 性
转基因动植物的保护 适用性
关于遗传基因的发明,将审查DNA片段的
初次从人体分离或抽取出的遗传基因或 核苷酸顺序、蛋白质氨基酸排列顺序的新
DNA片段的核苷酸顺序在现有技术中未有 颖性和创造性。关于确认功能,还将审查
备注
所有专利申请并不会全部自动被公 布,必须以初审合格为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必须 出具申请日前的与该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 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 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过电信途径获得、利用。
这与日本特许法29条第2款相当。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进行试验
2.在刊物上发表 3.通过电信线路(网络)发表 4.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召开的研
在中国,试验、刊物发表、互联网 上发表不被作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讨会上发表文章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 期公布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