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文件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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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粤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决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对《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请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修改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9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外函〔2005〕2236号)四、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外〔2005〕968号)附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修改内容:(一)通知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1
•【字号】江津府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拟文后按要求送审。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81─1992年产生的文件逐个进行清理,经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废止11件,修改7件,现予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名称│文号│发文日期│说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政发││与《条例》关于企业享││处理当前工商关系中│[1983]│1983年8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39号│月31日│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知》│││售权等规定不一致。

│├──────────┼───┼────┼──────────┤││││与《条例》关于企业可│││长政发│1986年11│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长沙市公路运输管理│[1986]│月7日│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暂行办法》│17号││营范围等规定不完全相│││││符。

拟制定新的规定代││││││├──────────┼───┼────┼──────────┤│《市人民政府转发企业│长政发││与《条例》的规定相抵││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实行│[1983]│1983年10│触。

││企业整顿工作责任制和│54号│月26日│││奖惩办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材│长政发││与《条例》关于企业享││料经营管理的规定》│[1985]│1985年5│有资产处置权等规定不│││11号│月9日│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4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对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7日附件1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1]36号)2、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1]84号)3、《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1]153号)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国土资发[2005]103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5]107号)6、《关于印发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市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22号)7、《关于印发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市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39号)8、《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34号)9、《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附件2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一)删除“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中第(二)项“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到期无法复耕的,本着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删去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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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各种公文及书面材料(以下简称“公文”)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格式如下规范: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所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一)标题形式
工作计划、总结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时间+文种类型”的形式,如“石工院团委宣传部2010年10月工作计划”、“资环院学生会生活部2010年11月工作总结”。

活动、会议通知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事项+文种类型”的形式,如“材料院学生会科技部关于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化工院学生会关于召开部长例会的通知”。

(二)标题格式:一般用小二号,宋体加粗字体,据页面正中位置。

二、公文称谓(收文单位)
活动、会议通知等需列出称谓(收文单位)的,应在标题之后换行列出;称谓格式:“接收单位名称+冒号”,顶行,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如“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三、公文正文
正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中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六层以上有拟文者本着清晰明了的原则自行决定。

正文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段首空2格,1.5倍行距,字符为标准间距,特殊需要强调的地方可用黑体。

四、公文落款:
一般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的形式落款,如“机电院团委组织部”,落款时间(××××年×月×日)在下一行列出。

字体、字号等同正文,居页面靠右位置,加盖公章。

五、公文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一般为国际标准A4型(长29.7厘米、宽21厘米),左侧装订,页边距为一般按(上下各2厘米,左右各2.5厘米)设置。

七、其他说明:
(一)公文及报送材料中涉及表格、表单类文档,原则上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以上六项为参考规范,公文实际制发过程中,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字体、字号、页边距和正文行距具体参数,但要求排版整齐、美观、节约。

(三)报送给其他上级单位的公文、材料,上级单位有明确行文、格式要求的,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校团委学生联合会 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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