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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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农村的朋友想做创业贷款,但是相关的创业贷款政策有什么呢?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农村青年创业能到本地信用社申请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这类贷款是信用社及各地团组织联合推行的。

只要借钱方有创业意愿并且有某些创业基础以及良好的还款能力就可到本地相关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准备相关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启动钱证实、还款能力证实、开户证实、个人身份证实等材料。

由本地团组织进行初审,然后再由本地农村信用社进行复审,若审核经即可放款。

重点用好农村青年创业低息小额贷款项目,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联保贷款的形式,贷款额度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万元,国家级、省级、市级杰出青年农民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至10万元。

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生产周期加销售周期确定,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并切实把低息贷款送到创业青年手中。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

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

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机制、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产品等方面,提出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机制,确保资金可持续供给。

首先,要加强同业联动,在信用社间进行资金流动和共享,解决小额贷款的资金不足问题。

其次,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方式,确保农村信用社能够承担一定的贷款风险。

此外,还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加强监管,保障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风险、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和标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还款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提高贷款的审批质量,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小额贷款的认知和利用率。

同时,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服务,跟进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帮助借款人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创新产品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推出符合农民需求的小额贷款产品。

首先,要推出农业生产贷款产品,支持农民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其次,要推出农村企业贷款产品,支持农民发展农村产业和创办农村企业。

另外,还要推出农民创业贷款产品,鼓励农民创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合作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需要完善机制、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产品等多方面的对策建议。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推动小额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的良性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增加,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作为一种为农村居民提供紧急资金的重要方式,得到了广大农村居民的青睐。

然而,小额贷款在农村信用社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给农村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风险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规模较小,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

在小额贷款过程中,有些信用社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缺乏严格审查,容易导致不良贷款风险的增加。

此外,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完善,但由于需求迫切,信用社为了增加业务量往往会放宽对借款人的审核标准,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贷前审核机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要严格监督借款人的还款行为,及时发现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利率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小额贷款利率不透明,借款人往往无法准确了解和计算贷款成本,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贷款利率透明度。

可以通过建立利率公告牌或者在信用社网站上公布贷款利率等方式,向借款人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相关计算方法,确保借款人对贷款成本有清晰的认识。

第三,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社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上级农村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导致资金供给不稳定,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贷款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争取上级信用社和金融机构的支持,获取更多的贷款资金。

另一方面,也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例如与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农村信用社。

第四,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缺乏专业性和差异化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有限,往往无法提供与城市商业银行相媲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管理

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管理

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管理[摘要]近年来,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满足较大部分农民合理贷款需求密切了社群、社政关系。

但是,在小额贷款发展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某些地方的不少农民把小额贷款当成了“扶贫款”,导致信用社难收回本息的困局。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的小额贷款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内控制度。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2-0074-01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2000年央行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小额贷款,并希望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农户的金融服务。

在央行大力推动下,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

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也面临着新的契机和挑战。

一、小额农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严重缺位小额农贷推广初期,出于过分强调推广进度,再加上信用社自身人员不足,根本无力独自完成繁杂的农户资信摸底调查,好多信用评定工作都是委托村镇“两委”代办甚至由村镇“两委”进行拉郎配,随意撮合联保小组,完成了形式上的信用创建和评定工作,在贷款发放上,问题更是突出,不同程度存在“冒名借款”、“化整为零”、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现象,还有许多农户把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当成存折,把授信额度当成自己的存款,哄抢贷款,导致小额农贷性质严重扭曲。

(二)小额贷款清收难从农信社的角度分析,按规定来说,由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等级,等级确定的农户方可办理小额贷款。

但在实际中,有的借款人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不祥;有的借款人由于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在没有查明居所地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因此造成了收贷难,信用社在快过诉讼时效时只好诉至法院。

从农户的角度分析,他们不明白小额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而发放的额度较小、周期较短的贷款,而且农信社在宣传小额贷款的政策、条件、办法、程序,国家政策等方面也做得不够到位,使有些人产生糊涂认识,只知道想方设法借,而不积极主动地还。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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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

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关系,组织宣传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的青年农民典型、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青年领办人协会会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第八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规模、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

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但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要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控制风险、择优扶持、独立审贷的原则下,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贷款操作时间,
做到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团组织要共同组织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按以下步骤操作:(一)挖掘推荐。

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深入挖掘推荐农村青年优质创业项目。

被推荐的借款人填写《河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当地基层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

(二)初步筛选。

基层农村信用社会同乡镇(街道)团委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筛选。

乡镇(街道)团委将筛选结果报团县委,团县委进行筛选后,将对项目的意见通知乡镇(街道)团委。

乡镇(街道)团委按照团县委通知将项目推荐给基层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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