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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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规范互联⽹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实⾏许可制度;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实⾏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备案⼿续的,不得从事互联⽹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信息服务,依照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备案⼿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案; (⼆)有健全的⽹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应当向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60⽇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内容和便利的功能,让我们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所需的信息。

本文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发展历程、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通过传输、存储、处理、分发等手段,向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涵盖新闻、音乐、视频、购物、社交等多个领域,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历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互联网时代。

那时,互联网主要用于传输简单的文本信息,速度较慢,覆盖范围也有限。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在信息服务领域,搜索引擎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谷歌、百度、360等搜索引擎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查找信息的需求。

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也推动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

智能手机的普及和4G网络的普及进一步改善了用户体验,为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和垂直化的趋势。

各种类型的应用程序不断涌现,满足用户在各个领域的需求。

网络购物、在线视频、音乐播放、社交媒体等应用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场景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体验和各种便利的功能。

首先,互联网信息服务在新闻媒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新闻客户端,获取到即时新闻、时事评论等多样的内容。

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观看直播新闻、翻阅电子杂志等,扩大了获取信息的途径。

其次,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社交媒体领域也有重要的应用。

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平台让用户可以方便地与朋友、家人进行交流。

用户可以发布动态、分享图片、视频,与他人交换意见和见解。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用户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支付账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国务院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工具,它可以帮助用户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服务。

本操作手册将介绍如何使用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帮助用户最大程度地利用这一平台。

一、注册登录1. 打开平台官网,在首页点击“注册”按钮。

2. 输入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输入验证码。

3. 设置登录密码并确认,点击“注册”按钮。

4. 注册成功后,使用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平台。

二、完善个人信息1. 在登录成功后的页面,点击“个人中心”进入个人信息界面。

2. 在个人信息界面,用户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

3. 填写完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三、查看个人信用报告1.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我的信用报告”按钮。

2. 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认证操作(如输入验证码、使用指纹等)。

3. 成功认证后,即可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四、了解信用评级1.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信用评级”按钮。

2. 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认证操作。

3. 成功认证后,即可查看个人信用评级,并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

五、绑定银行卡1.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我的银行卡”按钮。

2. 点击“添加银行卡”按钮,并输入银行卡号。

3. 系统将自动识别银行卡类型,并显示对应的银行标志和名称。

4. 点击“绑定”按钮完成绑定操作。

六、修改密码1.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修改密码”按钮。

2. 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并确认新密码。

3. 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密码修改。

七、安全退出1.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右上角的“退出”按钮。

2. 确认退出操作,即可安全退出平台。

使用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账号密码的机密性,不要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

2.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谨防个人信息被盗用。

3. 定期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做什么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做什么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做什么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做什么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就是用户在互联网上面得到的信息服务,互联网给用户提供的信息面十分广。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两类,分别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互联网服务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注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的好处很多,大家可以利用互联网与朋友沟通交流,还可以玩网络游戏打发时间。

每个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面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能成为互联网发言者。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要求比较严格,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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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许可证号: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200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O 年月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
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请填写拟设立网站相关信息。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4.“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5.“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

7.“网站主要内容”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应用方式,如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电子公告、博客等。

8.“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注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的申请者,应提供同步配套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报送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注2: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合资企业)的应提供配合开展公共网络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

具体内容应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引入外资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一年月日
其它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3、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股东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4、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公司成立满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本会计年度内实施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有增资情况的,还应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原件。

如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且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申请材料,在尚未对外公布年报前可以提交上一个年报的审计报告原件。

6、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
8、公司域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9、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10、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1、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页);
12、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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