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
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20%;三类地区包括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配建比例为15%;四类地区包括重点产业片区,如二十个制造业片区,六大物流园区、两大金融中心区等,配建比例为10%;五类地区为上述四类地区之外的建成区,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个别项目视实际需求可单独配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深府[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增加投入,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改革和完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要。
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构建与城市财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与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实现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三)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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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第一章现状与“十一五”评价第一条发展现状(一)人口与经济。
2009年末,深圳市常住人口891.2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1.4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27.1%。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8201.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2010年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约810万套。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条件。
(二)执行情况。
1.筹集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16.9万套,分布在151个项目,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比“十一五”规划安排建设14万套目标超出2.9万套。
2006—2010年保障性住房完成情况单位:套2.建设进度。
至2010年末,全市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约2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12%),分布在40个项目;已开工在建保障性住房约7.9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7%),分布在36个项目;处于前期阶段保障性住房约7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1%),分布在75个项目。
3.土地供应。
至2010年末,全市新增安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45平方公里。
4.资金安排。
2006—2009年,全市已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43亿元。
其中,政府投资104亿元,目前累计完成投资50亿元(市财政35亿元,区财政15亿元);引入社会投资239亿元,目前累计完成投资61亿元。
2010年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5万套,分布在51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2亿元。
5.货币补贴。
至2009年末,全市对符合条件的户籍双困低保家庭实现连续5年应保尽保,累计已安排资金约0.5亿元。
2010年,在原安排货币补贴的基础上,补贴范围由户籍双困低保家庭扩大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计划为5000户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发放资金约0.6亿元。
6.政策法规体系。
“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健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及管理机制,对准入条件、资格审查、定期复核、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包括2007年以来出台的“1+3”文件,即《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三)“十一五”评价。
1.实施成效。
(1)住房保障对象逐步扩大。
2007年以前,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2007年以后,住房保障的对象转移到户籍低收入家庭。
2010年,我市进一步将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从户籍人群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人群,特别是将对深圳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广大人才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2)住房保障方式不断创新。
在国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较早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根据人才安居工程的需要,创造性地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这种新的保障类型。
除实物保障外,还进一步扩大货币补贴的范围,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实行3—10年的免租优惠政策或住房租赁补贴,对高、中、初级人才实施3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3)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加码。
“十一五”期间,我市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
实际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16.9万套,总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
“十一五”期间计划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相当于我市过去30年已建成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总量的63%。
(4)住房建设模式日趋完善。
积极借鉴香港等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通过地铁车辆段(站)上盖物业配建、商品房用地出让配建、城市更新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土地供应瓶颈问题;通过探索代建总承包、引入BT等模式,拓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加快建设速度,缓解资金压力;在保障性住房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打造宜居社区。
(5)住房保障机制日益健全。
2009年成立了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在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房源筹集、资金落实、申请审核、定价定租、后续管理等方面实行“八个统一”的原则,提出了筹建保障性住房的“八种来源”和资金筹集的“八个渠道”,并建立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和“九查九核”的审查程序,逐步摸索出一套相对科学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6)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2007年以来,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涵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构建以夹心层和人才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2.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还比较突出。
“十一五”期间,通过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较好地解决了户籍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保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但是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广大人才和“夹心层”家庭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存在“住房难”问题。
加上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仍将比较突出。
(2)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不如人意。
“十一五”期间,虽然已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套数总量超出了规划目标,但由于用地紧缺,部分项目用地存在征地拆迁、规划功能调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障碍难以及时“落地”,以及建设资金不足、前期工作环节过多、审批流程过长等原因,造成建设进度缓慢,保障性住房面临开工率低、竣工率低、供应率低局面,尚未形成较大规模供应,距离市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3)住房保障实施机制有待完善。
市、区两级责任分工不明确,市一级抓得多、抓得紧,而区一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市、区、街道三级联动不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与工作量不匹配,影响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部门间分工协助、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责考核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三条编制依据本规划是全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全市第十二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
本规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方式,突出和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逐步构建以人才为重点、覆盖全体居民的“分层次、多渠道、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逐步形成以住房保障为核心,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双轨并行”的住房供应体系,为实现住有所居、打造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奠定稳定的基础。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立足长远,统筹规划。
明确住房保障总体目标,统一规划期内住房保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思路,提出多样化的实施策略,部署住房保障工作重点。
强化年度计划的落实机制,统筹协调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规划计划相配合,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
在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把保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社会所需人才,加大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力度。
(三)以人为本,创新方式。
根据全市居民的收入状况和住房需求,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形成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租房与售房相结合、特惠与普惠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人才安居政策,优化人才创业环境。
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打造绿色宜居环境。
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四)突出重点,破解难题。
结合全市资源紧约束下建设用地减量发展原则,合理调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全市住房建设用地的40%,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可持续供应。
(五)完善机制,协调推进。
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结合全市特区一体化、财政改革、住房公积金建立、交通枢纽建设等契机,在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空间布局、投融资手段、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管、住房保障服务水平,以及全市信息系统互联互动等多个方面实现跨越式突破,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
第三章形势与需求第六条住房保障形势经过30年的发展,我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有了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快速城市化和过度市场化,我市的住房发展出现三个结构性难题:一是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比例倒挂,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达76%,而全市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才40%;二是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只占总量的6.6%,商品房与保障房比例悬殊;三是户籍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广大人才和“夹心层”家庭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存在较大的“住房难”问题。
当前,我市住房保障覆盖的主要目标人群已转移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各级各类人才,所需规模较大、区域分布不均衡、租售比例与需求不符、建筑面积与市民期望存在差距等结构上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立足深圳未来30年发展,“十二五”时期是住房保障建设全面推进,实现“住有所居”的关键时期,是住房保障思路大胆创新,破解我市人才流失、产业迁移、经济发展瓶颈的攻坚时期,是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模式,建立绿色生态保障环境和引领低碳生活模式的重要时期。
通过住房保障工作先行先试,创新保障性住房土地、资金、建设、管理等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创建人才宜聚、住房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七条需求现状与预测(一)需求现状。
根据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普查结果,结合2008、2009两年全市户籍人口增长情况,至2009年底,全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数量约6万户,可通过“十一五”期间已安排项目予以保障。
截至2010年末我市人才安居工程惠及人才数量测算结果,尚无自有住房的高级人才约2.8万户、中初级人才约11万户,合计13.8万户,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保障。