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知识讲解
民事诉讼的实务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的实务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1.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法院进行维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起诉或书面起诉,一般建议以书面起诉为主,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立案和受理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合法性和适格性,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一旦受理,法院会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确立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请求。
3.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利质证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有义务对对方的质证进行反驳。
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就案件进行辩论和陈述意见。
4.判决和执行法庭会在审理完庭审程序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旦判决书作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判决,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1.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
因此,当事人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搜集、整理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不同形式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的选择和委托在起诉和应诉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处理法律事务。
因此,对于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胜诉的机会。
3.民事调解的利与弊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但是,调解也有可能让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吃亏,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慎重考虑后做出决定。
4.判决的履行和执行即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但是对于败诉方如果不自愿履行判决,也需要执行法院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败诉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判决的实施。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在民事社会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点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参与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总结和归纳的方式,为读者回顾民事诉讼的知识点,并帮助读者加深对相关考点的理解。
一、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诉方。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具备诉讼权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被告则有权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辩护和抗辩。
二、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传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
受理阶段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并组织调解,若调解失败则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提出自己的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等。
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三、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诉讼双方争论的关键,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双方应根据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和保全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方法,其途径可以是诉前调解或审理中调解。
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负担,并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五、判决的执行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执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判决的执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六、上诉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受理、审理等环节。
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维持原判、变更判决或发回重审等决定。
七、民事执行程序当判决书生效后,判决的执行程序开始。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执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1、形式和内容2、效力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诉简答题目大全

民诉简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进行。
诉权的概念与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 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与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实体含义, 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 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事的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 是否发生是自愿的, 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 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 而被告说并非自愿。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 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 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 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
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表达?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 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现代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把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生效后,纠纷从法律上就得到了终局性地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比较辨析】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实施处分原则,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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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没有条款或协议,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②高度危险作业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⑥缺陷产品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3.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人以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参加诉讼,时间须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一般也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5.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六、论述题(10分)46.试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并未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应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并参照其他学说。
具体如下:①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②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③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41.简述适用回避的条件及程序。
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开审理。
程序:1.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42.简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
4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4期限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出5申请再审的法院只限于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4.简述督促还债案件审理的特点。
1当事人无需向人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对督促还债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3人民法院只对案件作形式审查4无需作出实体判决5督促程序不存在两审终审的问题。
45.执行和解的条件是什么?1.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3.执行和解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执行和解必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
5.执行和解必须由执行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
46.试述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提出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权利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4.执行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41.简述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4.简述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判决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45.简述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六、论述题(10分)46.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41.简述确定管辖的原则。
①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②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③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④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⑤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42.简述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③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④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43.简述提出抗诉的法定原因。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4.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①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是基于票据持有人的申请;②案件的管辖权属于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③公示催告案件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办理,不必组成合议庭;④公示催告案件的处理,关刍在于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即可作除权判决。
⑤除权判决的效力不同于通常诉讼中判决的效力。
45.简述破产宣告条件。
①债务人自己申请宣告破产,并达到法定破产界限的;②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具备不予宣告破产或者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③整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的;④企业在整顿期间、出现了法定情形,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六、论述题(10分)46.试述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两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八方面:①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③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④责任转移一否不同;⑤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⑥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⑦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⑧能否强化不同。
41.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②遵守诉讼秩序;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42.简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③当事人提出申请;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3.简述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③两个审级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
44.简述宣告公民失踪的要件。
①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②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两年;③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④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⑤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5.简述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效力。
①对人民法院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②对支付令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导致其失效。
③对债权人来说,因被申请人的异议,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按照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六、论述题(10分)46.试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